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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200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的函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6: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 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现报上,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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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

2、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明细表

3、部级干部任职证明材料

4、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XXX2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的通知》(厅字[2000]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XX,专门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以及单元式普通标准的公有住宅楼房,均为部级干部住房出售范围。

第三条 现住我单位XX年拟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范围内的部级干部(含享有部级干部待遇的干部)和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意见》和《通知》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第四条 部级干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部级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只享受住房折旧。住房年折旧率为

2 2%,住房折旧年限不超过30年。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1560元。

第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部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部级干部住宅楼房。

第六条 已故部级干部为承租人,已故部级干部配偶为实际承租人的,经确认,可以购买一套不超过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第七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已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

以成本价购房,按购房人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给予折扣,年工龄折旧率为0.9%.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工龄计算。

第八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42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62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22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最低限价。

第九条 教师购房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和[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是教师的,优惠房价款的5%。

第十条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按京组通[1997]78号、国家机关房改字[2000]114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属内调的,优惠房价款的5%,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房价款的10%。

第十一条 出售部级干部住房以套为单位,售房面积以套为单位计算。售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本套住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第十二条 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房价计算公式:

成本价购房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1-已竣工年限×住房折旧率)

其中,标准价高限=成本价×94%=1560×94%=1466.4元,年工龄折扣率=0.9%;住房折旧率=2%。

计算公式中,有关调节因素等项目,按《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中的规定计算。

教师及西藏内调人员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

第十三条 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干部配偶购房,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时,在职的可向中央国家机关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离退休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交房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5年,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利率和分期付款利率按中央国家机关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利率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购房人缴交房价款后,由xx按规定统一代办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购房人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购房人首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购房人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房人需一次交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xx元。从建立维修基金的下月起停交房租。

第十九条 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后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管理及

5 其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供暖、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暂按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故部级干部配偶购房后,供暖、后期管理等费用,暂保持出售前的缴交方式和解决途径。

第二十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工作由XX单位房改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单位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施行。

住房出售协议书

住房出售协议书定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某x有限公司党支部200年工作总结

干部交流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转入函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住房公积金转移函

干部商调函

《某200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的函
《《某200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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