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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5: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穿用。依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邮箱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

1、【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小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小组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3、【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专门特定的纠纷调解任务。人民调解工作室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4、【设立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等情况,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变更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撤销、地址变更,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换届,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等情况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人员队伍规范化

1、【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2、【委员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选产生;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有3 至9 人组成。其中应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3、【调解员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村(居)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1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2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3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4、【佩戴徽章】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佩戴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胸卡。

(三)组织名称规范化

1、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2、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5、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工作场所规范化

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或组织,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1、【调解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调解室,作为接待群众、调解纠纷的场所。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方便群众、便于开展调解工作的地方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应包括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办公室、资料档案室.

2、【设施设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照相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监控录像等设备。 3、【规范标牌】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在办公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宇,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宽31cm ,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可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司法所的,在调解场所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方形标牌.白底黑字,字体为“黑简”。可结合调解室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4、【规范标识】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内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标识两侧悬挂“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等标语。人民调解标识按照司法部样式和规格执行。可结合调解室用房实际,按整体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人民调解标识的图案、颜色和比例.

5、【墙上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调解室内上墙公示。

(五)工作制度规范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每名调解员责任分工,确定具体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调解员进行考核奖惩。

2、纠纷登记制度。对群众来访、咨询。纠纷排查、受理、调解作情况进行登记。

3、档案管理制度。人民调解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案件档案.

工作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民调解员名册、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其他应当归档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图像和视听资料。借阅、复制档案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确定的档案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保证档案完整和安全. 4、纠纷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等时期要开展专项矛盾排查化解活动,排查摸清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事和矛盾纠纷多发区域的状况。

5、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统计、汇总,认真分析、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依据。

6、工作例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例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例会可以安排学习培训、工作情况交流、重点案件研讨、工作任务部署等内容.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人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7、案件研讨制度。疑难矛盾纠纷应由三名以上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对于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讨论,确保调解质量。

8、回访督促制度。对已经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诚实守信,严格按协议履行义务。对于分期履行的或长期执行的或容易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影响履行的因素、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情绪变化、有无新的纠纷苗头、调解工作的社会反响和预期效果、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加强对人民委员调解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贵。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切实抓推进、抓落实、见实效。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期待,了解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掌握情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深入检查督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指导的法定职责,按照意见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是检查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地址、调委会委员、聘任的调解员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报送基层人民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依据。二是检查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是人民调解正常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对本行政区域内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保障情况进行摸底,对无场所、无设备的“虚拟”人民调解组织,要协调督促设立单位履行法定职贵,切实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设备配备情况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力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三是检查名称、标牌、标识、公示内容的规范化情况。要指导、督促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以及上墙公开的内容。对已经制作并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人民调解标牌、标识等要下决心彻底更换,做到统一。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人心,使人民群众更多地运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打牢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必然要求,既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法规范,也有利于保持其方便、灵活的特点.要深化典型宣传,结合司法部表彰的“全面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组织部署开展的“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进一步加大先进典型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宣传表彰力度,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征求意见稿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总结

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荐)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材料、优秀人民调解员

农业结构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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