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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来,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努力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是我校教师学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办、教务处、人事处、纪委办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学院(部)领导、学系主任、学院督导组成员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体是指教师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等方面。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等三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和主要观测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得分是每个指标得分的总和。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各项业绩分值比例、计算办法见《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考核是以每学年下达的教学任务为准。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课外工作量予以考虑。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主要指教师承担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学效果的评价。 第九条 教学基本建设主要指教师承担教学单位指派的教学基本建设任务与成效,包括教学基本规范、教学文档建设、参与未列入校级以上教学建设项目等任务。

第十条 教学工作奖励是指教师在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学生科研、撰写论文,以及开展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方面与奖励。教学工作奖励得分具体计算办法见《教师教学工作奖励分值的计算办法》。

三、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对教师的上报教学工作量、教学奖励、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计算办法,计算教师教学工作总业绩分并排序,最后由高分到低分对照各等级的限制性条件确定教师的考核等级。同时按照《教师教学工作奖励分值的计算办法》计算教学工作奖励分值。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E(不合格)五个等级。各等级基本要求如下:

1.A级。教师在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专科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学院人均教学工作量或相应岗位工作量要求的70%;主讲课程的学评教排名须列学院前50%;本学年没有发生教学事故者;教学工作奖励分值须达到教授20分、副教授15分、讲师10分、助教5分的要求。

2.B级。教师在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专科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学院人均教学工作量或相应岗位工作量的90%;主讲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排名列学院前70%。

3.D级。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D级: (1)一学年内出现B级教学事故一次;

(2)一学年内未主讲一门课程且教学工作量低于学院人均工作量的30%,有特殊原因除外;

(3)连续2个学期学评教排名位于学院后5%,且教学工作业绩分位于学院最后5%。 4.E级。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E级:

(1)一学年内出现B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 (2) 出现A级教学事故一次以上(含一次);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5.C级。位于B级与D级之间。

第十三条 如果教授在考核学年中课堂教学平均周学时未达到4学时,则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降低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分系列考核。附属医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由医学院负责,单列考核。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即担任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职评为思政系列的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由思想政治研究部负责,单列考核。若特聘教授、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双肩挑人员等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则应参加其学科所属学院相应系列的考核。各系列按以下比例确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等级:A级不超过20%;A级和B级总和不超过60%; D级和E级按相应条件核定,其余为C级。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每学年综合考核一次,其中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其中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所有课程应纳入评价范围。学生评教分数由学生评教原始分去掉前后各10%后形成,教师也可提议去掉经常旷课学生的测评分,但人数不能超过20%。学生学年测评分数取两个学期测评的平均值。学院(同行)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由各学院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时进行。

第十七条 第二阶段为学年度综合考核阶段,安排在学年末。具体如下:

1、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教师本人填写《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交学院考核组。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指导学生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并进行公示。学院考核工作组再结合学评教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并通知教师本人。

2、各教学单位在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内,汇总本学院教师的考核表《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并用于教学评奖、岗位评聘等的参考。对申请授予教师系列的各种荣誉称号者,上一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须为B级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晋升高一级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必须提供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其教学业绩考核结果须达到学校有关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考核结果优异者优先。破格晋升职称者,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年中,其中二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教授、副教授教学业绩考核为E者,降低一级聘用,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条 教学业绩考核成绩为D者,由学院向教师本人发出通知,提出改进要求。对教学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E者,实行高职低聘,直至合格为止;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E者,停止其教师资格,不得聘为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要逐步面向学生公布以作学生选课的参考;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聘任其担任教学任务的主要依据。

五、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考核工作组应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学生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教师按人事处有关新教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不列入本考核范围。脱产进修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学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经批准到企业、基层半脱产挂职的教师,由学院自行制定教学工作量补贴标准参加考核。参加工作不到两年的助教,可以不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属于“引进人才”的专任教师进校当学年内可以不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其他专任教师进校第一学年可以不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按学年统计,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奖励等业绩分的统计时间为前一年的7月至当年的6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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