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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为提高教师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教高[200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重在激励,面向全体,分层、分类评价,校院两级考核。

(二)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全体教师。

(三) 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考核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 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考核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工作细则,报学校审核备案,对本学院所属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五)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二、考核内容与等级

(六)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三个方面。

1.教学工作量指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量,也包括学校安排的其它教学工作量。

2.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所承担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效果。

3.教学建设与研究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教改与教研成果以及指导学生科研活动。

(七)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的教师比例控制在考核教师总数的30%。教师在评价学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的事件。

2.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或重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二级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4.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两个学期平均分低于60分。

三、考核办法与程序

(八)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每学年考核一次,采用二级学院考核与学校审定相结合方式。

(九)二级学院考核:

1.二级学院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期学生测评阶段,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第二阶段为综合考核阶段,安排在学年末,考核结果报学校。

2.每学年结束前,教师本人填写《衡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登记表》,交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

3.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审核后,根据等级评定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等级,填写《衡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开。教师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应按一定的程序核实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二级学院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协调处理。《衡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登记表》由学院存档,《衡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二级学院留存,其余两份分别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十)学校考核:

1.每学年结束前,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二级学院发出考核通知,提出考核具体要求。

2.召集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对各二级学院上报考核结果进行审定,研究

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

3.对审定为优秀等级的教师名单,在全校予以公布,颁发证书,给予奖励。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十一)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一票优先制。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论将作为教师评优评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考核优秀的教师优先评职、晋聘。

(十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期间,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出现一次C级者,申报高一级职称,竞聘高一级岗位,均延迟一年;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出现两次C级者,停止其授课资格。被停止授课资格的教师,应通过学习进修等途径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一年后可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提出恢复授课资格的申请,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附则

(十三) 各二级学院在考核中,要坚持分层、分类的考核原则,实行高职、中职、初职和其他三个层次考核,专业课教师和公共课教师分类考核,并分别确定优秀名额比例。

(十四) 学校党政兼职教师按所任教课程实际归入教学业务学院统一考核。

(十五) 遇教师产假、脱产进修、校外挂职及其他学习培训等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方式,但均需在考核工作细则中予以说明。

(十六)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七)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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