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甲方:安庆市保安公司分公司
乙方:安庆市利民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和诚信的原则,并依照市保安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精神,就保安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 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责任
一、按有关规定每月20日前向乙方提供保安员事务代理增、减员函,并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相关资料。
二、每月15日前依据乙方提供的《社会保险收费表》,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以便乙方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
三、按月按事务代理人数支付。乙方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费元/人.月。
四、按照保安员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配合乙方办理保安员社会保险相关险种的申报,并根据市社保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加盖公司印章等事务。保安员一旦发生因工负伤应在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将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申报等事务,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因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并处理工伤一切事务和善后工作。
第三条、乙方责任
一、按甲方提供的保安员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增、减员函,办理保安员“五险”(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具体事务,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并将《社会保险收费表》于当月5日前送达甲方。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函告及时办理保安员社会保险相关险种的申报具体事务;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应享受的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三、配合甲方对代理事务的保安员进行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乙方在为甲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过程中仅对事务工作负责,凡涉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的,甲方应逐人逐项书面委托乙方办理,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争议或责任,乙方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应从其新规定。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