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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校美术学科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3 辽宁省中小学校美术学科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省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美术学科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美术课程标准》,特制定《辽宁省中小学校美术学科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立与完善促进全省中小学美术教学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机制,在保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真正实现教学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实施个性化、有吸引力的学科教学,培养学生审美趣味和审美能力,提升审美素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级美术学科教学管理机构

一、中小学校的美术学科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同时,主管教学或艺术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分管美术学科的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二、学校教导处是统管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总务处及其它部门应为美术学科教学工作提供相关的保障,保证学校美术学科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第四条 教研组

学校的美术学科教学工作要在主管校长和教导处的领导下建立艺术教研组或学科教研组,并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学科教学活动,包括日常集体备课、教学研讨、学校美术课外活动(例如绘画组、书法组等)、学科科研和校本课程研发与实施。

第三章 美术教学的性质与目标

第五条 美术教学的性质

美术课程具有人文性质,以对视觉形象的感知、理解和创造为特征,是学校进行美育的主要途径,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必修的艺术课程,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为国家培养具有人文精神、创新能力、审美品位和美术素养的现代公民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

第六条 美术教学的目标

美术教学目标的设置以美术课程价值的实现为依据,通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学生以个人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参与美术活动,了解美术语言及其表达方式和和方法;运用各种工具、媒材进行创作,表达情感与思想,美化环境与生活;学习美术欣赏和评述的方法,提高审美能力。在美术学习过程中,激发创意,丰富视觉、触觉和审美经验,获得对美术学习的持久兴趣,形成基本的美术素养。

第四章 美术课程管理

第七条 课程设置

根据2001年教育部制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小学阶段学生必修美术课程为每周2学时,学期课时36节;初中阶段学生必修美术课程为每周1学时,学期课时18节。根据2001年制定的《普通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和高中课程体系实施的具体规定,我省高中阶段美术课程实行学分制(3分),在“美术鉴赏”、“绘画、雕塑”“设计、工艺”、“书法〃篆刻”、“现代媒体艺术”教学模块中,“美术鉴赏”为必修课程,36学时,2学分,除此之外,在高中阶段,学生还要选学其他模块中的一个(18学时,1学分),从而完成54学时,3学分。

第八条 课程结构

一、为实现美术教学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美术社团建设和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将其纳入到美术课程体系中来,形成课内外、校内外(例如绘画组、书法组等)紧密联系的课程结构。

二、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式教学,合理整合与拓展教材内容,创设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美术情境,实施有吸引力的美术教学。

三、根据地域、学校的特点,充分挖掘利用课程资源,形成有特色的美术校本课程。

第五章 美术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课堂教学是美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上课前必须要备有详细的教案(教学设计),以保证教学有计划进行。教学内容要依据《美术课程标准》的要求,坚持以审美为核心,围绕三维目标,整合课程资源,创造性的使用教材。讲究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注重教学反思,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密切配合,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处理、协调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挤占正常美术教学时间或以其它名目篡改教学计划和内容,师生共同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作息制度,按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高中也参照此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循美术教育教学规律来规划建设美术专用教室、配齐器材设备,创造条件满足美术教学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要设有专用美术教室,制定美术专用教室、美术活动场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不能随意侵占专用教室,保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美术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资料应归档立案,逐步实现美术教学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 鼓励美术教师、学校美术教研组在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大胆革新,以专题研究的形式进行美术教学科研,积累经验,服务教学,不断推广优秀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研究成果。

第六章 美术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美术教学的各部门领导以及负责人要定期深入课堂听课,或者随时检查美术教学情况,听取任课教师的汇报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掌握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改进工作。建立教师听课制度,充分利用教研组的优势,倡导教研组内部、不同学科之间教师互相听课,取长补短,特别要发挥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辐射作用,带动美术学科教师整体实力的提升。

第十六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渠道,建立教学质量量化评价体系,对美术学科教师的师德、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始要制定工作计划,期末时,任课教师要根据计划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向主管部门汇报本学期的教学情况,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对其工作给予评定和指导。

第十八条 健全美术教学评价体系,包括对学生学习、教师教学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评价。

一、学生的学习评价应是对“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评价,既要依据美术作业评价学生美术学习的结果,更要通过考查学生在美术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评价其在美术学习能力、学习态度、情感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突出评价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美术学习表现评价可以采用个人、小组或团体的方式,既可在学习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学习结束后进行。评价结果以简单的形式加以记录,并给予学生恰当的反馈,以鼓励多样化的学习方式。

二、对教师教学评价主要是教育思想、业务素养、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效果、教学业绩(含课外美术活动)及在师生的交往与沟通中是否爱护和尊重学生等。对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价,应以课堂教学为主。

三、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美术学科课程结构、课程内容、教材建设、课程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学科经费、教室设施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等,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估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估意见。

第七章 美术教师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本着为教育事业负责的宗旨,严格执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将有事业心、业务能力突出的美术教师选拔到一线教师岗位上来,同时调动教学辅助部门及其成员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保证美术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二十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各校可根据国家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美术教师工作量实施办法,同时将教师课外艺术活动(例如绘画组、书法组等)的指导计入工作量。学校主管教学部门要对教师的工作业绩和师德表现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支持并鼓励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要有自己阶段性和长期专业发展计划,努力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艺术修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熟悉美术学科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的教学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带动美术学科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各中小学校,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拥有解释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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