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对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5月份的材料收发业务如下:
(1)5月2日,购入A材料2 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的价款为109 000
元,增值税额为18 530元。企业开出面额为127 53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材料经验收入库(收料单101号)。
(2)5月3日,上月在途物资1 800公斤A材料价款为97 740元如数入库(收料单
102号)。
(3)5月6日,购入B材料5 2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的价款为107 100
元,增值税额为18 207元,销货方代垫运杂费1 2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收料单103号),货款暂欠。
(4)5月8日,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材料,其中A材料5 000公斤(领料单201号)、
B材料6 500公斤(领料单202号)。
(5)5月12日,向外地某公司购A、B两种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A材料3
000公斤,价款为165 600元,增值税额为28 150元;B材料4 200公斤,价款为80 200元,增值税13 634元,销货方代垫A、B材料的铁路运费1 656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款项(运费按A、B材料的重量比例分摊)。两种材料尚在运输途中。
(6)5月20日,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材料,其中A材料3 800公斤(领料单203
号),B材料5 100公斤(领料单204号);厂管理部门领用B材料150公斤(领料单205号)。
(7)5月25日,购入B材料1 6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的价款为33 500
元,增值税额为 5 695元,销货方代垫运杂费600元。企业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予以承付。材料尚在运输途中。
(8)5月28日,收到外地某单位发来A材料1 000公斤,已验收入库,尚未收到
结算凭证(收料单106号)。
(9)5月30日,企业于5月28日已入库的A材料结算凭证仍未收到,按每公斤
55元估价入账。
要求
1、根据外购材料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根据领料单,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并据以编制会计分录。
(注:A、B材料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