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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9: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8〕59号)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为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质量,设立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委员会。管理我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协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联系和协作,促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保证和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为贯彻落实有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院的实际出发,由学院组织临床医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评估,组织统一的临床能力毕业考试,以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临床医学院(或附属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培养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通过免试推荐或参加国家统一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方式录取;报考本院研究生在学院组织复试后由复试小组指定导师,导师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换导师,确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国家医学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导师负责,集体指导的方式。成立以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三级学科)为单位的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硕士生在二级学科(内科、外科三级学科)的临床轮转训练的指导和考核。导师负责在本学科的临床训练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章 学位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七条 课程设置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为12学分。

(一)学位课程(含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学时 2学分 2.英语 54学时 3学分 3.专业课 90学时 5学分 4.专业英语 36学时2学分

(二)非学位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 5.自然辩证法概论 18学时 1学分 6.医学统计学 54学时 3学分

7.临床医学思维方法与临床实践 18学时 1学分 8.医学文献检索 36学时 2学分 9.临床药理学 36学时 2学分 10.临床流行病学 36学时 2学分

注:公共选修课必选,专业选修课任选7个学分

(三)实践环节

1、临床实践I(相关专业轮转) 4学分

2、临床实践II(本专业轮转) 6学分

3、临床病例讨论(或实验带教) 2学分

4、读书报告会(10次) 1学分 第八条 教学安排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选修课: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专业学位课:专业课和专业英语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和导师统一安排;临床病例讨论(或实验带教)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安排;读书报告会考核由所在医院科教部门负责审核。临床相关专业和本专业轮转考核由轮转科室负责安排;毕业考核由相应医院组织完成。

第五章 科研能力训练及管理

第九条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时间,由导师安排研究生进入相应实验室或医院参加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临床能力训练及管理

第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从入学次年的八月一日开始进入临床医学院进行临床能力训练,总时间为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分为二个阶段,相关科室轮转和本专业科室轮转;相关科室轮转是在二级学科(内科、外科在三级学科内)科室轮转,总时间为十二个月,轮转科室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细则执行,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接轨。本专业科室轮转时间为六个月。

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院(或附属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轮转安排,报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每个二级学科(内科、外科在三级学科内)要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各科室主任负责安排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并指定一名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做带教老师。指导小组负责经常检查其轮转情况,包括研究生的临床表现(出勤情况,医德医风,临床工作是否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等),并负责出科考核。

第十四条 每个科室轮转和考核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记录及考核手册》上。在每一个科室轮转结束时,研究生均需作自我小结,并由该科室指导小组组织转科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续训一个月,如考核再次不通过,科室可终止其培养。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相关学科临床轮转和本学科临床能力训练时,要求每位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病例讨论、大会诊、讲座、学术会议等),并安排一定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都应该参加临床诊断思维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大内科专业研究生必须参加临床病例讨论,大外科各专业研究生必须参加局部解剖学和外

科学总论的实验带教工作,由相应系部负责考核计入临床实践学分。

第六章 临床能力考核

第十七条 临床能力考核分转科考核、毕业考核。转科考核在轮转科室结束时进行,由轮转科室负责;毕业考核由所在医院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转科考核是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每一个二级(三级)学科临床轮转时,由所在科室组织的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是否掌握本学科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处理办法、门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临床操作技能等(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细则)。

第十九条 毕业考核,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临床能力训练后的临床能力综合考核。要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达到高年住院医师水平。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是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学位论文表明该研究生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要求发表综述一篇;鼓励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但发表论文不作为申请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致力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通过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

3.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相关学科轮转及本学科十八个月的临床工作实践并达到考核要求。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三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检查治疗技术,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4.具备查阅本专业文献的能力,发表文献综述一篇,并能结合临床实际,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包括病例分析、文献综述等)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学位课程学习,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在有效期内)的成绩单;

2.完整合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记录及考核手册》;

3、发表文献综述的复印件;

4.完成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一篇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提供的以上材料审核通过者方可申请进入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按《扬州大学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执行。答辩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进行审阅和答辩,作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首先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后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西医结合临床、中药学等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参照此细则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医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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