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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1999年3月27日制定,2003年3月28日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及学位(1998)6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本《实施细则》由“总则”、“分则一”、“分则二”三部分组成。

总 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M.M)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M.D)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在职临床医师,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三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检查治疗技术,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具备查阅本专业文献的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包括病例分析、文献综述等)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和写作能力。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和文献综述。

(2)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

(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学位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校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学位论文工作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临床技术方法,也可以是临床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4)学位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 第五条 论文答辩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由五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应有一至二名临床硕士生导师与至少一名外系统专家)。答辩委员会根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由七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至少有四名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系统专家一至二名)。学位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根据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第六条 考核与学位授予

1、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研究生课程考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和临床医学综合全国统一水平考试、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最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2、临床能力考核时间、内容与组织方法详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3、临床能力考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会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的建议。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专业学位。

4、临床能力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中未通过者,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下一年重新考核或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考核或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

5、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的决议。

第七条 组织管理

根据教育部学位(1998)59号文件精神,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在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校长的统一协调下,各职能部门和医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以保证试点工作各个环节的合理衔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具体分工如下:

1、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含学位课程)、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毕业论文答辩由校研究生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科室实行三级管理。

2、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由北京市卫生局教育处、医院教育处、科室实行三级管理。

第八条 其它规定

“总则”与“分则一”适用于临床医学研究生;

“总则”与“分则二”适用于在职临床医师;

七年制临床医学生的培养模式与方法另定

分则一 临床医学研究生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一条 培养年限及培养方式

学制一般为五至六年,采取“分硕士、博士两个阶段连续培养、阶段考核分流、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方式。

第一阶段(硕士阶段):一般二至三年,入学后在校本部集中一个学期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然后到医院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轮转主要专业及有关学科的病房、急诊、门诊及辅助科室,进行全面系统的临床工作训练,在第二学年末进行考核筛选:

1、符合条件的优秀硕士研究生转入第二阶段(临床博士研究生阶段)继续学习。

2、考核合格者,但未能升入第二阶段者,第三年在广泛奠定本学科各种诊治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进行三级学科的专科训练,使其临床能力达到住院医师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同时结合临床工作,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硕士水平的论文,通过答辩,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3、考核不合格者,中止学习,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阶段(博士阶段):学制一般为三年。学完全部学位课程,在广泛奠定本学科各种诊治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担任不少于半年的总住院医师或代理主治医师的工作,三级学科的专科训练时间不少于一年,逐步学会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症,使其临床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参加临床教学工作;结合临床工作进行科研训练,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博士水平的学位论文,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条 学位课程学习要求,具体要求见《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条 临床能力训练

1、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

(1)自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参加二级学科范围内科室轮转,总时间不少于一年半。轮转的科室一般为三至四个,每个科室三至四个月。主要掌握本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处理办法、门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临床教学技能等(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2)各科室主任要负责在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并要指定一名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做带教老师。

(3)每个研究生指导小组中必须有一名人员(应在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表中注明)具体负责该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经常检查其轮转情况,包括研究生的临床表现(出勤情况,医德医风,临床工作是否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等)、轮转科室对研究生的工作安排情况。

(4)每个科室轮转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轮转手册上。在每一个科室轮转结束时,研究生均需作自我小结,由该科室带教老师和住院总医师写出评语,该科主任审核签名,作为该轮转科室考核意见记录在轮转手册上。

2、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二阶段(博士阶段)临床能力训练

临床医学博士临床能力训练时间不少于一年半,主要从事本专业的临床工作,按三级学科进行临床能力的专科训练,安排一定的门诊、急诊和实验室工作,掌握本专业常见病与某些疑难病的诊断与处理办法。训练过程中必须担任总住院医师半年以上,培养全面管理病房、处理急诊、胜任会诊及临床教学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

第四条 经费及待遇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临床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奖金等,可参照同年住院医师的待遇,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医院解决。

研究生的休假,一般与同年住院医师相同,由各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是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继续担任临床工作者,医院应按同年住院医师对待,发给相应的补贴。

分则二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一条 培养年限及培养方式*

临床工作训练按卫生部颁布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培养和考核。

第一阶段:三年。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轮转参加本学科各主要科室和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完成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合格证明。在不影响临床工作训练的前提下,同时可参加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医学综合统一考试。

第二阶段:两年。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以三级学科为主进行专业训练,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最后一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代理主治医师工作。经考核合格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不影响临床工作的前提下,可在这两年期间,参加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文件。 第二条 在职住院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资格

(1)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专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三年以上,完成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

(2)须通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和综合水平考试。

2、申请学位程序

(1)持单位介绍信到学校报名考试,参加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报名、考试和录取具体事项见每年招生通知)

(2)持有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录取通知书参加课程学习,课程学习要求同研究生。

(3)通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和医学综合统一考试。 (4)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临床能力训练,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硕士水平的论文。临床能力考核时间、内容与组织方法详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5)约在每年的2月份前后,学校学位办公室集中受理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事宜。届时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A.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应填写个人情况、单位鉴定、临床能力考核,导师推荐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粘贴成绩单与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

B.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C.学位论文一份;

D.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

(6)资格审查通过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见到研究生院审查同意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在每年的6月份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

3、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见“分则一”第二条,要求同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见“总则”第四条。

四、学位论文答辩

1、按“总则”第五条要求,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

2、论文答辩步骤

(1)答辩委员会秘书事先准备好学位申请人有关答辩所需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临床能力考核、论文答辩评定表等材料。

(2)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主席主持答辩会。

(3)由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工作指导教师(即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临床工作能力、论文工作及思想品德等全面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提问,包括其学位论文的内容,然后进行综合评议。

(6)在提问结束后,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议,写出答辩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读答辩决议。

3、学位授予 见“总则”第六条。

第三条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资格

(1)申请学位人员,应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可免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经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但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3)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2、申请程序

同时具备上述资格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下列程序,到我校办理申请学位事宜:

(1)持报名所需材料在每年的6月左右到学校进行报名,报名具体事项见每年的通知。

(2)收到录取通知书的临床医师在当年秋季与进校的博士研究生同时进行学位课程学习,学习要求同博士研究生,时间为一学期。

(3)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并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医学博士水平的论文。临床能力考核的具体要求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4)在每年的2月底前后校学位办公室集中受理学位申请人答辩资格审查事宜。学位申请人到学校办理有关申请学位手续,同时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博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应填写个人情况、单位鉴定、临床能力考核,导师推荐与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粘贴成绩单与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

B.学位论文

C.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

D.学位论文评语五份;

E.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原件,可以为如下三者之一:

① 两篇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会议宣读论文、译文、综述除外)。 ②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公开出版的高水平的专著(限主编与副主编)。 ③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包括专利。

(5)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进行学位分委员会评审。

(6)在每年的6月份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每年只进行一次学位评定工作。

3、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见“分则一”第二条,要求同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见“总则”第四条。

4、论文答辩

(1)按“总则”第五条要求,组织答辩委员会。 (2)答辩程序同分则二的第二条的第四款。

5、学位授予 见“总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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