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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9年度征兵政策规定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边境地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北京、上海市征集的新兵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可视情取消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的征集比例。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人口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高职(专科)和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规定与男兵相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月1日,新兵的年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征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时间

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要空运进藏、进疆的,征兵开始时间可以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为武警上海市总队征集的新兵起运于11月5日前完成。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时间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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