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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1]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 第一节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 第一节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二节工作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三节经费保障 第四节考核与问责

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社对稽核工作的管理 第二节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的管理 第三节稽核工作计划与方案 第四节稽核工作会议

第五节稽核工作报告与报表 第六节稽核工作考核与问责 第五章稽核检查操作规范 第一节序时稽核 第二节专项稽核 第三节后续稽核 第四节再稽核 第五节非现场稽核 第六节稽核工作底稿 第七节稽核事实与评价 第六章稽核报告与处理规范 第一节稽核报告的一般要求

第二节稽核报告的形成及报告路径 第三节行社对稽核报告的处理 第七章稽核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节稽核档案的种类与保管期限 第二节稽核档案的建立与整理 第三节稽核档案的保管与调阅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以及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的稽核部门、稽核人员及其所从事的稽核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按照“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 第一节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省联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成立稽核总队。省联社办事处设立稽核部门或专职稽核管理岗位,成立稽核大队。行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及相应的稽核岗位。 第五条省联社及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稽核人员,稽核总队和稽核大队人员分别从辖内稽核人员中选配。行社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稽核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稽核部门经理、副经理、稽核员等岗位。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业水平。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掌握与稽核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稽核员资格。

(二)从业经验。在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稽核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验。稽核部门负责人还应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文字综合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道德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稽核工作纪律,具有正直、客观、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且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

第七条实行稽核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稽核员资格考试、颁证和年检,统一制发《稽核员资格证》、《稽核证》。稽核人员应持证上岗,离岗交回《稽核证》。逐步推行稽核员等级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定程序,全面反映稽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履职表现,实行稽核人员等级与其薪酬挂钩。

第二节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省联社稽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系统稽核工作,包括全系统稽核制度建设、稽核总队管理、稽核人员培训,组织开展专项稽核(现场或非现场),以及对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人员进行评比等。

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稽核任务,并对辖内行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行社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负有的领导、管理、监督责任。

行社稽核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实行董(理)事长负责制。董(理)事会对稽核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稽核制度办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稽核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线路,决定稽核预算、人员薪酬,任免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进行考核等。

行社高级管理层应督促落实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承担未对稽核发采取纠正措施产生风险和损失的责任。

监事会应监督稽核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评估稽核工作效果。 第十条行社稽核部门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负责辖内稽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行社经营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 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况;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行社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十一条行社稽核部门对董(理)事会负责,向董(理)事长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不受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主要权限有:

(一)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列席或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知晓经营管理决策信息,并可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有权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二)对行社总部相关部门进行同级稽核,对分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稽核。

(三)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建议;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重大违规违纪或经济案件的人员,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四)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和稽核部门专题报告。

(五)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稽核工作、打击报复或陷害稽核人员的,有权向行社和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主要权限:

(一)了解并获取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信息,查阅其凭证、账表和档案及其他资料,必要时有权先封后查;根据检查需要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并及时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行为。

(三)在项目检查期间有权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有权提出对不适合从事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岗位进行调整的建议;有权提出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建议;发现重大问题,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 第三章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 第一节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稽核总队、大队属于非独立内设机构,分别归口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和省联社办事处管理;稽核大队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指导。

第十四条稽核总队由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全体人员和从稽核大队中抽调的人员组成;稽核大队由省联社各办事处相关人员和从该办事处辖内行社抽调的稽核人员组成。稽核总队、大队正、副队长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分别由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和办事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总队人员数量由省联社根据需要确定,在保证素质的前提下兼顾人员在全省各省辖市的均匀分布;稽核大队人员数量依据各办事处辖内机构、员工数量、业务规模和内部管理水平,由省联社各办事处提出,报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除须具备一般稽核员的各项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准、政治敏感度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二)从事稽核工作累计 3年以上且从事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累计 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能独立完成稽核方案拟订、项目小结、稽核报告撰写等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七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实行“统一调配,集中使用,分散管理”的组织模式。稽核总队、大队在开展现场检查项目前,通知被抽调人员归队。在非抽调期间,稽核总队、大队人员服从所在单位管理并从事其岗位工作。在抽调期间,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安排其他稽核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八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任职期间,适当提高其岗位工资系数,抽调期间每日按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

第十九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定期接受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培训成绩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稽核总队、大队开展稽核项目出现人力不足时,可临时抽调辖内非稽核总队、大队稽核人员。

第二节工作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稽核总队、大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按照省联社授权范围履行对各行社的审计稽核职能。稽核总队对省联社负责,稽核大队对省联社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稽核总队、大队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现场稽核。

(一)对行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二)实施对行社的专项稽核及必要的后续稽核;

(三)实施对行社稽核工作开展情况的再稽核;

(四)按职责范围对行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离岗和离任审计;

(五)开展省联社或省联社办事处安排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二十三条稽核总队、大队现场稽核操作时遵循省联社关于稽核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稽核总队、大队开展现场稽核项目前,应提前 2个工作日通知拟抽调稽核总队、大队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无特殊情况应安排指定人员按时报到,不得随意变更人员。被抽调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位的,由所在单位在接到抽调通知当日向抽调单位(省联社或办事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三节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稽核总队、大队的工作费用实行 “谁安排项目,谁承担费用”的原则。每年初依据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编制稽核总队、大队年度财务预算,报经省联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造成年度预算经费不足的,在年度结束前(不超过 11月20日)书面报告省联社,由省联社理事会审核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稽核总队、大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现场检查项目费用和参加人员检查期间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稽核大队应辖内行社的特别要求组织开展的配合性稽核项目,全部费用由有关行社承担。

第四节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对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由省联社制定稽核总队、大队人员考核办法,每两年对稽核总队、大队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可根据考核情况,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稽核总队、大队人员,被查单位可直接向省联社或办事处反映,经查实后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社对稽核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稽核人员的管理

(一)稽核人员应取得稽核员资格证,配备数量应达到省联 社规定的标准。

(二)稽核人员的调整应于每年初进行,稽核部门负责人调整和一次调整稽核员两人以上的,应征得省联社稽核部门同意。

(三)有效维护稽核部门的独立性。行社应明确划分稽核部门与合规管理和业务部门的监督责任,不安排稽核部门及人员参与或负责经营管理活动。稽核部门和人员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稽核机制建立及计划编制

(一)制定稽核规程、制度、程序及办法,并督促执行。行社应建立稽核评价机制,监督稽核部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督促执行稽核岗位轮换和回避、复议、复查等制度。对稽核部门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保证稽核部门及人员正常履职和行使权利。行社应安排稽核部门参加有关会议,知晓经营管理信息。对影响稽核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建立和实施稽核责任追究、免责和奖励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对稽核人员每年进行考评。

(三)审批稽核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方案,并督促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稽核报告利用

(一)行社应建立稽核报告处理程序并落实相关责任。由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稽核工作例会,听取稽核工作汇报,研究稽核发现问题,做出处理意见、决定。

(二)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全面审阅并及时处理各种稽核报告和季度、年度稽核工作报告。对重大稽核发现,应向上级稽核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稽核工作支持与保障

(一)行社应建立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和稽核工作交流沟通机制。有计划地安排稽核人员脱产培训(每年不少于一周),优先安排稽核人员参加旨在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的各种新业务及技能培训,鼓励稽核人员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

(二)稽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职责应与其待遇相适应。稽核人员的薪酬不与被稽核单位经营效益挂钩。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员的岗位系数分别不低于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会计主管的标准,稽核部门副经理的岗位系数高于稽核员。

(三)为稽核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备现场检查工具和非现场稽核的相关业务接口、终端及其他设施,保证稽核经费。

第二节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稽核人员的管理

(一)应于每年初根据编制要求和考核结果,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人员调整方案。定期轮换稽核责任片及内部岗位,轮换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执行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计划,开展稽核信息交流和沟通,保证稽核人员对金融法规、制度和新业务及技能等进行系统学习与掌握,提高政策业务水平。部门集中学习每周或每旬不少于一次。

(三)每年对每个稽核员至少抽取一次稽核项目进行再稽核,并作为对稽核员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稽核工作的管理

(一)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规程、制度、程序及办法,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稽核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

(二)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序时稽核和各项专项稽核以及非现场稽核,合理分配稽核资源,督促稽核人员完成各项计划。

(三)落实稽核工作报告及例会制度。按照规定提出稽核建议,执行稽核报告处理程序。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筹备稽核例会,组织部门周会或旬会。 第三十七条稽核项目质量控制

(一)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管理机制,实施稽核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全程监督稽核过程。执行双人工作制、复核制和回避制,审核稽核工作底稿、事实与评价、稽核报告。根

据稽核流程及规则,报告稽核发现及处理建议。建立稽核工作档案。

(二)按照稽核程序和方法实施稽核项目,并进行自我评估。组织后续稽核、再稽核,对持有异议的稽核结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议、复查,确保稽核结论客观、真实。 第三节稽核工作计划与方案

第三十八条行社应依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结合内部控制建设及风险状况,编制中长期稽核工作规划,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中长期稽核规划一般由稽核部门拟定,经研究后由董(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行社稽核部门应于每年 12月份拟定下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报经董(理)事长批准后实施,并于下年初逐级向办事处、省联社稽核部门报备。 稽核工作计划应包括稽核年度工作目标、具体稽核项目、各稽核项目所分配的稽核资源和后续稽核安排等,应详细测算和说明稽核项目目标、次数、内容、时间和所需工作量等。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应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要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稽核员的工作时间应主要用于现场稽核,现场稽核时间应主要用于序时稽核。稽核员、稽核部门负责人每年现场稽核时间应分别不少于 180、8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稽核项目实施前,应编制稽核方案。稽核方案由稽核组长或主稽人编制,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序时稽核及其他大型稽核项目,可由稽核部门编制稽核方案,各稽核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稽核方案经董(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稽核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被稽核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稽核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现场作业时间;稽核组成员及分工;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等。 第四节稽核工作会议

第四十一条行社应建立稽核工作会议制度,研究、推动稽核工作,充分利用稽核成果,提高稽核监督效果。

稽核工作会议包括:稽核工作例会、专项稽核例会、稽核部门周会或旬会。

第四十二条稽核工作例会由董(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其他

行社负责人主持,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稽核人员参加。

稽核工作例会内容包括:汇报、总结本期稽核工作,通报稽核发现的问题及上期未整改问题,研究对问题的处理,安排下期稽核工作任务等。

稽核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行社应于例会召开前二个工作日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专项稽核例会由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稽核组成员参加。

专项稽核例会主要内容包括:稽核项目实施前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检查方案,做好检查分工,提出检查要求,宣布检查纪律;现场检查退场后组织检查组长、主稽人研究、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理清稽核报告思路。

专项稽核例会一般应分别于稽核项目实施前和在现场检查退场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四十四条稽核部门周会或旬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主要是集中汇报、分析稽核发现和工作情况,布置下期工作,组织法规、制度和业务学习。 第五节稽核工作报告与报表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

稽核员负责按月对责任片和主查项目的稽核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整理、撰写序时稽核工作月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稽核部门负责按月对辖内稽核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在稽核工作例会上报告。

行社应每半年对稽核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上报上级稽核部门。

第四十六条专题报告

开展专项稽核项目,稽核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行社进行专项报告;开展大型专项稽核项目,行社应专题报告办事处和省联社稽核部门。 第四十七条重大事项快报

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发现经济案件或重要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理)事长报告,行社应按照省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办法上报。 第四十八条稽核报表

稽核工作报表分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主要包括:稽核情况统计表(季报)、稽核发现问题统计表(季报)、稽核人员基本情况表(年报)、稽核工作基本情况表(年报)等。

稽核部门应及时、准确、真实填制稽核报表,并经行社董(理)事长审签后逐级报送。 第六节稽核工作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九条行社应对稽核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办事处按年对辖内行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省联社在办事处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对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 员进行评优。

第五十条对行社稽核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组织领导、稽核体系建设、稽核工作的保障及其独立性作用的发挥,稽核制度和计划制定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稽核成效和成果利用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对稽核人员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对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内容包括:部门管理、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质量控制、现场稽核时间等。

(二)对稽核员的考评内容包括:对现场稽核时间、工作量和发现问题等进行定量考核;对稽核计划及项目实施的全面性、稽核程序和方法的恰当性、稽核检查和反映的充分性、稽核报告和意见的规范性、责任片稽核工作的有效性、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纪律进行定性考核等。 第五十二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包括现场考核和非现场检查。行社及稽核部门组织的再稽核,应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现场考核的主要程序:被考核对象述职或自评;对任务完成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考核情况和存在不足及建议进行反馈;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稽核员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重点为现场稽核项目实施情况,其中序时稽核应不少于 60分。

(四)考核工作在每年年初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稽核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稽核人员考核结果运用

对稽核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与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职级评定、晋升的主要依据。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稽核人员,应调离稽核岗位。

第五十四条行社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度。

对稽核工作不重视,稽核工作计划编制不合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排稽核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或其他非稽核工作,致使稽核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工作目标和计划不能落实、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行社董(理)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未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对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违规责任人员未及时予以追究,或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社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因工作不力,导致稽核工作计划不落实,影响 稽核工作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对稽核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造成风险隐患和损失的,稽核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等,应追究稽核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董(理)事会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或行社高级管理层没有按照稽核处理决定进行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的,稽核部门不应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稽核人员不尽职,致使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隐瞒不报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风险隐患和损失,对稽核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跟踪稽核不 力,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或发生其他有损行社利益或声誉行为的,稽核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稽核人员已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据实上报,但由于稽核部门和董(理)事会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或行社高级管理层没有按照稽核处理决定进行处理而导致问题恶化或造成损失的,稽核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对重大违规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处理的同时,应依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对失职的稽核人员问责。

第五十八条对及时发现经济案件和重大风险隐患,查处经济案件成绩显著,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稽核工作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及部门考核成绩优秀,稽核工作经验被上级稽核部门推广, 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论文的,行社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章稽核检查操作规范 第一节序时稽核

第五十九条序时稽核的一般要求

(一)行社应根据风险评估状况,分期对全辖基层行社进行序时稽核,由稽核部门组织实施。检查频率及稽核资源分配和后续稽核安排,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表,并纳入年度稽核计划。一般营业网点的序时稽核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内控相对薄弱或风险较高的网点,可适当提高稽核频率。

(二)序时稽核应由稽核人员对稽核时段内被稽核机构发生的所有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稽核。稽核范围应包括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及网点,也可包括行社总部。稽核时段为上次序时稽核退场日至本次序时稽核进场日。对当期新增的大额贷款、不良贷款等重要业务和风险点以及其他应予关注的方面应延伸稽核。

(三)序时稽核责任制。行社应采取适当形式,明确稽核人员相对固定的责任片或内部专业分工。序时稽核实行双人工作制和稽核人员责任片定期轮换制。2人一组的,实行 A、B角制度,由所在责任片稽核员担任主稽人( A角)。2人以上一组的,稽核

组长可由所在责任片稽核员担任,并对序时稽核质量负责。稽核部门可采取稽核日志、稽核报告、部门会议、再稽核及其他方式,进行序时稽核质量控制。

(四)序时稽核一般分为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等阶段。项目实施前,稽核组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分析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状况,围绕稽核目标确定稽核的重点。

第六十条序时稽核的主要内容

(一)实时稽核:库存现金及尾箱的核对与管理;印、押、证、卡、匙的管理与交接;表外科目核算;岗位及流程控制与会计出纳授权分责管理情况;综合业务系统制度执行及授权控制的安全性与合规性;业务周转金收支;柜面制度执行、特殊业务操作及登记情况;安全保卫制度执行等。

(二)定期稽核: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授权授信及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贷款风险分类的合规性和偏离度;业务经营及收支的真实性;财务费用管理的合规性;大额及现金交易与结算管理;账户及开销户管理与账务核对;应收、应付款项及其他过渡性资金收支;抵债资产、投资与拆放业务;票据、贴现与中间业务;固定资产购建与管理;资本充

足性和资产流动性等。

(三)对前期稽核发现问题的后续稽核。 第六十一条序时稽核准备

(一)收集资料。稽核组应采取非现场稽核方式,收集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包括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历次稽核报告和整改处理情况反馈资料等。

(二)制定方案。在每年初制定的全年序时稽核计划的基础上,稽核部门或稽核组在进场前制定序时稽核具体实施方案。

(三)准备工作表。使用统一的稽核工作底稿,根据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检查表格。序时稽核可制定现场检查手册,使用格式化工作表,进行作业式检查。

(四)发出稽核通知。可提前发送,也可于进场时递交。 第六十二条序时稽核实施

(一)进场。稽核组成员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等见面,告知检查目的,向有关人员了解并记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存在主要问题,提出相关要求。也可进场后立即实施突击性检查。

(二)检查。根据稽核实施方案运用相应的检查技术方法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先完成实时稽核内容,后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再对前期稽核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的顺序进行检查,并现场审核账表和评估内控。收集稽核证据,对可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和比较分析。对确定查证的事项及问题,记录稽核工作底稿。稽核组调阅资料由经办人员填写《稽核调阅资料清单》。

(三)评价。根据工作底稿,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定性,分类整理,形成《稽核事实与评价》。

(四)确认。《稽核事实与评价》形成后,应与被稽核单位交换意见,并由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意见有分歧的应记录在案,并在稽核报告中反映。 第六十三条序时稽核报告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期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上期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认定和稽核意见、建议等。

(二)报告的撰写。序时稽核报告由稽核组长或 A角稽核员统稿和撰写,于退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交稽核部门负责人定稿。

(三)后期整理。由稽核组长或

A角稽核员按照省联社稽核

报表的要求,对稽核发现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填报,作为稽核部门按期汇总填报稽核报表的依据。

(四)与稽核例会的衔接。每月末,稽核部门对当月全辖序时稽核发现的问题,按照项目统计——分人月报——部门月报的路径逐级汇总,向董(理)事长和稽核例会报告。 第二节专项稽核

第六十四条专项稽核的一般要求

(一)行社应结合内控状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风险相对集中的业务品种和管理环节开展专项稽核,作为序时稽核的必要补充。

(二)专项稽核以内控薄弱环节、重大风险隐患或存在的共性问题为检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内控体系建设、总部及部门履职、岗位履职、决算真实性、信贷、财务会计、安全保卫、科技信息等方面。

(三)专项稽核一般分为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等阶段。 第六十五条专项稽核准备

(一)确立稽核项目。一般由稽核部门根据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或临时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二)成立稽核组。稽核组由组长、主稽人和成员组成。稽

核组长、主稽人由稽核部门负责人指定。分设工作小组的,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并保证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参与现场检查的非稽核人员一般应取得稽核员资格,特殊情况应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方案中明确其分工及复核人员。

(三)收集资料与制定方案。稽核组应根据稽核项目收集被稽核单位的背景资料,初步判断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检查重点。

专项稽核应按照规定编制方案,详细说明稽核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方法和步骤等,方案应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准备工作表与发出稽核通知。专项稽核应根据稽核内容设计统一的工作表。稽核通知原则上应提前发送至被稽核单位,遇突击性检查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在进场后递交;对个人责任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对象。 第六十六条专项稽核实施

(一)进场会议。由稽核组长在进场后召集,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说明稽核的目的、内容、安排以及相关要求,介绍稽核组成员,交验相关通知和证件,了解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

(二)了解、分析、评估内部控制。稽核组应根据稽核目的和范围,了解被稽核单位经营活动情况及制度建设、岗位流程、授权管理等控制措施。运用观察、检查等方法,对内部控制活动进行测试,分析、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审核账、表、凭证及有关资料。稽核组应对被稽核单位账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收集稽核证据与编制工作底稿。

(五)形成事实与评价,进行总结会谈。在事实与评价形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稽核组长应召集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总结会谈,宣读《稽核事实与评价》,与被稽核单位交换意见,被稽核单位应进行书面确认。总结会谈应作记录,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应予以核实,必要时可安排二次会谈。 第六十七条专项稽核报告 收到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与评价》反馈意见后,稽核组应进行资料整理,形成稽核建议;由稽核组长或主稽人统稿、撰写稽核报告,按规定交稽核部门负责人定稿;稽核部门负责人于五日内将稽核报告提交董(理)事长。稽核项目全面结束后,稽核组应进行项目总结。 第三节后续稽核

第六十八条为保证稽核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应对被稽核单位落实稽核意见和处理决定情况及其效果应进行后续稽核。后续稽核应纳入稽核工作计划,由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对行社组织的全辖性检查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实施的外部检查项目,应列入后续稽核范围。对外部检查项目的后续稽核,每年至少集中进行一次,具体频率由各行社确定。后续稽核一般与序时稽核一并进行。

第六十九条后续稽核应反映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评价其整改、处理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重点检查被稽核单位对整改、处理意见的重视、落实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逐项检查整改实施过程,违规资金到账及损失情况,违规人员责任追究情况,未执行整改意见、处理决定的问题及其原因等。 第四节再稽核

第七十条为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考核和评价稽核工作,行社应对稽核部门及人员所开展的稽核工作进行再稽核。再稽核应纳入稽核工作计划,作为专项稽核项目,由相关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原参与项目的稽核人员应回避。

再稽核包括上级稽核部门和行社对稽核部门工作进行的再稽核以及稽核部门对稽核人员工作进行的再稽核。其中稽核部门对每个稽核员主查的序时稽核的再稽核,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七十一条再稽核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再稽核即按照原有方案进行复查。重点检查稽核人员实施的稽核事项有无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有无隐瞒不报、串通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稽核人员的工作质量、尽职表现及专业胜任能力;对被稽核单位风险状况评价的准确性。检查范围及内容由稽核组确定,可抽查被稽核人员对某一个或多个被稽核单位的某一项或多项稽核项目。

非现场再稽核以工作底稿、事实与评价、稽核报告等为依据,重点检查稽核程序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内容的完整性、报告的全面性、结论的合理性、建议的适当性和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第七十二条现场再稽核检查分准备、实施、报告三个步骤。稽核组收集被稽核对象前期开展的稽核项目档案资料,进行非现场再稽核,掌握基本情况,确定现场再稽核重点检查项目; 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退场后,由稽核组长或指定专人撰写再稽核报告,反映被稽核对象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做出再稽核评价,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再稽核报告应提交行社董(理)事长,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同时向被稽核对象反馈。 第五节非现场稽核

第七十三条非现场稽核的一般要求

(一)为扩大监督覆盖面,提高稽核效率,行社应建立非现场稽核制度,授予稽核部门资料收集、系统访问、信息查询、数据监测等权限,并配置专门的数据接口和用于非现场稽核的业务终端及相关设施。在稽核部门设立非现场稽核岗位,由专人定期进行非现场稽核,并纳入稽核工作计划。

(二)建立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总部相关部门应为非现场稽核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稽核部门有权向总部部门及分支机构直接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总部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予配合。

稽核部门应遵守计算机数据管理及保密规定,防止数据、资料外泄、失密。 第七十四条非现场稽核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合规性稽核。定期对被稽核单位新发生的大额资金、现金的变动情况,贷款总量、结构、投向、比例和授权授信等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异常经营现 象,提出稽核建议。

(二)经营风险性稽核。结合行社实际,制定可供评价和比较的指标体系,每年应结合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一次年度稽核;每月应对照信贷系统及业务系统数据进行一次月度稽核;密切关注日常指标的异常变化。

第七十五条非现场稽核的主要方法

(一)定性分析。审查被稽核单位的各种检查报告、工作总结、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其他文字资料等,对其经营机制、内部控制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二)定量分析。对被稽核单位各种业务报表、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查、计算和分析。评价其资本充足性、安全性、效益性和经营成果以及发展能力,分析风险状况变化及其趋势。 第七十六条非现场稽核程序

非现场稽核一般可分为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与质询、报告处理、资料归档四个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整理。非现场稽核人员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后,进行计算和整理,填制非现场稽核工作底稿。

(二)分析与质询。根据计算整理的结果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相对集中或问题趋势相对严重的单位或业务领域,对可能存在或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并填制非现场稽核工作底稿。

(三)报告处理。根据非现场稽核结果,按月或及时形成非现场稽核报告,进行风险预警或提示,提出非现场稽核建议,并向行社董(理)事长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问题趋势相对严重的线索,应提请组织开展现场稽核。

(四)资料归档。非现场稽核结束后,应按照稽核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全部稽核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并归档。

第六节稽核工作底稿

第七十七条稽核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一)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对所有与达到稽核目的、提出稽核意见、形成稽核结论和认定稽核责任有关的事实、资料及情况等,均应记入工作底稿。

(二)工作底稿记录应完整、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观点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成为编制、证明、解释事实与评价及稽核报告的依据。工作底稿应由稽核、复核人员签字。稽核人员对工作底稿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底稿应按一事一稿进行记录。工作底稿可为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工作底稿由稽核部门保管,稽核项目完成后,稽核人员应及时对工作底稿分类整理,按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稽核工作底稿应载明事项及其复核

(一)工作底稿应载明事项包括:被稽核单位的名称、稽核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程序执行的过程和结果记录、稽核人员及复核人员的姓名及编制(复核)日期、索引号及顺序号等。

(二)工作底稿索引号和顺序号由稽核组长统一编号方法。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应清晰明确,相互引用时应注明索引编号。使用的各种稽核标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三)工作底稿一般由稽核组长或主稽人进行现场复核,并在复核意见中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说明,由相关人员补充或修正工作底稿。 第七十九条稽核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一)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的时间、地点、对象、事项、人员和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稽核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稽核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重点载明违规事实及违规时间、金额、性质及相关责任人员。

(三)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包括被稽核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度、规定及其他文件;有关凭证、报表、问卷、会议记录、谈话记录、当事人说明材料;外部单位证明材料,外部主管、监管、审计等部门检查事实和结论等。 第七节稽核事实与评价

第八十条编写稽核事实与评价的一般要求

(一)一般在现场作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稽核组应编制事实与评价,向被稽核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做出定性和评价。

(二)稽核事实与评价的表述应真实准确,对具体问题和事实要详细描述,记录相关责任人员,并有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评价应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对照适用的法规、规章做出评述,逐一对问题性质做出定性和评价。

(三)事实与评价应有与工作底稿相对应的编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第八十一条稽核事实与评价的形成步骤

(一)稽核工作小组依据工作底稿等资料,分类整理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初步认定问题的性质,形成事实与评价初稿,提交稽核组长或主稽人。

(二)稽核组长或主稽人组织稽核组成员对各小组提交的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并定稿,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写总体的事实与评价。

(三)定稿后的稽核事实与评价应由稽核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八十二条稽核事实与评价的确认

(一)稽核事实与评价形成后,稽核组长应组织总结会谈,就有关问题的定性和评价与被稽核单位交换意见。特殊情况可直接将稽核事实与评价印发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

(二)被稽核单位对事实与评价无异议的,应由负责人签具无异议意见并签章确认;被稽核单位有异议时,可提供相关证据, 由稽核组进行复查;事实与评价及所附取证材料能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确认的,检查组应维持定性与评价;被稽核单位逾期未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六章稽核报告与处理规范 第一节稽核报告的一般要求

第八十三条稽核部门和稽核组在稽核项目结束后,应以工作底稿、事实与评价为依据,结合反馈意见,全面反映稽核查证的问题,提出稽核意见和建议,形成稽核报告,并向董(理)事会提交。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运用稽核报告,及时整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可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提交期中报告或随时报告。可采取工作月报、项目报告的双线报告方式,并结合稽核例会的例行汇报,提高报告效率。

第八十四条编制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具有建设性的原则。稽核报告应有统一规范格式,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八十五条稽核报告包括标题、主送单位、引言、正文、落款、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 报告内容包括:稽核概况、被稽核单位情况、存在问题、稽

核结论或评价、稽核意见和建议等。其中:稽核概况包括立项依据、稽核目的和范围、稽核重点、稽核依据等;被稽核单位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报表反映的主要业绩;应分类反映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稽核结论或评价主要是对稽核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内控有效性的评价;稽核意见和建议包括对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处理建议等。

简单的稽核项目可使用格式化报告。格式化报告不应简化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稽核结论或评价、稽核意见和建议等重要内容。 第二节稽核报告的形成及报告路径 第八十六条稽核报告的拟定

(一)在被稽核单位对《稽核事实与评价》进行反馈后,稽核组应吸纳合理意见,对仍持有异议的,根据查证情况在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稽核组重点讨论和确定以下内容:对查证问题及其相关责任人认定;违规性质及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稽核意见和建议的适当性。

(三)稽核组长或主稽人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根据讨论确定的意见,形成报告初稿。稽核报告可由一人执笔,也可多人分工撰写。分工撰写的,应由稽核组长或主稽人统稿。

第八十七条稽核报告的审定稽核部门负责人对查证问题及责任认定、违规性质及违反条文、稽核意见和建议等进行重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定稿。 第八十八条稽核报告路径 专项稽核报告路径:稽核组提交报告初稿——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定稿——提交上级稽核部门和行社董(理)事长。 序时稽核报告路径:稽核组提交序时稽核报告——稽核部门负责人按月形成汇总序时稽核报告——提交行社董(理)事长。

行社董(理)事长收到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报告应及时予以签收。 第三节行社对稽核报告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行社应建立“稽核部门检查和反映为主,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整改为主,监察部门落实处理为主”的稽核工作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确立稽核报告处理程序,明确查、改、纠、处职责。

第九十条董(理)事长一般应在收到稽核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审阅,批转高级管理层落实处理。

第九十一条行社高级管理层负责人应及时召开会议,针对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稽核意见和建议,研究形成明确的违规问题整改和对责任人处理的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业务管理、人事、纪检检察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十二条整改通知书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间要求以及报告整改进度或报送整改报告的要求。被稽核单位落实行社

稽核整改和处理意见后,应向稽核部门反馈,并作为稽核部门对其进行后续稽核的依据。 第九十三条下发稽核通报

(一)稽核通报由稽核部门草拟,经行社负责人审签后以行社名义下发,具体形式由行社确定。

(二)稽核通报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三)专项稽核通报按项目编发,序时稽核通报按月编发。

(四)稽核通报不替代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理。 第七章稽核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节稽核档案的种类与保管期限

第九十四条稽核档案主要包括业务类档案和文书类档案。

业务类档案包括: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等立项性资料;稽核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附件等证明性资料;稽核事实与评价、分项目稽核报告和总体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处理决定书、被稽核单位反馈意见及整改报告等结论性资料;进(离)场会谈记录、资料调阅清单、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等。

文书类档案包括:稽核章程、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规划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专题报告、通报及其他资料等。 第九十五条稽核档案的保管年限

(一)永久(15年以上)保管档案包括:稽核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等;离岗、离任、履职审计资料;重点监控单位和重大稽核项目的资料;档案登记、移交、销毁清册等。

(二)长期(15年)保管档案包括:项目稽核资料;上级重要文件;年度总结、报告、计划、报表等。

(三)短期(5年)保管档案包括:稽核会议、学习培训记录及材料等。 第二节稽核档案的建立与整理 第九十六条稽核项目立卷

(一)稽核资料应按稽核项目立卷,并按立卷顺序装订。同年度的案卷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二)专项稽核一般按照稽核项目统一归档,各个(被稽核)单位稽核项目按照一定顺序装订。一个专项稽核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多个专项稽核项目不应合并立为一卷。

(三)序时稽核按照被稽核单位统一归档,各次稽核项目按照立卷(时间)顺序装订。 第九十七条档案资料排列

(一)按照稽核流程及资料主次关系,编写入档资料案卷目录。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为正件、定稿、批示、重要文件、汇总性文件在前,附件、修改稿、报告、次要文件、基础性文件在后。

(二)稽核案卷内资料按结论、证明、立项、其他等四个单元排列。结论性资料采用逆稽核程序并结合资料重要性排列。证明性资料按与方案所列事项或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立项资料和其他备查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性进行排列。

(三)采用“年度-单位-保管期限-稽核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稽核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 第九十八条档案质量要求

稽核档案的建立与规范实行稽核组负责制。

(一)整理。卷内材料应去掉金属物,破损及字迹模糊材料应托裱或复制。在有图文面的正(反)面右(左)下角用三位数编写页号。

(二)装订。装订不应丢页压字、损坏文件、妨碍阅读。纸面应用

A4型纸,每卷不超过二百页。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用统一格式打印,卷内材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装盒。对归档案卷按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编制档案盒封面及脊背项目。档案盒的式样、规格应统一,正面应有单位标识和全称、建档部门、件数、总号、年份等。

(四)入柜。整理后的档案要存入档案柜保管,并贴上标签。 第三节稽核档案的保管与调阅 第九十九条稽核档案的保管

(一)各级稽核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稽核档案,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稽核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二)档案放置地点应设置去湿、灭火设备,配置铁质档案柜。电子稽核资料应在磁盘上注明单位、时间、内容、有效期、录制人,并逐件登记。

(三)稽核组应建立电子版稽核档案,结合非现场稽核的电子信息,按被稽核单位建立稽核电子档案,并在稽核部门内部共享。 第一百条稽核档案的移交与登记

稽核组移交现场稽核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归档稽核项目案卷,应以稽核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迟于该项目结束后的次年元月底。

建立稽核档案登记、统计制度。登记稽核档案顺序号、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共件数、页数、机构、备注等内容。每年应全面核对一次档案,并在次年第二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一百零一条稽核档案的调阅与销毁

(一)调阅档案资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一般不予外借,因工作需要外借或复印、拍摄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需要摘抄的,应事先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二)对确已失去保管和利用价值的稽核档案,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并按档案销毁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各行社应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并报 省联社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范由省联社审计稽核处制定并负责解 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本规范自 2009年 1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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