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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预算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初步设计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实行分级管理。单个项目预算内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章 初步设计编制、申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原料等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

第八条 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明确一个主要设计单位负责总平面布置、技术衔接、汇总初步设计各章节内容和总概算。

第十一条 凡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管企业项目法人报送申请审批文件。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的,还应附有行业审查文件。

第三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环保、规划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评审专家从自治区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总投资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是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各有关专业执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初步设计编制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有关专业设计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工艺方案、新技术、新材料经济适用、成熟、可靠;

(六)外部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要落实;

(七)初步设计文件能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八)工程概算编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批复。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概算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变更理由、技术方案论证、设计图纸、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分析等。

第十八条 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落实超出总概算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查中一律不予承认。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调整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额度,并暂停安排后续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范、标准定额,使初步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由于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承担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生产或使用,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

(三)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文件。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生产性项目能够生产出批准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二)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试运转合格,并通过专项验收;

(三)投产或者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四)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五)竣工文件及资料整理齐全,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除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预留投资,限期完成。

有些建设项目投产初期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条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及期限长短,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需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工程建设情况、试生产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建设工程总结、经验、教训,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按一个阶段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施工作业后,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二)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可依据合同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三)项目法人分别向环保、消防、审计、劳动、档案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各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四)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照验收管理权限,由验收部门审核确定采取主验或委托验收。 由项目审批部门主验的项目,应下发验收通知,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委托验收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委托函。

(二)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环保、劳动、安监、消防、档案、金融机构及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设备供货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之后,经过建设现场查看,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分组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验收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字;

(五)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交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建设项目正式转入生产或使用阶段。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听取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五)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六)起草、讨论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实施经过、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内 容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规模

3、建设地点

4、项目法人

5、主要设计单位

7、主要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

8、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依据

1、项目建议书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3、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总概算

4、调整概算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调整后的总概算

(三)工程建设情况

1、工程设计及施工情况

(1)设计方面:简要说明设计依据、要求;具体实施情况;重大设计变更说明;工程设计质量评价意见等。

(2)施工方面:招投标情况;简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过程(主要控制点),包括项目签订重要措施说明;施工重要措施说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经过及结论意见;实际完成实物工程量数额。

土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应分项注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附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及调试结果的检查测定意见,并附表。 未完工程的处理意见。 (3)工程施工综合评价意见

2、工程财务: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概算调整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财务决算意见;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金额及构成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并附表。

3、主要物资材料消耗情况并附表。

(四)试生产情况

1、生产准备:组织机构、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等准备情况,生产所需燃料、原料、动力、流动资金等落实情况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

2、试生产情况:说明项目投产时间、试生产期间有关诸如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运行状态、主要物质材料消耗等指标的考核情况。

3、项目投产后的投资效益、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分析,并与立项时的投资效益、经济效益评价指标进行对比。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

(六)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七)工程遗留问题及解决意见。

附件二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内 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建设地址

4、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及实施经过简要说明

5、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6、验收委员会对本工程的验收意见 (1)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综合评定 (2)工程财务执行情况的审查意见

(3)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4)工程文件、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的审查意见 (5)对项目生产能力或效益的考评意见

(6)对工程项目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方面的意见 (7)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其它

7、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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