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市对口帮扶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 为了使用规范,运作安全,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市对口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农村贫困地区的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事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干部培训、劳动力培训转移等。

第三条 项目创新。帮扶资金在创新上可用于“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等项目,可以突出项目的示范性、探索性,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问题(非工程性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六盘水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1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申报范围。对口帮扶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报。重点安排在公路沿线、距城区较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高,投入易见成效的地方。

第六条 申报条件。对口帮扶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方可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加强调查研究,作好规划建立的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选择项目;完成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扶贫效益分析;通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认可,确定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七条 申报资料。申报对口帮扶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及电子文档。项目批复后要将项目录入《社会扶贫资金项目库》。

第八条 申报时间。各县(特区、区)扶贫办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的对口帮扶项目资料上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项目审批。对口帮扶项目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即村、乡(镇、办)选择项目报县级扶贫办,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审核整

2 理,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同时报大连市政府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一旦批复,各县(特区、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项目,必须向市扶贫办写出变更项目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人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科(股)室负责对口帮扶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专账管理。各县(特区、区)扶贫办要设立对口帮扶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实行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市级资金拨付。对口帮扶项目批复后,由市扶贫办按照7:2:1拨付资金到县。即第一批按照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70%拨付,第二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县级扶贫办再向市扶贫办申请拨付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20%,市将预留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10%作质量保证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从项目批复起,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市级将收回项目资金,另作安排。

(二)县级资金拨付。县级扶贫办审定项目实施单位

3 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预拨帮扶资金总额的5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报账。

第十四条 公示公告。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帮扶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凡发现有转移、挪用、贪污、挤占等现象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重视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搞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合同法》。项目实施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职责清楚,认真履约质量时间等保证条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工作,地勘部门提供的地质、地貌、水

4 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部门要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九条 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检查制度。各县(特区、区)对项目实施情况每两个月调度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大连市对口帮扶援建项目进度报表》和撰写自查情况报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将以书面材料向大连方及省扶贫办报告。接受大连和省扶贫办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护。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由项目受益群体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

第二十二条 设立标志牌。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主体上设立醒目的“大连援建项目”永久性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每个援建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文件;项目设计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工程概、预算书;项目公示公告

5 材料;项目费用支出的决算报表及有效票据;项目检查督促资料(有关图片、文字及音像材料);项目管护措施及制度;项目验收材料。各县(特区、区)将每年度实施项目的图片、摄像资料制作成光盘报送市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县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实施过程监理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条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有完备的项目资料、有工程结算资料、有工程结算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有向扶贫部门申请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权限。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县级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级组织验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组织验收, 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市扶贫办,市级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验收方法。按照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书的有关要求,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要符合标准、

6 建设规模要达到要求、资金使用要符合规定才能验收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下达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央和省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附件:

1、《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

2、《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

3、《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请拔款审批表》

4、《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进度报表》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推荐]

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施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医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民政民生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