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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光电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2: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省光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福建省光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FUJIAN OPTOELECTRON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FO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建省从事光电产品生产、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团结全省从事光电产品的生产、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产、学、研、资、用、介结合,推动光电显示、光照明、太阳能光伏、光通信、光存储、光电元器件等光电产业领域的发展。协会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省光电产业发展出谋献策,为光电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引进光电项目,促进福建光电产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生产力促进中心综合大楼(4号楼)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坚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光电产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向省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2、积极组织光电领域的学术交流、展览活动,开展信息交流和辅导会员企业进行申报国家、省级科技、产业项目等并提供咨询服务。

3、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好光电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

4、对光电生产企业进行年度统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产业分析报告和发展建议。

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策划、组织和协调专业产业技术联盟,发展产业集群。

6、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专题调查、软科学专题研究、讲座和人员培训。

7、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光电产业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8、积极与全国光电行业组织联系,收集相关产业技术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产业发展、技术、市场等相关信息。

9、积极开展与台湾、香港相关专业协会组织的联系、交流,为会员单位和福建省光电产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光电产品研究、开发、生产以及配套的企事业单位,按时交纳会费,经过申请和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光电产业的法律、管理、改革等方面的社会团体,按时交纳会费,经申请和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获得本协会编印资料的权利。

2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或请求本协会协助解决工作困难。

(四)有优先承接本协会各类光电产品开发、研究及软科学课题研究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 聘请在光电行业内有影响的光电专家、学者,组织成立光电专家委员会。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省级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提交会长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学术交流活动,并承担合作项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成立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设立LED、平板显示、太阳能光伏和光通信等专业分会,以便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承担软课题研究和合作项目,开展科技咨询,举办培训班等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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