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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Shenzhen Electronics Industries Aociation ”, 缩写为“ SEIA ”。

第二条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是由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信息业生产、商贸、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行政隶属关系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宗旨为己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深圳电子信息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深圳电子信息业的发展;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业服务职能。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西十一楼。

第二章 协会的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受邀参与制订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参与前期论证;

(三) 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 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使本行业企业在一个自律有序、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

(五) 受邀参与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职称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受邀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七)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 受邀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配合政府进行监督;

(十) 推动深港两地和澳门、台湾以及国内外同行间的交往,加速深圳电子信息产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十一) 组织国内外各类展览会、研讨会、推介会;

(十二) 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等方面的诊断、指导、总结经验服务;

(十三) 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世贸组织事务培训等服务;

(十四) 创办刊物,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的科技、经济信息;

(十五)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务等;

(十六) 受邀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七) 推荐本行业企业申报各类奖项;

(十八) 组织国内外商务考察、经贸交流活动;

(十九) 举办活动,促进会员单位间交流;

(二十) 主办深圳电子网,为会员单位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二十一) 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信息业生产、商贸、科研的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和行政隶属关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都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应履行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 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

(四) 可利用本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本会的资源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五) 对本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 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八) 根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有退会的权利。会员退会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执行行规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和信誉;

(二) 积极参加和配合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四)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独立监事一人。可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设常务副会长一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单位推荐选举产生。本行业协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独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 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 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 联系和发展会员;

(四) 出版和发行协会的刊物,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和沟通;

(五) 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会的任务。保持与各分支机构的联系;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的发展需要,可下设若干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行业协会申请,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成立。

第二十三条 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均为本会的应届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 行业分会的会员大会,是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由其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可按下列途径筹集:

(一) 会费收入;

(二) 有偿服务收入;

(三) 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课题经费;

(四) 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定,并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一)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二)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三) 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书刊、资料等;

(四) 其它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按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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