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
目的
为规范全公司员工离、辞职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对象:所有员工
范围:辞职、自离、辞退、开除
离职原则
1、辞职
1.1辞职指个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司再从事该项工作或担任某一职位。
1.2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天申请。
1.3员工经试用合格正式录用后原则上不得辞职,如遇特殊原因,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主管及经理,在直接上级同意批准后并办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特殊情况(病危、丧亲等)经批准后可于三天内办理辞职手续。
1.4员工辞职未提前申请或未经批准、未办好交接手续而影响公司正常动作者,按旷工论处,旷工时间达自离规定时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自离
2.1自离指未经公司批准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之行为者。
2.2自离视为自动放弃原有工资及现在工作行为处理。
2.3自离作为违约处理,公司不予结算上月、本月所有薪资及所有规定的福利。
3、辞退
3.1辞退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需进行人员调整者。出现以下情况,属于公司辞退人员者。
3.2试用期内,经公司考核不合格者
3.3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4合同期满,按公司规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按公司规定提前申请)
3.5公司进行整理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淡季确需裁员者
4、开除
4.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情节严重者,赔偿公司损失,并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4.2盗窃公司或其它员工财物者。
4.3对同事或上司威胁、暴行或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之行为者
4.4品行不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机密或泄露公司机密,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利益者。
4.5伪造公司印信或冒充上级主管签名擅用公司名义者。
4.6在公司内聚赌、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4.7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及重要文件资料者。
4.8不服从管理、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或罢工者。
4.9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贪污公司财物者。
5.0当年累计旷工(含)3天以上者。
5.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权责规定
1、辞退开除员工需经由部门经理、人事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经由销售中心总监,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2、被辞退及开除的员工亨有申诉的权利,申诉事项由部门经理人事部共同核查。如核查确有其它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定论。
离职流程
1.1员工辞职审批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 ---- 部门经理审批 ---- 人事部审批 ----- 销售中心总监核准----上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终审
1.2公司辞退或开除员工流程
部门经理根据绩效考评及奖惩提出书面建立—---人事部给出具体意见----销售中心总监审核----上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终审
附则
1、凡属公司辞职(按公司规定,作好各项工作交接),于次月公司发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注:高职员工需委托他们代领工资的,需将工资代领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人事部存档)
2、离职员工应做好移交工作,并归还领用的《员工手册》、工作证、办工用具、资料等,如有遗失,应按相应价格赔偿或作相应的处罚,同时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各项费用(借款、工作服费用、考勤卡、水电费、罚款等)的结算工作。
3.、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不得继续进出公司及留宿公司宿舍。
4.、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用关系,公司不承担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5、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人事部部拥有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