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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3: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提高参建各方的守法、信用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主要考核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定期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履约考核领导小组”)。县财政局重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资金拨付管理、参与工程变更管理。县审计局重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审计以及工程变更审核。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

1 展考核管理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县监管办负责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限制违规企业在我县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县履约考核领导小组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后履约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情况,根据检查结果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上报情况对参建各方进行考核。

第五条 每半年考核一次,考评结果定期(每年6月与12月)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1.未按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扣20分; 2.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选择,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未按规定招标的,扣20分;

3.明令、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提供方降低建设标准,违反建设程序的,扣20分;

4.未按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未配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的,扣10分。

2 5.因建设单位协调处理不及时,导致项目延期5日以上的,扣5分;延期20日以上的,扣20分。

6.政策处理安排不合理,不及时的,扣10分。 7.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原材料检验的,扣10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分。

8.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未进行管理与上报主管部门,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0分。

9.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提前付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推迟付款造成工人上访的)。

10.工程签证时,依据不充分予以签证的,扣20分。 11. 工程签证时,工程量计量不准或现场未复核的,扣10分,单价套用错误的,扣10分。

12.各单位的工程资料未按规定收集归档的或归档不及时的,扣10分。

13.对参建各方的违约行为,未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的,扣10分。

14.违反相关廉洁规定的,扣20分。

1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履职的内容,因未履职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分。

第七条 对监理企业的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一)监理机构

1.未按规定设置监理机构的,扣20分;

2.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不一致的,且无变更手续的,扣20分;

3.总监、主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到位率不满足要求,大于合同约定80%的,每人次扣5分;低于80%的,每人次扣20分;

(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4.未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扣20分;不具有针对性的,扣5分;

5.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扣10分;

6.监理资料完成不及时,扣5分;不真实,扣20分; 7.未能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扣20分;

8.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监理通知单到期未回复),扣10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事项未及时上报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扣10分。

9.未审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组织机构,检查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扣10分。

10.未审查开工条件和开工手续的,扣10分;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及时审查与批转的,扣

4 5分;

12.关键部位施工旁站不到位的,每次扣10分.13.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及质量进行检查;每次扣5分;

14.未按规定对工程原材料、设备等检查验收的,每次扣5分;

15.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各部位的验收,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分。

16.未审查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0分; 17.未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每次扣10分;

18.发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按规定上报,每次扣20分。

(三)投资、进度控制

19.施工企业上报的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核不准确,每次扣10分;

20.工程签证审核依据不充分予以签证的,每次扣20分。

21.工程签证事项中,工程量不准确或现场未复核,单价不合理的,每次扣10分;

22.设计变更、索赔等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每次扣10分。

5 23.未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因进度计划不合理造成工期延误的,扣10分;

24.工期滞后时,未督促施工企业调整进度计划,并提出具体建议,每次扣10分。

(四)合同管理:

25.施工、设计、勘察、检测等参建各方合同履行不到位,对其违约行为未上报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每次扣5分。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酌情扣分。 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加分:

(一)企业受××县政府(衢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上表彰的,加20分;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加10分;所获表彰加分有效期为1年;

(二)企业获衢州市级及以上建筑业诚信企业荣誉的,加10分;

(三)施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项目综合奖项的,每次加40分、30分、20分、10分;施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在工程质量、获得综合奖的项目不再累计单项奖、标化工地、绿色施工、科技创新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单项奖项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

6 分;同一内容奖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加分奖项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有效期分别为5年、3年、2年、1年;

(四)本县企业上一年度在县外每完成1000万元产值加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九条 对建筑业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扣分

(一)企业经营

1.企业组织机构、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扣1-10分;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3.企业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视完成情况扣2-5分;

4.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管理单位要求开展的活动未开展的,每次扣5分;未积极开展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5分;

5.××县外建筑业企业在常有在建项目期间,无固定的办公场所,进驻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扣10-20分;

7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

(二)市场行为、社会综治

1.存在串标、围标的,经查实降为C级;

2.企业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次属违法行为的,降为C级,违规的每次扣10-20分;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每次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4.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降为C级; 5.未能认真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每次扣2分;

6.各类报表、报送资料上报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7.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直接降为C级。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妥善处理的,每次扣20分;

8.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行动的,每次扣20-30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三)工程质量

1.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取样送检或检验

8 不合格,擅自使用,经查情况属实的;在监督检查中,建筑原材料、试件构配件等或实体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对上述情况经弥补处理后仍对工程质量评定或实体工程质量造成影响,但未定为质量事故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2.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或未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经查情况属实的,每次扣5分;施工企业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经查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0分;

3.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省、市、县每次扣5分、8分、10分;因施工质量原因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4.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或按事故等级划分未定为工程质量事故但是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2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企业考核等级直接降为C类;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检测与资料明显缺乏真实性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每次扣5分。

6.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9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扣1-1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考核等级直接降为D类;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次扣20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2.因发生工程工伤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上访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3.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省、市、县每次扣5分、8分、10分;通报批评并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同一工地连续两次及以上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每停工一次扣10分;

4.不符合《衢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5-10分;

5.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6.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设备资料与现场明显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使用淘汰产品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0 7.未按要求安装施工现场电子考勤或塔吊安全监控系统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私自拆除或故意破坏的,每发现一次扣2-5分;

8.对突发性、应急性事件(如灾害天气、中高考等)处置不力或未及时处置的,每次扣10-20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五)履约信誉

1.中标后无故拒签合同的扣10分;

2.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扣10分;

3.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超过合同工期的,扣2分;每多超15日的,加扣2分。

4.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与经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者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到位的,每人次扣3分;

5.建设单位检查考核中发现以上条款内容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评价报告被评为好的加10分、较好加5分、一般不得分、差的扣5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

11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单个项目考核扣分达10分,由标后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函告建设单位,建议建设单位对项目负责人予以问责;扣分达20分,标后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将建设单位违规行为报送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 对监理企业单个项目考核扣分达10分,建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扣分达20分的项目二个及以上的,或该监理企业所承接项目总扣分达60分的,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监理企业处以限制承接业务6个月及以上的处罚,对监理人员个人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及以上的处罚。

(方案一)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排名前6位的,考核等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类;

(二)除A、C、D类企业,其它企业半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排名为倒数2—6位的,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排名最后1位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五)未经当期考核的企业信用等级暂定为C类;

(六)首次参加诚信企业考核,且近一年来在××无在建项目的县外企业,首次考核等级暂定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

(方案二)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120分以上(含120分),且减分少于等于60分,考核等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类;

(二)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且减分少于等于80分,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减分少于等于100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半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内,或减分大于10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五)未经当期考核的企业信用等级暂定为C类。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日常管理

1.对于A类企业, 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2.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3.对于C类企业,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4.对于D类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暂停承接业务,暂停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投标行为

1.××县内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获企业诚信考核评定A级的,得3分;B级的,得1.5分;C级的,得0分;D级为考核不合格,不予进入评审。

2.邀请招标项目邀请企业优先从A类、B类企业选择。

14 3.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企业应从A类、B类企业选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15

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报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基本思路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汇报

镇江市交通工程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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