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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方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4 03:03: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我国收入分配方案

国民收入分配的三大主体包括政府、居民和企业,这三大主体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的具体情况称之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包括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国家和企业支配的部分与直接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二是在居民之间收入数量的差距问题。前者是要回答整个国家积累或投资与消费的关系问题,后者则是回答正确处理个人之间的收入差别问题。二者的分配关系是否正确,都关乎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影响着千家万户。前者属于正确处理生产发展与消费水平提高的关系,涉及长远发展与当前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后者则属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也就是是否符合在这种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公平、公正等权利原则。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

(一) 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缩小而企业和政府所占比重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1992年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和居民所占比重分别为20∶19∶73,2008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和居民所占比重分别为20:22:56。

(二)居民总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10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2475.6 元)是20%最低收入组(15233.4 元)的5.4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14049.7 元)是20%最低收入组(1869.8元)的7.5倍。根据财政部的调查,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 上升到目前的0.47 ,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 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127 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指标表明,基尼系数低于我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国家高于我国。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4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33.6元。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919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从 1978年的 2.57 :1 扩大到 3.23 :1。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2年城镇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是农村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的 13倍,2010年上升到 16倍。

(四)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91364 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0619 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5238 元;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0393 元,住宿和餐饮业27847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750元。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最高行业金融业与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之比为4.48 ∶1 。而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基本保持在1-1.8 倍左右。

(五)企业内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我国企业内部的职工工资差距更大。2009年全国总工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从2006年的6.72 倍扩至2008年的17.95 倍。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导致我国低收入职工比例较大,67.2% 的职工每月收入低于2152元的全国平均水平,17.3% 职工每月只拿1000元左右薪酬。

二、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工资制定片面体现企业意志

一是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的制度还不完善,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还没理顺。二是社会分配系统与机制不完善,对于职工工作年限、经验及创造的贡献无法准确计算;三是企业职工在收入分配、工资改革等方面缺乏监督权,从而导致企业利润向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严重倾斜。

(三) 忽视政府责任

在收入的初次分配环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同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任由雇主来决定其工资的水平。而雇主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使下,则会尽可能压低工人工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将存在供过于求的不均衡状态,因此很难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如果再不依靠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

(三)宏观调控手段弱化

第一,最低工资标准较低,工资指导线缺乏指导性。目前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做出适时调整,因而使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制度缺乏实际指导作用,与近年来不断上涨的物价、房价相比,最低工资标准普遍较低。第二,缺乏劳动定额标准。在实践中,国家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多样化,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在程序上缺乏民主参与性,给企业违规、最大限度地攫取职工创造的劳动成果,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提供了机会;第三,基本工资基数普遍较低。现有的工资基数较低,且无法体现劳动者在企业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等方面的差异。

(四)收入分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第一,现有的初次分配领域中的资源配置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农村分配制度以及收入分调控制度等没有纳入系统的法律体系;第二,有关工资分配的信息指导系统不够健全,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指导等制度尚未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三,用来统领工资分配的《工资法》还未出台,无法规范约束企业工资决定和支付行为;第四,配合《劳动合同法》执行的相关法律如就业促进、劳动标准、集体合同谈判、劳动争议处理等一系列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缺位。

(五)存在体制性障碍

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机制还不健全,国家收入分配体系没有有效地将垄断利润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国家对垄断企业的工资管理也没有加强监控力度,导致我国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和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另一方面,体制性障碍也在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六)工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欠规范。二是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不相称,工会维权只能停留在表达和反映职工合法权益的层面上,而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三、改革收入分配方案的建议 (一)通过

二、三次分配调整收入差距,稳定高收人群体数量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这一二次分配制度。对于高收人群体而言,其大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财产收入和其他隐性收入等非劳动收入,这一群体的偷漏税已成常态。因此,要真正发挥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除了对合理的劳动薪酬征税外,关键要加大对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财产收入的征税。对于隐性收入,由于其隐蔽性,可通过开征富人税、物产税、遗产税等进行调整,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来降低我国的基尼系数。其次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在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大力发展慈善捐赠事业,实现财富的第三次分配,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使社会财富直接或间接地向低收入群体转移。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提高生活水平首先应提高工资性收入。要使居民收入的增长高于财政和企业收人的增长,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成本过高的问题,减少后顾之忧,提高生活质量。其三,提高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财产性收入是一个国家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刨新金融管理体系,提供越来越多的可供选择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以及规范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保证居民财产增值。其四,打破身份壁垒,提高社会成员的合理流动。通过促进教育、就业公平,使“革根”与“官二代”、“富二代”有平等的机会实现向上的梦想。

(三)培养创收能力,减少低收入群体数量

首先要拓宽就业和再就业渠道。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所需资金少、包容性强、容纳劳动力较多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社会服务性行业;同时可通过政府补贴或低息贷款方式弓I导下岗及编外的低收入人员创办一些易起步、见效快的小型加工业、批零商业、小摊点餐饮业等,帮助低收人群体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另一方面对特困下岗人员提供免费或低费用的短、平、快岗位实用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以提高收入。其次,由于低收人群众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容易产生负面情绪,在帮助他们提高收入的同时,还要理解、尊重他们,通过加强心理引导,使他们树立信心,重燃对生活的热情和希望,尽快步入小康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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