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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改革信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如何有效改革信访制度

陈健

对于信访,我们大家都不陌生,常常可以在电视等媒体上看到某某某千里进京上访、某某某多次上访未果、某某某上访被打之类的新闻。

这里的“上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里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它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那么,人们为什么会采用这种办法解决问题呢?

通常情况下,我们解决问题的最直接的手段是诉诸法律,由法律来裁决,但当问题在当地政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时,人们就有可能采取上访的方式,其针对的往往是权力和资本结合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例如贪污腐败、黑恶势力与政府勾结等。其表现出来的,其实也是对基层工作组织的不信任。

在信访活动中,越级上访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信访人往往对低级别信访部门的权限和公正性缺乏信任,更希望通过高级别信访或其他权力部门尽快解决自身问题。由于全国范围越级上访的数量过于庞大,给首都、上级信访和政府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受理越级上访。也就是说,容许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中央政府,但反对越级上访。

这样一来,上访者与低级别信访部门之间就产生了更微妙的关系:上访者的事情最好能在低级别信访部门得到解决,否则就会闹到上一级信访部门,这样上级会认为下级办事不力,而下级就会来为难上访人员。

因此,信访制度还存在很大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那么,应如何进行改革呢? 第一,改变信访向上负责的关键是信访向人大框架转移。信访制度是嵌套在中国现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政府体制之中的。在这个体制没有改变之前,信访制度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信访的功能,不能轻易否定。改变“向上负责”的关键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如果当地人大能够监督当地政府,由上级政府来监督当地政府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所以,将信访与人大制度结合,有利于促进信访制度从向上负责转变为向下负责。并据此在人大框架内进行调查、听证,然后对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不过,这样做需要解决一个法律问题。中国现行信访法律体系由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组成。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了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信访的职权,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除规定本辖区行政机关的信访职权外,还涵盖本辖区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职权,但都是比照行政机关接受信访的模式,由人大内部信访部门负责,而没有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向下负责、接受信访的模式,只可能通过人大立法建立起来。所以,在实施新《信访条例》的同时,应该把制定《信访法》提上议事日程,并考虑其与《人大组织法》、《代表法》及未来的《监督法》相配套。另外,立法不应是闭门造车,信访向人大转型,最好在北京周围的信访高发区域先行试点。

第二,“涉法信访”的增加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改革。对于法院等机关的渎职行为,应坚决纠正,并建立相应的惩治机制。另外,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使得不服法院二审判决的当事人除申诉要求再审外,只好选择上访。要减少由此产生的上访,需要把信访制度与审级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倘若建立三审终审制,则一部分上访将变成上诉。

第三,政府应该对新闻媒体的监督采取更加容忍的态度。除了要恢复党报群工部接受信访的优良传统外,发达的、竞争性的新闻媒体,会促使专业新闻从业人员对社会热点现象的表现和原因做出深入全面的调查,这就减少上级政府通过群众信访了解总体情况的需求。大量事例表明,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时候要比主要领导的批示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依法引导群众,推动信访工作由行政推动向依法治理转变。公民信访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在法治的框架下实现的。说到底,就是要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构建法治框架下的和谐党群干群关系。

第五,坚持事要解决,推动信访问题由分头办理向整体联动转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核心要义在于压实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单位的配合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

第六,完善行政诉讼,推广行政调解。法院的行政审判制度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最终渠道,行政诉讼救济是正规的司法救济手段,是由精通法律并独立于行政主体的司法人员来裁定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诉讼。这种救济最鲜明的特点是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程序正义的根本所在是对恣意的排除,以保证裁定的客观正确性和程序后果的不可抗拒性。《行政诉讼法》颁行的20 余年也正值中国社会急速转型时期,官与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日趋复杂,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当下,也正值新《行政诉讼法》出台,社会各界对新《行政诉讼法》执行与落实寄予厚望,希冀新《行政诉讼法》在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提高行政诉讼制度的抗干扰能力方面有新的突破。

行政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体现了“当事人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原则,突出了和为贵,契合现代行政的服务理念、合作理念。此外,从功能的角度来讲,行政调解不仅具有纠纷解决、行政指导的功能,还有政策形成的功能。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灵活便利的纠纷化解机制,新近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青睐。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纷纷发布关于调解的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部门还成立了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呈现方兴未艾之势。行政调解应当以其专业性、技术性优势适度发挥分流作用,大力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第七,创新手段,赋予信访部门新职权。长期以来,信访部门责任大权利小的局面一直未得到改观,常常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信访当事人对信访部门解决信访诉求充满期待,另一方面信访部门权威不足,缺少推动解决问题的段、条件等。信访机构权力有限是导致信访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而要解决信访洪 峰问题,就得强化信访部门的权力。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研究制定加强部门信访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信访量大的部门要求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做到有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有固定接待场所、有规范工作制度、有专项工作经费。同时,赋予信访部门“倒查权\"。除了支持信访部门督办、报告、建议权以外,还应赋予信访部门“倒查\"的职权。“倒查”重点查“两个为什么”,“五个有没有”,即事件为什么发生,事态为什么升级;矛盾和隐患在事前排查阶段有没有发现,排查出的矛盾和有关情况有没有向上级报告,在酝酿形成阶段有没有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人有没有到场做工作,应当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有没有解决。

以上便是我对制度改革的看法,但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所说:上访(信访)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下游”策略,至多只能在问题产生后帮助化解少部分问题。但是如果权力腐败的源头得不到治理,公权滥用和贪腐大量滋生,那么不论如何改进信访体制,依靠信访解决问题的速度远远赶不上问题产生的速度,信访制度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门面。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才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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