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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7: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十堰石油分公司

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强化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确保2010年公司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推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省公司、十堰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和市公司工作实际,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廉政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并组织实施。

2、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与组织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3、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向上级报告党

1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情况。

4、负责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的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认真制订维护稳定预案,积极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配合信访部门做好重点人和事件的跟踪预测和有效防控工作,及时将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

6、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收、支纪律,禁止私设帐外帐、禁止设立“小金库”,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二、责任考核

1、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进行民主评议。

2、各部门每半年必须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市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按要求接受市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检查与考核。

3、各部门必须按时报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材料,重要事项或发现案件线索,必须24小时内向公司报告。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上报工作的部门,该部门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说清情况。

4、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部门和评定为差的部门负责人,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

行)》(鄂发[2000]5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维护稳定工作信息员,随时掌握各方面不稳定的思想动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公司。

6、严格按省公司关于财务管理、清理“小金库”、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检查考评。

7、严格按集团公司、省公司关于资金内控流程管理办法,禁止赊销货款的有关规定检查考评。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责任内容的,将视情节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办理不力的,实行诫免谈话;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由于工作不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

审计、统计法规和上级经营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对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7、对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的党纪处分,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对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能主动纠正或及时报告,并支持和协助执纪执法机关查清问题的,经组织认定属实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9、其它违反本责任内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讨;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0、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凡本部门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群众越级上访或赴省、进京上访现象的,该部门负责人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安排,及时做好

劝返、接返及稳控工作。凡发生重复上访现象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凡发现私设“小金库”现象,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将严肃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2、凡发现赊销货款造成损失的,将严肃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3、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部门(片区)和党(总)支部,及其主要领导、主要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本责任书的责任期限为2010年度。在执行中若遇到第一责任人工作变动,由继任者履行职责。

市公司领导(签章):部门负责人(签章):

2010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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