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分公司公章的严格管理和使用,严肃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现公章违规使用导致的法律后果,结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为便于经营相关业务需要,分公司需配备印章的,由分公司负责人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行政领导批准后方可配备印章。分公司负责人须向集团公司签定用章承诺书,保证不违规用章,并承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部印章)由集团公司按相关要求刻制,经备案后由集团公司指定专人办理印章领取登记并负责保管,保管人向集团公司签定印章保管承诺书,承诺保管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分公司执有的集团公司印章(含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技术资料、计量资料及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盖章时使用。
四、下述情形严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协议; (2)承包人私自签定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4)其他违背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未经集团公司允许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执有的集团公司印章应独立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用章登记本,用章登记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为盖章负责人。文件需盖章时,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记本上明确用章事由、用章人、盖章时间等内容,盖章人向分公司管理中心确认集团公司对拟盖章的文件资料是否已获得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未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禁止盖章。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盖章人可以盖章,并在盖章人一栏签名。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中心对分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印章情况进行核实,并同步做好
1 用章记录备查。
六、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部应逐个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用章登记本,分公司执有的集团公司印章应独立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用章登记本,用章登记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为盖章负责人。项目部文件需盖章时,由用章责任人在印章保管人的用章登记本上写明用章申请,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由印章保管人盖章。用章登记本必须明确用章事由、用章申请人、批准人(分公司负责人)、盖章人、盖章时间等内容以备查。
六、一切与分公司营业业务无关的、属承包人个人行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盖公章,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七、集团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分公司执有的印章时,分公司应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记备查。
八、严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违规使用公章,违者,由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撤销分公司负责人的承包权,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分公司经营承包期满或撤销时,由管理员将公章和用章登记本到集团公司印章领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