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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0: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程序法案例分析

案例1

2002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可是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2、没收1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二倍罚款94560元。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内容:

1.技监局的执法有无疑点?

2.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可以是什么?

案例2

2002年8月13日,某市星光大酒店接待了一批“特殊客人”。这些客人用他们自带的秤称了他们所点的海鲜后,亮出了工作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指出,他们的海鲜缺斤少两。检查结束后,拿出一张临时手写的便条式的检查证明要求店方签字,店方觉得事态严重,没有签。店方解释称是厨师抓海鲜时将两个包厢的海鲜搞混了,并让厨师亲自向检查人员解释。8月2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经过明查暗访,发现多家宾馆、酒楼的海鲜缺斤少两,并指出,按销售单价计算,星光大酒店一次克扣消费者金额最多。各大媒体对此纷纷作了报道。星光成了众矢之的。9月15日,星光大酒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自己“故意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其通报批评的行为违法,令其为星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问:此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若是作为被告应进行怎样的辩论?

若是原告呢?他们会从哪些方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起诉呢?

案例三简易程序的细节

某单位执法人员在处理一件违章案件时,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无异议,对处罚金额也无异议。并在告知书上写下“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按要求签下自己的名字,落款日期是某年某月某日。随后,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也在送达回证签上名,落款的日期也是某年某月某日。表面上看,这个案件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文书制作程序上也并无大的疏漏,案件办理得天衣无缝。但就是这样一起看似已办成铁案的案件,时过数日,当事人却一纸诉状将行政执法机关告上法院,声称执法人员在程序上违法。在法庭对质时,行政机关举充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已在陈述告知笔录上表示放弃申辩权利。而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却辩称:„„„„„(由学生添加) 案例四执法程序错误行政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1997 年9 月17 日,某省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所购买的由鸿鑫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怡园公寓商品房面积不足,要求维护购房者利益。根据群众投诉,省局稽查大队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省房地产计量公正站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表明,有住户投诉的4 栋商品房每套实际建筑面积都少于销售建筑面积,其计量偏差不符合供需双方事先约定的1 %。省局拟对鸿鑫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依照政处罚法,向该公司履行了告知程序,鸿鑫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省局认为符合听证条件,依法举行了听证。1998 年2月23 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鸿鑫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8000元的罚款。

鸿鑫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于1998 年2 月28日以行政处罚认定主体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此之时,省局经核查发现,怡园公寓真正的开发商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鸿鑫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集团成员,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经营行为应自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省局主动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鸿鑫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法院裁定撤诉。1998 年1 月26 日,省局更换了行政处罚对象,再次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对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向法院再次提起了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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