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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所谓“强势民政”,指在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大前提下,民政人如何勇于、善于为这些困难、弱势群体承担起一个强势兜底的作用。这就要求民政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基础和条件。缺乏这个能力,诸如宣传不到位,争取支持不到位,争取资金不到位,带来的最大问题将是对这些困难弱势群体的保障能力不够强,民政的职能和各项功能无法被充分地调动、挖掘出来。“强”不应该只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该体现在效率上,不为强而强,应该把“强势”表现在工作的效率、决策的效率和实际工作的成效上。这就是“效率民政”提出的时代背景。民政部门只有办事效率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民政对象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服务,才能有更多作为。应该重新估价民政现有的资源,优化组合,使每一种资源都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从事每一项民政工作,都要多考虑它最终形成的社会效益、实际效果,并尽可能使这一效益、效果、功能最大化。

——秦艳《从强势民政效率民政到“经营民政”》中国社会报2005-04-25 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机构不健全,设置不规范;

二、工作力量不足,兼职过多;

三、管理体制不顺,人员更换频繁;四,工作经费无保障,人员经费缺口较大。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存在的这些问题给基层民政工作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严重削弱了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影响了基层社会事务管理和民政职能的发挥,社会不稳定现象时有发生。丧失民政执法的主体,导致基层违法违规事件不断增加。灾害核报不及时、不准确,灾民救助受到影响。经费管理账款难分,经济问题时有出现。民政对象的权益保障受到影响。规 范和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在遵循乡镇体制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总原则的前提下,统一和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民政机构,为基层民政工作搭建一个“好舞台”。

二、县以上民政部门要加大基层民政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其能力和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好队伍”。

三、部、省级民政部门要努力改变现有的管理和工作模式,全力抓好民政网络建设,为基层民政部门提供一个“好手段。

——陈五川《当前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民政》2004-02-08 地方民政立法应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民政立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立法进度与质量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四是正确处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李巍《地方民政立法应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中国社会工作》1996-03-25

一、基层民政工作现状分析:

1、民政工作任务激增

2、基层组织超负荷运转

3、基层工作条件急待改善

4、基层干部“老龄化”现象显出

5、法制机构建设空白。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共服务职能存在“缺位”

2、社会管理职能存在弱化现象

3、社会矛盾难以有效防控。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力量的建议:

1、充实队伍,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

2、理顺关系,改革乡镇民政干部管理体制

3、改善工作环境,提高民政干部工作积极性

4、加强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完善机构,破解民政行政执法困局。民政部门是代表国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重要部门。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民政执法工作,整体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笔者认为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建议在县及以上的民政部门单独设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具体做好本级立法调研、普法、行政救济、应诉代理等工作同时负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二是要创新行政执法体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整合内部执法资源。二是组建专门的民政执法队伍,即可以在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民政执法大队,人员从内部调剂。

——黄光炎《关于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思考》中国民政 2008-02-08

(一)改变“传统型”协调机制。建立党政领导主动协调、部门配合协调、民政领导善于协调、民政干部学会协调的“大民政”协调机制;

(二)扩大“人缘型”协调机制,建立部际关系融洽、人际关系和睦、上下左右通畅、社会信誉度高的“立体网”协调机制;

(三)调整“冲突型”协调机制,建立起与国际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高层次管理要求相适应,与高标准的国际行业化要求相适应的“大开放”协调机制;

(四)推进“法治型”协调机制,建立法制完备、操作性强、手段硬化、监督有力的刚性协调机制。

——江明《建立新型的民政协调机制》《中国民政》2004-10-08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政工作运行机制应抓好以下几项改革:以社会化为突破口,加快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突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加速法制化进程,严格依法行政,抓好民政社会行政管理工作。

——山西民政厅厅长 毕怀恕 《民政改革取向—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民政论坛》 《争取“四个改变”

谋取“四个发展”》温毓吉

一、改革传统观念,直面市场谋发展;

二、改变思维方式,立足自身求发展;

三、改变活动方式,争取社会促发展;

四、改变管理方式,内强素质保发展。

《正确定位 稳步发展》朱旗

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确定民政工作的发展目标;

二、从党和政府的工作全局出发,确定民政工作的角色位置;

三、从民政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宗旨出发,确定民政工作的价值取向;

四、从民政部门自身力量出发,确定民政工作的作用范围。 《新定位与新任务》 黄元龙

新定位要求重构民政工作的基本理论;转变观念要成为第一位的任务;立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民政改革四人谈》1999年第3期

一、民政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的主要功能:一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协调民政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二促进民政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发挥民政立法的最佳社会效益;三协调民政法制的内部关系,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

二、民政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遵循民政事业发展规律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协调性或整体性原则。

三、加强、完善民政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的思考:

1、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立法预测队伍

2、建立民政立法预测网络

3、把握原则,保证民政立法规划的正确走向

4、规范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明确立项标准

5、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利用立法资源

6、建立、完善民政立法规划的相关机制。

——唐政秋《民政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相关问题刍议》2010-02-08 正确处理民政立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民政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立法工作开拓了崭新的领域,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一方面,民政立法要善于总结改革开放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把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东西在法规或规章中肯定下来,使改革开放的成果得以巩固、发展。另一方面,要注意充分发挥法规、规章对民政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改革实践中的重大举措,尽可能地早立法,通过立法来引导和规范改革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正确处理立法进度与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李巍《确保民政立法的进度与质量》《中国民政》1995-06-08 目前民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即:一是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民政事业费增长的大部分都用于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保障,而用于事业发展的资金相对不足,财政的主渠道作用难以发挥出来,给民政事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财务管理体制不顺。尽管民政部门从上到下正在进行民政财务统一管理工作,但进度比较迟缓,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相脱节的问题较严重,资金分散,使有限的资金难以发挥整体合力,民政计财部门失去调控能力,财政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效益差。三是财务规章制度不健全,该建立的没有建立,该修定的没有修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等缺少财务管理办法。由于财务规章制度不健全,致使民政财务管理中存在不少漏洞,收人流失也比较严重,甚至出了问题都不好处理。四是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资金的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影响了民攻事业的发展。五是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的素质比较低。

今后,财政部门应以提高民政财务管理水平为目的,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二是要努力增加收入,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三是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进财务统管进程;四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五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民政事业企业的迅速发展;六是重视、加强国有资产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七是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民政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民政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国部分地区民政财务工作座谈会综述》

《财税与会计》1996年第1期

统一管理民政服务 增强民政综合保障能力

江苏省民政厅

近年来,江苏省民政厅在民政部的指导下,积极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在加强民政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努力增强民政工作的综合保障能力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统一管理民政财务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民政工作面临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这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第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形态逐步走向成熟,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职能将弱化,但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行政管理行为和社会保障功能必须加强,民政部门的工作任务必定加重。第二,市场经济要平等竞争.而广大民政对象是社会上的弱者,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江苏省民政优抚对象有30。多万人,五保老人17万人,城乡特困户34万户130万人,残疾人322万人。一部分人享受国家或地方定补救济,标准本来就比较低,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实际生活水平在相对下降,给民政工作增加了压力。第三,计划经济体制被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之后,必将打破民政经费长期由国家包揽下来的格局,使民政经费的缺口越来越大,民政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上述三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钱的问题,没有钱就办不了事,没有钱,民政工作就没有地位。所以,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千方百计增强民政部门的经济实力,增强综合保障能力。随着民政工作范围的扩大,服务领域的拓展,民政工作社会化步伐在加快,民政部门的创收渠道也在不断地拓宽。在民政资金的来源上,除了政府拨款外,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民政邵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民政部门自身的条件,大力发展民政经济,增加收入。民政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层次,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如何管好财,用好财,避免资金散失.集小钱为大钱,集中财力办点大事,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效益。过去一段时期,在民政财务管理上,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散”,一个是“死”,而主要问题是“散”。不少业务处室有自己的账户,经费支出随意性很大,形成部门割据,分兵把守。经费分散造成了有限的资金变成死水一潭,一些可以调剂或可以流动的资金也无法调度,使民政经费本来就不足的矛盾更加尖锐;经费的分散带来了权力的分散,有些处室缺乏整体观念,各自为政,各行其事,工作上形不成合力;经费的分散还造成处室之间苦乐不均,有的处室财大气粗,有的处室十分艰苦,直接影响到团结。因此,必须实行民政财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资金的灵活调度,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民政经济的良性循环,增强民政工作的综合保障能力。

实行民政财务统一管理的举措

针对民政资金管理“散”和“死”的问题,1992年年初我们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了几次市县民政局长和财务管理人员座谈会,共同探讨民政财务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在几上几下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总结无锡、扬州、淮阴等市加强财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省厅于1992年6月份起草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民政计财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对各级民政计财部门的职能,作用,民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时在民政系统内部,部门之间,甚至一些领导同志,对财务统管的认识也有分歧,有阻力。《通知》下发以后,我们在全省广泛开展宣传,上下统一思想,狠抓《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市县民政局还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陆续制定了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统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资金管理的统一性

对外,我们理顺同民政部门有经济联系的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如财政、银行等部门,其目的是保证与外部的各种经济活动,归口计财部门统一承办;对内,实行四个统一,就是将财政拨款、社会集资捐助、自身创收等各个渠道来的资金,将行政、事业和企业上交的各种类型的资金,将预算内、预算外各种性质的资金实行统一进笼、统一核算、统一调度、统一审批,不允许任何业务部门切块分散,各自为政。对各业务部门原有的账户进行清理,依据资金性质进行归并。 (二)坚持资金安排的计划性

每年年初,计财部门对全年资金的可供量和需求量进行预测,对远期和近期使用的资金进行统一安排,并留有调剂余地,做到胸中有数。这样便可以利用间歇资金使用的时间差,运行增值。全省民政系统每年有相当一部分间歇资金在运行增值,省厅也有一部分资金在增值。其增值部分,一般用于补充行政经费的不足。 (三)坚持资金调度的灵活性

对民政资金使用,既坚持原则性,又注意灵活性。我们对“民政经费专款专用”涵义的理解是:民政事业经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项经费,不能挪用于民政事业范围以外去。“除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救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外,其余各款之间在保证专项固定性开支的前提下,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这样既克服了钱到单位“死”的问题,又可以充分发挥民政事业费的整体效益。 (四)坚持资金使用的准确性

对民政资金的准确使用,就是除了保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外,我们还做到两条:一条是重点使用,对于刚性支出和弹性支出,保证刚性支出;对于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重点项目;对于维持经费和发展经费,保证维持经费;对于业务经费和公务经费,保证业务经费。另一条是有偿使用,对民政事业单位能够增加创收的项目,我们变过去无偿投入为有偿支助。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有偿借贷。在资金投放前进行严格考查,一是重点投向民政直属企业,二是重点投向经济效益好并有偿还能力的福利企业,三是投向有担保单位并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同时,我们还通过市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并能使企业产生一定的效益。这种通过投入—产出—再投入的方式,周而复始,促进民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五)坚持资金引进的广泛性

发展民政经济,仅仅依靠有限的间歇资金和少量的自有资金是远远不能够满足需要的。因此,近年来我们想方设法外引内联,广泛引进上下左右及社会上的各类闲散资金,用于我省发展民政福利企事业。1993年,仅省厅为福利企事业单位引进资金近千万元,缓解了资金短缺的矛盾,达到了“借鸡生蛋”的目的。

——《民政论坛》

1994年第3期 乡镇民政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个别资金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财会知识;

(二)民政款物发放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三)对村干部指导不力,难以保证款物到村入户。针对以上情况,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乡镇民政人员安排征求县级民政机关制度;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乡镇民政工作;

(三)加强乡、村两级干部培训,切实提高认识。

—— 刘朝晖、魏国辰《乡镇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民政》2006-08-08 通过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状况普遍调查,笔者认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存在一些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1、部分基层党政领导认识上的差距;

2、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不足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依然普遍存在,有的十分尖锐;

3、对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的管理指导需进一步理顺关系和加大力度;

4、基层民政工作队伍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对民政工作的要求。

采取有力的对策措施,切实加强作为民政工作载体和基础的基层组织建设,势在必行。

1、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2、切实加强对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强化管理;

3、强化手段,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综合效益;

4、加强基层民政组织的自身建设。

——于学廉 《制约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民政》199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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