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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5: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政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程序和救助标准

1、保障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办理程序:

(1)申请。城(乡)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居(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经评议小组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情况,组织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申请人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发给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保障标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人每月220元,其余县(市)为每人每月18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

4、保障金的发放原则: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城乡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批准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即:实发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月总收入。

二、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主要政策

1、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

2、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1)医前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个人负担费用的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根据当地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给予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目前我市有章贡区、大余、崇义、龙南等县(市、区)实行了医前救助。

(2)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凭《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县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治疗费、换药手续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3)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3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以上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

3、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公办医疗的正式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办理程序如何?

1、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申办材料: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3、办理程序: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办理程序如何?

1、申办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申办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收养继子女的,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3、办理程序:根据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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