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6: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7)14号]中第六条,切实做好我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工作,特制定以下所得税返还办法。

一、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北京市科委根据《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并依据《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审批,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三年减半征收期内缴纳的企业年得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予以返还企业。

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因其他原因继续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返还之内。

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三年减半期间所得税返还政策,但可选择享受退税最高额政策(包括外方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退税政策)。

三、本办法所指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实际缴入市级金库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中含有市属、中央和区县单位股份的,市财政将按照市属单位所占中方投资者的比例返还所得税。

四、凡已享受本优惠政策,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的所得税,其数额应在北京市对区县、科技园区等有关所得税返还金额中扣除。

五、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税务部门认定,经营期10年以上、自1997年起进入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期的生产型企业,且申请返还所得税年度为生产型的企业;

2.经北京市科委审核认定,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当年复审合格的企业; 3.在当年财务、税收、物价等各项检查和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行为的企业。 已享受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但经营期不满10年的企业,应缴回财政返还的税款。

六、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以后办理前一年度所得税返还的申报手续。

企业申报返还所得税应提供以下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当年复审合格证明; 3.财政登记证(副本)

4.税务部门对企业出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以上2-4项可提供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

6.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票(含推税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原件加盖公章后退回)。

七、市财政局负责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审核及返还工作。

八、对于财政部门的返还税款,高新技术企业应在“企业发展基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财政退税收入”,核算财政部门返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退税税款应用于发展生产、技术开发或增加资本。

九、企业使用该退税款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将监督检查款项的用途和使用效果。 一经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部门在追回已返还税款的同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各区县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一、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的,将做相应调整。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总结

企业所得税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总结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推荐)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开展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审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所得税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