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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投资-3A-19-004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加强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担保应遵循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2.1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公司设定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3 担保合同的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二。

2.4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5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由本公司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有产品配套关系或其他业务协作关系的子公司和与本公司有关的银行借款互保企业。

3 担保合同签订要求及程序

3.1 担保合同的条款应齐全、合法。

3.2 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3 公司除全资、控股子公司外,为参股子公司(投资比例在50%以下)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为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借款。

3.4 担保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3.4.1 由担保申请单位填制《威孚公司担保合同会签审批表》;

3.4.2 财务部门负责前置要件的初审;并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提出初步意见;

3.4.3 公司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保证合同基本条款的齐全、合法、有效性和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合法、有效性的审核;

3.4.4 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总责审批;

3.4.5 公司董事长对担保合同最终核准。

3.4.6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凭经会审的《威孚公司担保合同会签审批表》加盖公司印章。

3.5 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1 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1.1 固定资产借款的有关投资项目的公司批准文件或子公司董事会决议;

3.5.1.2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威孚公司财务部门批准银行借款的有关文件;

3.5.1.3 按威孚公司的投资比例承担银行借款相应的担保责任;

3.5.1.4 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3.5.2 参股公司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2.1 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有产品配套关系或其他业务协作关系的参股子公司;

3.5.2.2 累计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投资额和上一年度或预计当年业务结算净额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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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 提供被担保单位或其他股东的反担保协议或有效资产抵押、质押证明;

3.5.2.4 担保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

3.5.2.5 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3.5.3 互保企业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

3.5.3.1 由经办部门负责前置文件的初审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a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b被担保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c被担保人的反担保协议;

d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3.5.3.2 累计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其对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3.5.3.3 担保的期限与方式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4 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

4.1 由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担保合同的备查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4.1.2 担保的种类、金额;

4.1.3 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1.4 担保方式。

4.2 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应定期检查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

4.3 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4.4 在一般保证合同期满6个月前后,应出示二次报告,通报公司有关部门。

4.5 在必要时,公司资产投资审计部门有权进行专项审计。

4.6 担保合同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5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5.1 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批而自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公司在承担或有债务后,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追偿。

5.2 公司担保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或决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1 按要求对方须提供反担保证明,但由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疏忽大意或轻信,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而签订了担保合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5.2.2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5.2.3 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5.2.4 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5.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企业。

5.4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资产投资审计部门。

制订部门:投资审计处审核:赵献时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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