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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关注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7: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原文件是产品)的货物。

2013年65号公告: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24号公告规定: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号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012】3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4、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74家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

列名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试点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

针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范围作为注册税务师在日常代理过程中要关注哪些方面问题哪?

(1)对企业出口增长变化幅度分析。关注出口企业当期出口额比往年增长特别大的企业。

总体下降,但个别产品出口增长幅度过大。

(2)关注是否有报关出口敏感货物(服装、电子产品等)而且金额较大的企业。

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主要关注出口的体积小、价值高、退税率高、出口额较大、出口增长异常的其他未列名的电子产品等。

采用手段

(1)以实际内销的CPU虚假报关出口。

(2)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

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3)通过“地下钱庄”虚构结汇假象。

一般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国内销售CPU的货款,多个账户汇入

3、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能力 (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异地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出口)

①生产工艺流程核查

检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成品的产出,分析判断该企业能否生产出口货物。

②设备生产能力核查

设备生产能力核查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设备数量、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估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

③产品物耗情况核查

通过耗用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成本、收入的对应关系,估算产品产出。也可以从产品物耗审核入手,与产废率核查结合起来考虑。此外,还可以从原料间的配比关系,分析投入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家以委托加工生产涤纶地毯的外贸企业,涤纶地毯主要原料有涤纶丝、海绵、无纺布等。

一张报关出口马来西亚373包涤纶地毯净重12500公斤,68416.25平方米。

根据企业提供的购进的原材料及耗材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耗用涤纶丝16993.2公斤,海绵8372.2公斤,无纺布1563.8公斤

出口产品扣除海绵、无纺布重量,净重2564.2公斤(企业申报的手续中海绵、无纺布无损耗),扣除海绵、无纺布,涤纶丝投入产出比2564/16993.2=15% (相当低)

④单位产品能耗核查

能耗核查是指根据纳税人的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估算其生产、销售数量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行业,如纺织、塑料加工、榨油等。

⑤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

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主要从纳税人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情况,生产工人出勤、上岗情况估算其完成工作量,进而估算销售数量。如对计件工资的核查,即按照关键工序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估算。

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工艺品加工、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

⑥产品特定指标核查

产品特定指标核查,主要根据产品特性,对辅料耗用情况,作为关键指标进行核查。

如镀金行业使用的氰化金钾,炒西瓜子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贴牌生产企业的外购商标,包装物,印染行业的蒸汽等以正常企业的使用量为模板值,估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

⑦进项材料核查

用废单位、以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单位要重点分析。

根据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分析是否有虚构购入业务,分析其付款方式、供货单位、材料入库手续、运输方式是否存在疑点。

按照工艺流程分析购进的原材料是否是属于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

某公司主要出口产品为CRT彩电(商品代码8528721100,退税率17%)

购买电脑配件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用“ACEITV193WLb”、“ACEITV223Webd”等型号替代货物具体名称,用“电子元件”替代CPU等,用“主板”替代电脑主板等。

虚构生产过程,通过买单骗取出口退税

(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1、一般贸易方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的确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确定?

申报计算时应关注几点

①审核销售明细帐金额是否与出口发票金额(与外销合同相对照)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退关退货等现象。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正确(是否以出口日期为准)。

目前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收汇核销之日确认销售;(2)以取得报关单日确认销售;(3)以收到口岸电子信息日确认销售;(4)以“三单”(即报关单、核销单、自营出口发票)齐全后确认销售。

注意销售收入确认后不予免征抵扣税额的计算

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2013年61号公告: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3年61号公告: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②审核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其销售明细帐记载的金额是否按离岸价(FOB)入帐,是否将运保佣费用从到岸价中剔除还是将其记入销售费用,明细帐上记载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的外销收入是否一致。

国内运费审核:外销产品运费与装运货物体积是否配比

国税发[2002]11号: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2012】39号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③核查外贸企业记载的销售明细帐中的收入额与报关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④出口货物记帐汇率的核查

检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

⑤“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的核查

一是核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二是核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

三是核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明佣还是暗佣)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4号公告: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

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进料加工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数据如何取得哪?

2013年12号公告明确进料加工业务统一采用“实耗法”计算

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确定计划分配率至关重要

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①首次实行纸质手册管理的,计划分配率=最早启用纸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②次年计划分配率按照企业上年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①首次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计划分配率=海关电子化手册备案数据中最早启用手册的(备案计划进口总值÷备案出口总值)。

②实行电子手册管理次年的计划分配率按照上年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综合实际分配率=上年度已核销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上年度已核销复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

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

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凭证、资料的审核

1、资料的审核

(1)外销合同的审核

主要内容:国外购货方国别、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贸易方式、价格构成、付款方式、运达港;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2)国内采购合同的审核

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付款方式、交货地点;

2、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审核

(1)关注申报的退(免)税资料是否完整,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类报表。

(2)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核查其表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附表的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指标合计数是否一致。

3、退(免)税凭证的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核对报关单信息。

报关口岸情况分析。关注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次数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的又比较集中的出口企业。(舍近求远)

②审核其贸易性质栏是否填明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一般贸易申报。核查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进入保税区或保税区仓库等不离境货物申报退税。

③审核报关单的运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报关的价格与价值有无明显的背离现象。

④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检查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⑤有无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或将高退税率货物申报为低退税率货物的核查,出口货物与出口国的销售季节是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注意出口日期、出口商品代码

当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不一致时,一方面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可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的调查以此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20019090901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云南大理地区脱水蔬菜

2012年2月海关调整蔬菜产品代码库的出口退税率,原海关商品编码“07129099902”未调整前“征17%、退15%”,调整后执行“征13%退5%”。

后来经过及时与海关沟通将该类脱水蔬菜列入20大项以“2005”或“2006”开头的商品代码中, “征17%、退15%”

(2)出口结汇水单的核查

另外关注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30号公告: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特殊情况视同收汇)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收汇额+视同收汇额)/出口额

4、对退运退货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013年12号公告: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外贸企业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免退税基本政策把握的关键点

1.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比生产企业多了一个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外贸企业不得将国内购进原材料进行委托加工(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必须以作价加工方式收回。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算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2)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三)外贸企业免退税的具体操作中的审核关注要点

代理出口的概念:不垫付资金、实购实销、不承担风险、货物所有权归委托方(客户、货源均是委托方的)

①真代理两种形式:贸贸代理、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其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信息转化:报关单信息一旦开出代理出口证明即转化为代理证明信息,该报关单不得再用于办理退税,大连2102,北京210上传总局,清分到各地。

②真自营假代理:有些企业出口征税产品或单证不齐申报采用此种方法

比如:温州人在大连成立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号是经营者身份证号,为其开具代理证明。总局信息会清分到温州。

根源解决:要求委托方必须办理退税认定,代理证明识别机制不按识别号,应按退税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分。

③假自营真代理:政策规定此种情况不退税

实际工作中好多企业按下列方法操作:

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退税,受托方完全按自营出口作帐处理。利润正好是手续费收入1%

计算公式:计税依据=收汇额-(手续费+费用)/(1+征退税率差)

手续费不用交营业税

根据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7的规定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所谓的四自三不见

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出口交易”业务。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审核企业会发现:没有前期预付款,外商结汇后的当天或次日全额向工厂转付,并且是货款的大部分,剩余的款项在退税款退付后才进行支付

另外关注外销合同签订情况

1、假自营真代理的风险规避

①核查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签订人) ,以及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重点核查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与中外运公司交流,它有一个网络平台—国际航运网站,查询船务公司开的提单,证明发票上的货物进了哪条船?

②核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等会计科目,并与相关表单核对,看账、证、表是否一致。

在账面中没有任何关于对供货商实地考察、验货等任何费用,包括差旅费;

③核查账簿凭证内是否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利润的单据,是否存在将等额或近似退税款的金额以其他名义转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④核查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是否一致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A、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B、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⑤换汇成本分析。

换汇成本=[进货计税金额(RMB)*(1+征退税率差)] / 出口金额(USD)

对换汇成本低于且极接近汇率的,是否是“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分析企业是否通过虚列佣金、运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将代理业务、挂靠经营产生的利润转付给实际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对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业务,核查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确定是否有高开进项发票或实际出口数量小于进货数量的情况。(FOB价报成CIF,出口样品少收款,由海运改空运,支付高昂的空运费)

2、退税凭证的审核要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外贸企业)

①核查其有无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

②核查某一时期存货余额是否大幅超过当年或往年可比余额;某一时期大宗货物采购超过合理水平,或者不符合逻辑关系的剧增。

如:取得的原材料发票为梭织面料,出口货物为针织服装,且原料采购过程中无物流反映,原料与出口产品的属性不符

③核查票面记载的货物单价,看是否存在明显虚高的情况。

④核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及其记账凭证,并逐笔核查外购货物有无验收入库记录、货物运输记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货物数量、名称、单价等与进销存月报表以及仓库实物账是否一致,并到仓库、货物堆放地进行实地盘点和勘查。

⑤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资金流动情况。关注银行承兑汇票

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与货款支付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核对货款支付情况,对于通过银行结算的,核查支票等单据内容和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对于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的,重点核查现金日记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以将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总账账面数、会计报表填列数进行对比,将提取现金情况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从中寻找疑点,找到突破口。

国税发[1995]192号

⑥结合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及发出等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就可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实供货企业生产能力、销售货物的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一步证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

⑦核查外贸企业有无重复申报退税和抵扣;从征税部门调取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的信息,查实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后有无收到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要检查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对通过增加商品扩展码的方法改变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的,要检查计量单位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实际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②审核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对于外贸企业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必要时延伸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3)出口结汇水单的核查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注意审核出口业务的购货渠道、付款方向和出口退税款的资金流向等情况。下列情况属资金流向异常

①货物报关出口后即收汇,出口企业在收汇的当天或次日,将出口货物的价款付给供货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退税款支付给供货方或第三者。

②出口企业收汇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给个人。

③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不一致。

另外关注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4)各种原始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业务正常流程。

主要流程顺序为外销合同、采购合同、进货发票、报关单、结汇单据、付款单据,进货发票也可能在结汇后付款时才开具(先出口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13年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款)。

对各环节时间极为靠近,整个出口运作时间极短的,也应关注。

3、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审核

(1)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提供的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报关单》上是否注明“来料加工贸易”字样。

(2)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将海关列为进料加工监管的货物混入来料加工贸易中,开出了免税证明。

(3)耗用的外购国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剩余边角余料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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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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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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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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