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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之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主要采取由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实手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

- 1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月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每月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扣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发现不足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一式两份),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二)主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对本机关公务员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必要时主管领导可与被考核公务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

- 3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1月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已达到本职务最商级别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且达到级别内最高工资档次的,晋升一个工资档差。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五)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斯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年终目标奖减半发给; (五)参加离岗学习。不参加商岗学习或参加学习经考试不合格的,次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目标奖;

(四)参加离岗学习。不参加离岗学习或参加学习经考试不合格的,次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 5由挂职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派出单位考核确定等次;服务期间被省、市或县评为优秀队员的,如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七)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进行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因私出国(境)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绝育手术后休假的人员,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工伤、残疾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般按称职等次对待。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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