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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1:0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省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普通高等学校)中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应做到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各种奖励、资助方式,激励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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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生病、事故原因等给学生学习、生活带来困难的,可给予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以帮助学生顺利渡过临时性难关。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条件、补助标准、评审办法等由学校自行确定。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就读期间,因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应通过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办法进行,以保障特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里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通过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条件等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五章 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第十八条 实行学费减免的对象、额度及申请条件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章 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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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每年学生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期学期起开始实施。 贵州省教育厅、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计发〔2006〕7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自己的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同时报市(州)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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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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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汇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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