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3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鲁人发[2007]9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 1(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两次或两次以上;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凡因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的,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出勤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进行群众评议;
(三)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社会评价、群众评议情况;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社会评价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八)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 4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二)指导、监督本部门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价意见以及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和省直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