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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违约金

班级:20104093

学号:2010409311

姓名:武迪

论文摘要:所谓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完全展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能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人们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劳动法》未对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出规定,地方性立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又不够科学,使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运用对劳动者非常不利,由此人们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不利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建议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研究;

通过对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全面观察,我们发现,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比较棍乱。在形式上,有以绝对数表示的,也有用公式计算的。以绝对数衰示,即违约的一方要向对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xx元;用公式计算,即按未瓜行合同的年份数或月份数乘以每年或每月应支付违约金的基数,然后再得出实际播支付的连约金总板。违约金的数倾,少的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最高的可达几十万元不等。而绝大多数劳动者每月所褥的劳动报曰并不多,低的几百元,高的也就几千元。如果构成违约,对劳动者的经济压力较大。但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间翅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违约金约定的环节墓本没有任何限制因t,即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约定。同时,从违约金的约定情况粉,除非劳动者不想到用人单位工作,如要工作,那么违约金的约定基本上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虽然约定的违约金条欺对劳动合同双方都适用,但约定情况对劳动者来说却往往不是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制定游戏规则的机会,把不合理的违约金条软强加给劳动者。为规范违约金的约定行动,制约用人单位任意规定的不合理做法,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向题进行全面的探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统一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除前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过于关注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稳定劳动关系明显不利。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一、有关注的金问.的甚本情况所谓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展行或不能完全展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根本作用在于补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由法律和法规规定;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和法规未作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按规定,凡有法定违约金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规定的,方可适用约定违约金。由于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行为应属合法。但间题是,违约金到底有没有必要约定,其具体数额以多少为宜。还有,违约金是否需要限定最高数领,这些都还孺作进一步的研究。

二、对玫的金问.的落本.法及理由依笔者之见,对于违约金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约定,或者尽t约定较少的数翔。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现实情况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从我国就业状况分

1 析,劳动大t过刹,劳动者找工作很不容易,为了谋求一个职位,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种种苛刻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往往十分迁就。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方面,有许多内部规定,并且始终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而劳动者则完全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两者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福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一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五)从借界各国对劳动合同的立法价况肴,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约定连约全为什么国外会这么做?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是个特殊的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侧手段让其留下来。即使留下来了,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同时,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盆个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因此,国外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跳,行为,大多十分开明。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想走,作为用人单位是大开裸灯。另外,有朝一日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或者认为在其他地方还不如原用人单位时,只要条件允许,原用人单位还是愿t接受其回来的。国外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根据自己国家的其体情况有很多明钾的作法。如典国许多企业用股权认劝证的方式来稚定职工,一且员工跳柑,他可能丧失很多潜在的收益,跳摘的成本会很大;日本的年功序列制在防止劳动关系叔公变动方面也有其优势,即一且员工更换工作,他就得一切!头再来。其实总结起来,国外防止跳柑,不是要员工支付多少违约金,而是刹离其潜在的收益。那么,我国要加人世贸组积,在这方面也应该与之接轨,并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好的经脸及有效做法,我们应该进行吸收和借鉴。

三、的定注的t应注t的问-根据笔者对违约金问题的综合研究,认为在约定违约金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国,应肠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约金只约定用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顺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柑,那就失去了违约金的本来t义。

第二,违约金的数板要适当。由于用人单位在支付违约金方面基本没有间题,所以,约定违约金时,应多从劳动者方面考虑。至于违约金的其体数饭是多少,可根据《合法》的规定、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职位、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方面徐合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些参考要素中,劳动者的职位和月工资标准应该是最,要的。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职位能全面反映其所从事工作的!要程度、违约后可能造成失的大小、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情况。同时,月工资标准与职位紧密相连,并且能够有效反映职位及其他的相关情况。所以,违约金的具体数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在普通生产、经营及行政、后勒辅助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二档,对用人单位的中层领导和在比较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经营骨干,违约金数顿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二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三档,用人单位的正副经营者和在特别!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重要的生产、经营部门负贵人,违约金数顿应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板过高,既不公平,同时也可能根本无法兑现。另外,如果劳动者一定要离开用人单位,那么,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还是整个杜会,可能还会带来更大的消极形响。另外,对于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的关系间翅。有人说,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2 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就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从公平的角度讲,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如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本来是其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要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贵任。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同样是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孺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贵任,这在道理上讲不通。笔者认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同样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公平起见,要么双方都不支付违约金,要么双方都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再进一步讲,如果劳动者一方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一方同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且同时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既不能彼此代替,也不能相互冲抵,而是应各管各付。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着重体现对劳动关系中弱者的保护,但是,如果认为整个《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都要着重体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无异于把一部法律的功能看得过于单一化。实际上,任何一部法律的功能都是多元化的,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中,既有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也有平衡劳动关系,保证劳动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制度。在上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设计中,已经包含了特别保护劳动者的制度设计,又能够保证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以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同关系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合同的解除和支付给受害方的经济补偿金也会因不同的合同类型而不断发生变化。在日常工作中,对待不同的案情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解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林嘉·劳动法评论(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2005·

[2] 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1·

[3] 林清高·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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