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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劳动关系中的“三金”之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活动中其他相关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一词源于民法,一般理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与赔偿损失一样,为独立的损害赔偿方法。其主要观点有“任意约定惩罚说”和“限制约定补偿说”。前者认为违约金是种惩罚,是一种私的制裁;后者认为则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其数额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基本一致或者相当,过高则会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实行的是补偿原则。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另外,关于培训费用的数额怎么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由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所谓的住房、旅游、购车等费用。用人单位请求的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二十三条约定的竞业限制的费用的问题,仅规定高技、高管、以及其他具有义务的人。期限不超过2年。且在限制期限内,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独由单位承担违约金,而职工不承担的情形虽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是合法的情形。只是现实生活中,鲜有发生而已。

《劳动合同法》作出以上的规定,结束了劳动关系中关于违约金效力争论问题。之所以会有以上规定,主要是体现社会本位价值的问题。作为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关系,劳动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的稳定,同时也在立法上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体现了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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