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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投融资业务暂行管理办法08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信用社投融资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融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完善内控制度,防范交易风险,提高全辖资金运作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目前可开办的投融资业务包括资金拆借、借券投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同业约期存款和人民银行特种存款等。

第三条办理投融资业务的每一种类、项目都必须坚持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流动性及盈利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以优化资产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为目的。

二、有关业务种类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资金拆借业务的相关要求:

1、资金拆借的期限最长为4个月,原则上不可展期,拆借限额为拆入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存款总额4%,拆出不得超过8%。

2、资金拆借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得与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拆借业务。

3、凡借有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联社未经人民银行同意不得办

理资金拆出业务。场外拆借业务事前须填制《金融机构场外资金拆借备案表》,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第五条票据业务的相关要求:

1、开办银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必须事前向人民银行报备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对外办理。

2、必须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有关规定。

3、只能办理银行票据的转贴现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转贴现回购业务。

第六条同业约期存款和人民银行特种存款业务的相关要求:

1、办理同业约期存款的联社必须与约定银行签定《约期存款协议书》,协议书必须对约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划转方式、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2、特种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办理。

三、内控建设

第七条应配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强、熟悉货币市场业务的人员负责投融资业务的操作,投融资业务至少应配备2名人员(可兼职),分为业务岗和财务岗,必须对投融资业务岗位进行合理分设,各个岗位的权限和职责必须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第八条办理投融资业务应建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含债券分销、买卖、回购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约期存款协议、票据贴现、转贴现合同等),合同应对交易日期、品种、数量、价格或利率、结算方式、

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约定。

四、日常业务管理

第九条投融资业务由业务岗人员负责进行具体业务的风险及投资价值评估和分析,并提出投资建议报有权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条业务人员岗应建立投融资业务的台帐,分类逐项记录,并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帐务,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各投融资业务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交易结算指令等书面材料由业务岗人员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债券投资结算密押,上网登录系统密码由业务岗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密押要不定期更换,每次更换间隔期不得长于3个月。

第十三条财务岗人员负责投融资业务的资金划转清算及投融资业务的帐务管理工作。投融资业务资金结算以转帐方式进行,办理资金划转必须以书面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没有书面依据财务岗人员不得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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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投融资业务暂行管理办法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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