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预防不法分子利用信用社进行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总行[2003]第
1、2号令)及《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现金支付的分级审批授权
第二条
开户信用社不得对一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
对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3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信用社审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联社业务科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泉州市信合办审批。
第四条
对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开户单位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信用社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泉州市信合办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省协会审批。 第五条
对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每个帐户原则上日累计提现不得超过5万元(含5万元),确属合理、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需用现金的证明,并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
第六条
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信汇、电汇、电子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各信用社(部)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确需支付部分现金的,每笔汇兑款项支付金额应控制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并经各信用社(部)负责人审批,个别需超过5万元的,应经联社分管主任审批。
第三章 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开户单位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
第八条
对开户单位从基本帐户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帐户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各开户信用社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统计表》,于每月后1个工作内随报表报送联社业务科。
第九条
各信用社(部)应加强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泉州市信合办审批。 第十条
《大额现金支付统计汇总表(月度)》及具体分析与说明于每月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联社业务科。
第十一条
各信用社(部)应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联社业务科。《异常大额现金支付报备表》连同有关材料在每月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联社业务科。
第四章
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个人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各信用社(部)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均应逐笔填写《个人储蓄帐户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并将此表集中备查。
第十四条
各信用社(部)应将个人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明细情况按月逐笔填报《储蓄帐户大额现金支付报备表》,并在每月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联社业务科。
第十五条
对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个人现金支取,各信用社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并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备查(从2002年9月份开始登记)。
第五章
帐户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审查开户申请人的有效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及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应认真审核其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
申请开立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受理开户信用社应予以认真审查及登记。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信用社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核对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报送人民银行备案的有关资料必须加盖银行公章、经办人私章,以示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一次性一人持多份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执照,要查清情况,要求开立个人账户的了解情况后方可受理。
第十九条
加强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管理。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严格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认真审查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l、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等投资收益;
4、知识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退还等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农副产品销售收入:
10、其他合法款项。
第二十一条
单位从其银行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的款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信用社提供下列凭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入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5、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第六章 报告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制定人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应执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规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信用社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违反《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根据该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必要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