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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考勤休假制度

为全面落实“正风肃纪行动”,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制度。包括休存休、病事假、年休假、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流产假等各种法定假日。

2.提前按审批权限提出申请。一般职工请假1天以内(包括1天)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针对同一个人,科室负责人每个月有2次审批权限,超过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一般职工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包括3天)及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包括3天)经分管副主任批准;4天以上需主任批准。病事假超过7天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3.凡请假后导致空岗的,科室负责人要与分管副主任沟通,分管副主任要及时协调相关科室并通知代岗人员到岗。若无代岗人员,须通知相关科室做好准备,避免纠纷。

4.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需诊断证明),经逐级批准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每月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主管纪律的副主任,并张榜公示。

5.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6.倒班人员必须按排班表出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7.休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8.对于全年出勤好的工作人员将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予以奖励。 9.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方法:

⑴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报上级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⑵逾假者,须尽快向领导陈诉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

⑶旷工超过三个月的,报上级部门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以考勤机时间为准),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2.上班时间内因私事短时外出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单》,按离岗时间予以记录。每月累计离岗时间按事假对待,可用年休或加班存休冲抵。

3.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办事须向相关领导说明具体事由和去向。若不能打卡,须到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由相关领导签字。凡离岗外出而未请示者,一经发现作无故缺勤处理。

有常态化因公外出事务的人员,须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并公布。 4.忘记打卡须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相关人员证明并登记在册,每月只有1次机会。超过1次的忘记打卡均视同迟到早退。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作人员可以增加1次。

5.因工作需要(如体检),安排相关人员提前到岗并允许其提前离岗的,需有副主任以上领导同意。 6.考勤结果纳入全年绩效考核。

①每月迟到早退没超过20分钟的3次以内(包括3次)口头告诫,4次以上每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20元;

②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每次扣40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每次扣60元;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③年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1次,自第22次开始每次扣60元。 ④对迟到早退现象问题比较严重的人员,将提请院委会讨论决定其年度考核不合格(记入档案,并影响调整薪级工资和岗位聘用)。 7.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都要打卡,倒班人员中午交接班期间打卡不做要求,但接班人员和交班人员必须衔接到位,不得空岗。

8.当月由办公室汇总制作汇总表,由主管纪律的副主任复核签字,并张榜公示。

三、病假制度

1.职工病假需开具诊断证明(3天以内,含3天,由本中心相关临床科室开具,超过3天由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填写假条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病休。如无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事后补齐病假手续。

2.不得利用病假外出探亲、旅游或作它用,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⑵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做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2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40%计发。

⑶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全部扣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20%计发。 4.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规定如下:

⑴当年病假累计2个以内(含2个月)的,扣发相应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4个月以内(含4个月)的,扣发4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扣发6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⑷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8个月以内(含4个月)的,扣发8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⑸当年病假累计超过8个月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并报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事假制度

1.职工确因私事需要处理,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将工作安排好后,按请假天数逐级审批,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

3.事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应发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4.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规定如下:

⑴当年事假累计15天以内(含10天)的,扣发相应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扣发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⑶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扣发4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⑷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4个月以内(含4个月)的,扣发6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⑸当年事假累计超过4个月,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扣发8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⑹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遇有下列情况(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不得请事假:

⑴在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卫生局交办的任务、公差、勤务期间; ⑵遇有天灾、人祸,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期间;

⑶遇有重要的会议、教育课、参观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期间。

五、工伤假制度

凡工伤事故不能上班者,须持有关目击者和医疗单位的休假证明,并经劳动部门鉴定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

六、丧假制度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给予3天的丧假。

3.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工资待遇:各项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5.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婚假制度

1.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享受晚婚假15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

五、产假、节育假及哺乳时间制度

1.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2.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女职工妊娠不满两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为42天;满七个月流产及死亡的,给予正常产假。

5.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上一条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6.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7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7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病假休息,工资待遇按病假对待,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次数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8.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哺乳期工作的妇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正在哺乳期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按照利于工作需要安排。

9.节育假及哺乳假期间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生育津贴中补差。

10.未按国家规定采取必要避孕措施意外怀孕需做流产者,按病假对待。

七、年休假制度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满规定年限当年即可按相应天数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安排年休假要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前提,年休假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不补,病事假天数可以折抵年休假天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已用当年年休假折抵病事假并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本人申请,但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在当年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

八、其他假期安排

1、执业资格考试、职称考试(包括职称计算机、职称英语考试)大多安排在双休日,原则上不另给假。若有需要现场报名确认和技能考试需占用工作日的,根据相应考试安排给予相应的假。相同级别考试每人只限3次,而且考试仅限本人专业范围。当日使用,不能留存。

2、每年给予职工(子女须在小学、初中、高中就学)2次家长会假期,根据学校家长会安排,每次半天。当日使用,不能留存。

3、单位因公安排职工出去学习培训占用本人休息日的,给予相应时间加班存休。

八、不定期抽查制度 上班时间,对我中心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具体由轮值院委抽查,也可以组织另1位院委会成员参加。每周抽查不少于1次。由参加抽查人员填写《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抽查表》,将应在岗而未在岗人员去向事由详细记录,该表留办公室存档并在月底与请销假情况核对。同时,对上班时间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若发现即记录于抽查表中,月底予以公示,并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抽查轮值表由办公室于每月初制定并公布,并且及时提醒轮值院委抽查。

九、加班、存休制度

1.由于工作原因安排职工加班,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存休。 2.加班安排由科室提出申请,由副主任以上领导批准。

3.加班者需填写加班条,由副主任以上领导签字,报办公室。

4.每个月办公室将加班情况汇总,经主管纪律的副主任确认签字后存档并公示。

5.自己记录加班没有加班条的不予承认。 6.可用存休冲抵病事假。

十、附则

1.月底,办公室将请销假、加班、考勤、忘记打卡、病事假、各种法定假、抽查表核对汇总,交主管纪律的副主任复核后签字公示。公示7天,有异议,及时提出并复核。若无异议,即存档以备绩效考核之用,今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2.临时工病事假按本人日工资扣发,婚丧假、产假等另行确定。 3.若有不尽事项,提交中心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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