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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5 09:07:0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务员休假

公务员休假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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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及问答:

●公务员病假的相关规定和问题

问:叔叔是国家公务员,现在因为生病需要请假一个月修养。请问叔叔能请到一个月的假期吗?如果可以,那么工资待遇会怎么计算?国家关于公务员病假规定的是怎样的?

答:《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全文

●公务员病假

问:国家公务员病假期限 有关规定

答:公务员法没有对病假作规定,普通假期至多15天。»全文

●怀孕公务员病假

问:一般一年病假有规定不得超过多少天吗?

公务员法对孕妇产前的病假有规定吗?

答: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推荐第2篇:公务员休假规定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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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推荐第3篇:公务员休假条例

公务员休假条例(国务院最新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0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20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250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30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 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12月9日

推荐第4篇:公务员休假制度

国家公务员休假制度

摘要:本文介绍了对机关公务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及什么是公务员年休假规定等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公务员年休假规定】对机关公务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10多年来,我市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年休假制度中,不时反映出意见和要求,特别是2001年,取消了原先对未休(完)假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的反映更大。为此,市直机关工会就年休假实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这次调查的时间范围为2001--2002年,抽出具有代表性的31个单位发放调查问卷2000份,实际回收1529份。主要从四方面内容展开:一是年休假执行的总体情况;二是未休(完)假的原因及看法;三是对休假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四是对未休(完)假的补偿及如何合理安排年休假等。从对机关公务员实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的实行的确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休假实行情况及特点分析

调查发现,各单位在执行年休假制度中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实行不普遍,制度无刚性,安排无计划,形式较单一,执行随意性,效果不明显等。

(一)年休假的实行缺乏普遍性。调查结果表明,年休假真正按规定享受人数仅为13.5%,未休完年休假的人数为34.6%,两年内未享受过年休假的占51.9%。这一组数字说明,年休假对大多数机关干部来说已成为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如何维护机关干部的休假权益是摆在各级机关工会面前的一项艰巨工作。

(二)年休假的实行与年龄、职务成反比。按一般常理和现代社会工作规律特点来说,年休假对高龄人员和领导更为需要。高龄员工需要更多更好地休息调养、保养身体;领导干部需要在繁重、紧张的工作状态中自我调节,进行静心思考,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高龄组干部休假的比例远远低于低龄组干部人群的比例,领导干部完整休假的比例远远低于一般干部的比例,两年内未休假的比例最高为厅局级干部,占85.7%。这一带有制度悖论的现象背后,有许多值得注意和研究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方式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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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假与工作的矛盾是问题的核心。休假制度应是工作制度的辅助系统,而且应是一种保障和促进工作的系统。机关干部对享受年休假是正确的观念占主流地位的。据统计,认为休假迫切需要的占58.3%,认为没有必要的仅占有1.5%;认为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占59.3%;认为影响工作的仅占5.9%;表示鼓励休假的占51.0%,表示不支持的仅占4.4%。总体上显示,机关单位及干部对休假制度是基本认同的,对休假制度的积极意义也是基本理解的。但在实际执行当中,休假与工作恰恰仍处于矛盾状态,而且是年休假制度中最集中、最突出的矛盾。在未休假的原因构成中,主要原因是“工作上走不开”,占被调查人员的77.6%。这反映出休假制度与工作制度的衔接和配套没有完成,休假制度和工作制度两方都存在一定的制度性缺陷。

(四)休假个性化趋势与休假制度性安排的矛盾。调查显示,机关干部对休假的内容形式取向是个性化为主流,反映出经济发达地区人们休假理念的先进性。从休假内容上看,大多数选择外出旅游,从安排要求上看,大多数以个人申请为主。可见,作为个人是能够合理选择和有效安排休假内容和方式的。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更能发挥休假的功能和作用,给干部职工带来一种良好的生活享受和便利实惠。但这些目前仍受制于休假制度性安排的缺陷,如前所述工作管理和单位合理安排仍没有实现对干部职工的完全休假保障。

二、休假实行状况不理想和休假制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

(一)休假制度刚性不强。作为一项国家规定的公务员管理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来说,刚性不强,附属性和随意性过于明显。

一些单位对此项制度的具体执行上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处于根据工作情况临时考虑、随意安排的状态。与之相对应,更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安排计划。总体上看,休假制度处于不落实机制中,表现为被挤、靠边、个别安排、临时变化、不完整实施,甚至应付的状态。

(二)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处理不当。一是观念上工作至上。总认为休假影响工作,在工作没有明显空闲的情况下,一般不考虑休假。二是对工作和休假没有一个统筹的、预先的、合理的安排。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对每一个工作人员,对某一年的工作安排,能合理安排出休假、学习、工作程序的,非常少见。三是工作替代性矛盾。在目前大部分机关中没有一套较好的机制。一个岗位,一件事务,一项管理事项,往往是单体制,没有人能够替代,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暂时休假,就无人代理,造成职能运行空缺。

(三)领导干部带头效应的错位。调查显示,领导干部几乎是零休假。这里有领导工作忙、责任重、事务多的客观原因,但同时也显示出领导干部工作方式的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如果只认同领导干部工作忙而不休假,就会引起一种误导,认为不休假是工作重要、正确的、先进的,而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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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那些工作次要的、没什么事干的人,这样会造成想休假的人不好意思提出来,机关干部休假的权利无意中也被剥夺。

(四)对特殊人群的普遍化。休假也并非绝对,机关一些特殊性工作和特殊阶段需要的工作人员不一定安排休假是完全必要的。但现在看,绝大部分都是工作走不开,相对休假来说,都成为工作特殊原因不能实行。这样,特殊人群就普遍化了,休假制度就难以较普遍的实行,甚至不能基本实行。

三、对策思路

(一)进一步认识休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首先必须明确休假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是每一个机关干部都能享受的一项权益,这个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法律的效能,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任意加以改变,否则就是侵权行为,所以,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都要从法律的高度上来认识。其次是要充分认识到休假制度本质上是一项促进工作制度。

一个人的工作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好比一张绷紧的弦,使人的身体和精神始终处于疲劳状态,不但会给个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而且对工作的质量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只有采用劳逸结合、有张有弛的方法才能使人的身体和精神得到极大的释放,从而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所以休假制度出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在于此。

(二)进一步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首先按现代行政观念来考虑,休假制度要保证和促进机关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效能的更好发挥。突出问题是解决机关工作的岗位一人制、无临时代理制等问题。目前这种一人离岗、职能空缺的现象是不正常的,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既能顺利地安排休假、学习、调研,又能保持机关职能正常运转,可实行的办法是:首先各单位班子内可采用A、B角制度,A角不在岗,B角履行A角职能,反之亦然。其次各处室所在干部每个人都要熟知处室的职能,都能做到拿得起放得下,分工而不分家,也可采用二人一组的职能捆绑的办法,当一人不在岗,另一个自然履行其职能,从而改变一人离岗,职能空缺的不正常现象。同时要把履行职能的好坏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依据。第三进行职能的整合,切实改变忙闲不等、苦乐不均的状况,从而保证工作时间出勤出力,休假时间享受生活。

(三)增强休假制度的刚性。对休假制度,原则上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首先要从领导的思想上摆脱那种休假不休假无所谓的错位想法,为使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从领导做起,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其次每个单位要把休假问题列入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并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没有休假的人员要进行张榜公布并说明原因,各单位也至少要有一个基本规定,即每年落实人员不得少于肋%,以后再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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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休假制度的基础工作。要求各单位每年要制定干部休假制度实行细则,制订具体的落实办法和执行计划并公布于众。为防止在调查中反映的休假没几天即被召回,或休假权利被任意剥夺的情况,可指定相关部门对全市机关休假制度实行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检查,各机关工会本着为维护机关干部合法权益出发,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了解机关干部的所思所想所求所盼,然后向行政领导反映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以取得他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召开各方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和协商,形成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各机关工会要把休假制度作为维护机关干部权益的一项实事工作来抓,努力把实事做好,好事做实。

(五)正确运用休假奖励办法,创新管理和激励机制。为了能使休假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单位可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形式的休假活动,如为了奖励优秀工作人员可增加休假内容,组织到疗养院进行边休假边体检;又如以集体名义组织分期分批休养活动,这样既能调节身心,又能达到同志间沟通和理解,从而增强团队精神和集体凝聚力。同时各单位亦可提供相关休假和度假旅游条件,比如报销路费,或对外出度假的人员凭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等。

附:

企业职工年休假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该职工应该按照累计工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从1月25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工还是公务员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享的法定权利。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政策中有所规定,然而,由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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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一项“纸上权利”。笔者作为一名公务员,工作近十年就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相信很多公务员和笔者一样,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相关政策,但却不敢休假。其原因一是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青人应该多干点这种观念往往在机关十分流行,如果强求休假往往给领导留下工作不上进的印象。二怕“鹤立鸡群”。当前在机关,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人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别人都没休,你凭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头自然罢休;三怕给同事添麻烦。自己休假,工作自然要落到同事身上,如果对方也休假还好,如果没有,则会十分过意不去。正是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和种种考虑,许多公务员在带薪年休假上有许多顾虑,导致权利无法落实。

《办法》的出台对广大公务员而言,无疑是件大喜事,将使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由“纸上权利”变成现实。《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且可以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相信《办法》实施之后,绝大多数的公务员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办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务员休假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社会带薪年休假尚未形成氛围,许多企业不愿让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有助于带动各行各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起到带动和示范的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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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年休假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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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 7

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公务员休假条例

公务员休假条例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

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12月9日

推荐第6篇:公务员休假条例

公务员休假条例(摘要)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

1 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2 企业职工年休假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该职工应该按照累计工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推荐第7篇:公务员休假条例

公务员休假条例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推荐第8篇:公务员公休假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推荐第9篇:公务员休假条例

公务员休假条例(摘要)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推荐第10篇:公务员休假条例

公务员休假条例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

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

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

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

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

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

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

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

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

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

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

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9日

第11篇:公务员休假制度

国家公务员休假制度

企业职工年休假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该职工应该按照累计工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从1月25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工还是公务员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享的法定权利。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政策中有所规定,然而,由于政策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一项“纸上权利”。笔者作为一名公务员,工作近十年就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相信很多公务员和笔者一样,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相关政策,但却不敢休假。其原因一是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青人应该多干点这种观念往往在机关十分流行,如果强求休假往往给领导留下工作不上进的印象。二怕“鹤立鸡群”。当前在机关,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人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别人都没休,你凭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头自然罢休;三怕给同事添麻烦。自己休假,工作自然要落到同事身上,如果对方也休假还好,如果没有,则会十分过意不去。正是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和种种考虑,许多公务员在带薪年休假上有许多顾虑,导致权利无法落实。《办法》的出台对广大公务员而言,无疑是件大喜事,将使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由“纸上权利”变成现实。《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且可以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1

执行。如此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相信《办法》实施之后,绝大多数的公务员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办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务员休假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社会带薪年休假尚未形成氛围,许多企业不愿让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有助于带动各行各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起到带动和示范的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年休假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

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

休假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的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亲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日(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干部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可视探视地适当给予路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上述假期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产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1日执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第13篇:公务员请休假制度

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种假期规定

1.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

(1)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2.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工处理;

(5)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3.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三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十八天奖励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均照发。

4.产假:

产假是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6.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子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探亲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掌握办理审批手续。

7.休假:

机关干部的年休假时间为: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机关干部,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安排机关干部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机关干部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其他公假:

(1) 凡组织上推荐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

(2)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一定学习时间。

2014年9月1日早晨,迎着清晨的朝阳,实验小学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在七点之前来到学校统一着装,在校门口迎接新同学,祝福升入高一年级的同学们,实验小学师生开始了开学第一天的工作、学习生活。校门口的LED大屏上滚动播出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道德的人”宣传标语、校园内的“核心价值观记心中”“牢记党的嘱托”两块展牌鲜明而醒目。全体学生身穿校服,佩戴着鲜艳的红领巾,从清晨的卫生打扫干净整洁、第一次升旗、第一声上课铃声清脆响亮,一切都井然有序,实验小学的各项工作在开学第一天就全部走上正轨。

大队辅导员带领队员们来到展牌前为队员们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以及作为一名少先队员应该如何按照习爷爷的十六字要求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开学第一课”开始了。56个班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精心准备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记心中”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精彩呈现。五四班的“祖国,我爱你”紧紧围绕公民层面的“爱国”展开讲述,同学们表示要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爱家乡、爱学校、爱班级、爱家庭做起,不乱扔垃圾,不乱刻乱画,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六二班的学生们则重温了习总书记在六一儿童节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看望少年儿童的视频,总书记的“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的24字要求回响在队员们的耳畔;三九班通过暑期特色实践作业展示让同学们知道“敬业”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就是好好学习,认真做好每一件事。开学第一课让老师和同学们深深感受到:不我们从身边做起,做好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就是落实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今天也是新生入学第一天,为了让新生能快速的融入新的学习环境,适应新生活,在8月31日上午,学校为一年级班主任发了《当好一年级班主任的43个点子》,召开了一年级班主任培训,从习惯养成到家校沟通,学校做好的充分的工作准备。9月1日,整洁舒适的教室,摆放整齐的桌椅,精心设计的班级文化,为新同学营造了温馨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开学第一天,老师们从认识同学、参观校园,到如何坐、站、听等方面进行指导,可以说面面俱到,细致入微,一切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进行着。

第14篇: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推荐)

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的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亲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日(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干部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可视探视地适当给予路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上述假期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产假

根据产假的有关规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

1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第15篇:公务员公休假请假条(共)

篇1:公休请假条 公休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天,即 月 日至 月 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签名):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日 浅谈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

一、请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篇2:公休假请假条 请 假 条

尊敬的所领导:

本人申请2013年工休假,休假期限为2013年01月05日至01月09日,共计5天,望领导予以批准,谢谢!

请假人:王厚坤 2013年01月04日

篇3:公务员年休假请假条 公务员年休假请假条

敬爱的所领导:

根据《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按规定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已满一年,可享有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期。本人定于****年**月**日~**日休年休假期。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年**月**日

篇4:公务员年休假 假条 请 假 条

敬爱的所领导:

根据《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按规定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已满一年,可享有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期。本人定于2011年9月26日~30日休年休假期。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11年9月20日 请 假 条

所领导:

本人有事,特请工休壹天。即

请给予批准,为盼!

2005年9月16日当天。请假人:李天富 2005年9月15日 请 假 条 所领导:

本人家里有事,特请两天工休假回家。从2005年4月5日~6日。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李天富 2005年4月4日 请 假 条

所领导:

本人申请工休假5天。从请给予批准,为盼!

2006年9月11日~15日。请假人:李天富 2006年9月8日 所领导:

本人家里有事,特请两天工休假回家。从2007年1月25日~26日。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07年1月23日 所领导:

本人家里有事,特请两天工休假回家。从2007年2月5日~6日。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07年2月1日 休 假 条

所领导:

本人在2007年“五一”长假里为珊瑚工程加班了四天(5月4日~7日),院里有规定,可以补休假。

现申请补假四天,调年休假一天,共休假五天。年11月12日~16日。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07年11月9日

从2007 休 假 条

所领导:

本人现工作不忙,特申请2007年年休假,从2007年12月25日~29日,共计五天。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07年12月24日 请 假 条

所领导:

本人家里有事,特请叁天年休假回家。从2008年1月14日~16日。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08年1月11日

篇5:公休假请假条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申请2013年公休假,休假期限为2013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共计5天,望领导予以批准,谢谢!

请假人:

2013年11月13日

篇6:公休假请假条 公休假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我参加工作时间已达 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件规定,我个人在本年度内享有带薪休假时间 天。在此特向领导提请年休假。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望批准! 请假人:

年 月 日

篇7:个人公休假请假条 个人公休假请假条

公休假请假条

注:公休期间要求保证通信畅通。 出行注意安全。

篇8:科级干部公休假请假条 科级干部公休假请假条

姓 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可享受休假天数 本年度已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时间从 月 日到 月 日,共 天科室负责人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分管部长意见

分管部长签字:

年 月 日部长

部长签字:

年 月 日备

篇9:公休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5天,即7月27日至7月31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

2015年7月22日

篇10:带薪休假的请假条 带薪休假的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 天,即 月 日至 月 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10一:公务员请假条范文 公务员请假条范文

某某领导(先生)您好:

由于老家路途远,做火车需要一天,端午节期间想多请假2天,希望组织上(或者公司)能给与本人假期,本人在端午节归来后一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迎接新的挑战,以更加高涨的情绪投入到工作当中,并且处理好请假期间的事物,希望组织上给予批准! 谢谢! 请假条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主要用于向请假人所在单位、公司请求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或者从事其他集体活动的文书。

请假条一般需要写明如下内容:1.标题。2.称谓。3.请假原因。4.请假起 止时间。5.请假人签名。6.请假时间。

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xx-xx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产,特从xx-xxx年____月____日开 始请假,期限为_____天,请领导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某某领导(先生)您好:

由于老家路途远,做火车需要一天,端午节期间想多请假2天,希望组织上(或者公司)能给与本人假期,本人在端午节归来后一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迎接新的挑战,以更加高涨的情绪投入到工作当中,并且处理好请假期间的事物,希望组织上给予批准! 谢谢! 姓名 : 在顶部正中写标题

请假条

首先顶格写称谓,即向谁请假,注意应加上其职务,以示尊重。 吴老师:

第二行空两格开始写正文

首先写明请假事由,其次写明请假时间,最后加上请假习惯用语“请批准”、“请予批准”等。请假条内容较少的,不用分段。

语言应朴实,简单,不能作无谓的修饰,把事情说得清楚简明就好。

我因xxxxx(原因),,不能坚持到xx(工作、学习地点)xxx(工作或学习),特请假两天,( x 月 x日 至 x 日),请予批准。

正文内容结束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写礼貌用语 (也可省略),一般用“此致”,然后再起一行顶格写“敬礼 ”

此致

敬礼

最后,右对齐署名,在名称下落下请假日期。注意:日期应正对在署名下方

请假人:xxx xxxx 年 xx 月xx 日

有其它相关证明也可以附带上交,更有说服力,更容易批准。 2.请假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文的第一行最中间应写上“请假条”字样。

【格式】

1.居中写标题“请假条”。

2.请假对象的称呼。要顶格写,并在后面加冒号。

3.请假原由。要另起一行,空两格。主要写明请假的原因和请多长时间假。 4.请假起止时间。 5.祝颂语。 6.请假人签名。

7.请假时间。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请假条备案记录格式(班委用) 姓名:寝室:电话:

请假所去地址:

请假所去地点联系方式:

请假事由:

预计返校时间:批假人:

附注:请假条用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写好,由当天请假同学提前写好交-班长签字后给班主任。未经请假离开以擅自离校处理。

班长将请假条备案条统一收好并记载,纪检委员到班长处了解请假情况再作考评

请假条写法范例

本来要上班或参加各种活动,但因个人有事或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上班,出席活动,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请假,这就是请假条. 例如: 请假条

学校党支部: 因母亲突患急病,需住院治疗,我不能参加本周星期六的党课和其他活动,请批准. 张大明 xx-xx.6.30 [范例参考] 请假条

xx培训中心: 因我行于1月10日晚举行员工大会,任何人不得缺席,所以本人1月10日晚不能回校参加培训。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营业部刘

xx-xx年1月8日

学校假条写法/请假流程

从这几天请假的情况来看,有同学对班级请假过程仍不太熟悉,这里我把班级请假流程以及请假条样本给大家重新贴出来,希望以后大家不要再有什么不明白的了. 请假流程:请假人->班长(副班长)->班主任

说明请假原因,领取填写假条,班长审批并备案

审批假条

上缴假条给班主任

请假条

尊敬的老师:

您好!我是xx-x级电子商务专业直属班的学生,因为,需要请假(时间)从到,去往地点,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

第16篇: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公室各科室、各单位要在高效完成工作的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休假天数。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三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我省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后,其出现上述情况的,翌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五)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保证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健全考勤制度,准确掌握每位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情况,于次年1月反馈老干科汇总。

二、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假。

(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时间为30天的探亲假。

(三)与父母亲都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都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资源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享受两年一次45天的探亲假;已婚滞洪享受四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

三、婚假

(一)正常婚假为3天。

(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为18天

四、产假

(一)正常产假为90天。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

(二)难产产假另加15天。

(三)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者(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

(五)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五、计划生育假

(一)未生育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42天。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因避孕措施实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女职工,休假40天。

六、丧家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岳父母和公婆去世后,给予3天丧家。

七、休假时间计算

按照有关规定,上述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家等5种休假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均包括在假期内连续计算。

八、休假审批

(一)干部职工休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审批后,方可开始休假。

(二)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秘书长批准。

(三)其他科技干部休假,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人事老干科配合行政科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由行政科负责。

(二)每年统一组织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体检一次,当年调入人员不参加统一的体检。

(三)体检结果由行政科及时反馈给本人,并由行政科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如需作进一步检查的,应及时安排

第17篇: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高温休假

无忧考网携手中公教育独家分析:

201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高温休假

【背景链接】

2014年5月26日起,华北、黄淮等地出现大范围高温天气,北京、天津、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安徽中北部等地连续两天以上出现超过35℃的高温天气。很多城市最高温已经突破40℃。暑天已至,高温休假和津贴等高温权益成为热议话题。有调查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没有享受过高温休假或领到高温津贴。特别是在建筑、环卫、保洁等行业,部分从业者甚至不知道可以享受此福利。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必须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习近平

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养老、医疗、低保、住房等基本保障问题,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李克强

[存在问题]

一方面是基层劳动者的权利在高温中常常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是相关监管部门的“高温保障零投诉零受理”。高温下的劳动保障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像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安全,属于安监部门管;劳动卫生,则由卫生部门分管„„“九龙治水”极易造成“群龙无首”,一项论责任要各方分担、论利益却与部门无涉的工作,常常会由于缺少强力的调配、精确的协调和统一的部署,失去推动力。

[意义]

首先,“带薪高温假”是一种人性化关怀,可以让员工树立起主人翁精神。在极端高热等天气中工作,员工身心无疑会面临双重疲惫,大家都希望能有更多的时间休息。企业适时推出“带薪高温假”,实则是一种“想员工之所想,急员工之所急”的人性化安排。这样的安排必然会使员工有一种被尊重与被关怀感。

其次,“带薪高温假”改变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核心价值观和凝聚力的建设与形成。企业是资本的一种经营形成,资本追求更大的资本,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资本和企业的本性,也是之前人们对企业的最基本印象。而“带薪高温假”无疑有利于企业树立起劳资相融、企业与员工共赢的价值观,形成管理方与普通员工之间的统一认识和凝聚力。

再次,“带薪高温假”是一种劳逸结合的科学安排。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保障休息权,员工再次投入工作时,势必会更加有干劲,这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相反的话,因为天气热,工作环境不是很好,员工承受能力有限,工作积极性不高,其工作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

最后,企业也可以利用全体员工放假这一机会,对以往的生产经营做一个总结,对以后的生产经营做一个合理的安排,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等。只要计划与安排得当、科学,企业的总体生产与经营任务、目标等,自然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甚至还可能提前超额完成。

[措施]

一是填补高温关怀的“制度真空”。从长远看,当然立足于立法提速,从现阶段看,或许可以“外力驱动”,先简再繁。比如,立法部门可联合相关部委,制定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单行规定;各省也可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制度设计,或把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障作为民生政绩的一个考核要素,或推出面向一线劳动群体的高温休假、高温津贴、高温疗养措施。同时,还可以通过听证会、网络问政等形式征集民意,积极为全国性高温立法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是切实落实政策执行。政策要落实,首要在较真。针对一些单位拒不实施高温休假的行为,要制定具体的处罚条例,提高违法成本。建立一整套资金发放、监督宣传、投诉追查、查处整改的刚性制度,劳动者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多一些细致的人文关怀。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高温天气预警,提醒企业及时调整户外作业时间安排。劳动监察部门不妨转换思路主动作为,多到街头、工地、车间走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政策的清凉真正落到高温下的劳动者身上。

【重要位置设计】

[精彩标题示例]

1.把“带薪高温假”写入劳动法

2.让“高温权益”也热起来

3.做好高温下的民生考量

4.高温关怀离不开法制保障

5.高温劳动保护要做细做实

[精彩开头示例]

1.高温天气是一种自然灾害,在这种灾害面前,不仅政府和企业要有更多积极作为,立法机构也应该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推动将“带薪高温假”写入劳动法。在全国范围内,为“带薪高温假”统一立法,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开展。

2.开公交的司机、马路上的交警、蹬三轮的送水工、拌水泥的建筑工„„这些烈日下的劳动者又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高温下的劳动保障,已经不仅是“体面劳动”的问题,更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必然措施;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

3.极端高温天气,其实就是一种自然灾害。企业员工在极端高温天气里工作,身体健康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威胁到生命安全。特别是一些企业,其自身的工作环境就属高温环境,如矿山、建筑、钢铁、铸造等。在这极端高温天气里,这些行业的员工可谓不堪重负。“带薪高温假”对于企业员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精彩结尾示例]

1.高温关怀不仅仅是津贴,“最强高温”下,“高温假”不应该零星出现。换个角度看,这也是双赢之举——正如有单位所说,利用“带薪高温假”,企业可以适当“减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而员工假期回来,认同感更高,工作积极性更高。不希望天气继续热起来,但希望“高温权益”能够热起来。

2.民生问题无小事。只有心里装着群众,把高温下的民生实践常态化、机制化,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长期坚持,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才会越来越高,实现中国梦的力量也会越来越强大。

3.高温立法立的是社会规则,清凉关怀则是我们心中良知的法则。在我们呼唤“道德利润”、“民生GDP”时,希望更多的劳动保障、劳动权利,能像凉爽的清风一样,吹到每一个炽热的盛夏、每一颗滚烫的民心中。

第18篇:云南省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

云南省公务员休假及体检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公室各科室、各单位要在高效完成工作的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休假天数。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三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我省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后,其出现上述情况的,翌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五)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保证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健全考勤制度,准确掌握每位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情况,于次年1月反馈老干科汇总。

二、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假。

(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时间为30天的探亲假。

(三)与父母亲都两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都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资源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享受两年一次45天的探亲假;已婚滞洪享受四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

三、婚假

(一)正常婚假为3天。

(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为18天

四、产假

(一)正常产假为90天。

(二)难产产假另加15天。

(三)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者(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

(五)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五、计划生育假

(一)未生育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42天。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因避孕措施实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女职工,休假40天。

六、丧家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岳父母和公婆去世后,给予3天丧家。

七、休假时间计算

按照有关规定,上述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家等5种休假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均包括在假期内连续计算。

八、休假审批

(一)干部职工休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审批后,方可开始休假。

(二)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秘书长批准。

(三)其他科技干部休假,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人事老干科配合行政科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由行政科负责。

(二)每年统一组织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体检一次,当年调入人员不参加统一的体检。

(三)体检结果由行政科及时反馈给本人,并由行政科建立干部职工健康档案。如需作进一步检查的,应及时安排

第19篇:大同市公务员休假制度试行办法

标题: 我市出台公务员休假制度试行办法

正文:

http:///details.asp?cla=news&claid=1921&clae=政策法规

大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大同市公务员休假制度试行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公务员休假的重要意义。公务员实行休假制度,是《公务员法》中明确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的关怀,关系到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实施公务员休假制度,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落实公务员福利待遇、增强公务员体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抓好公务员休假制度的落实。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公务员休假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位公务员的权利,关系到各级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政策和条件来组织执行。

《通知》要求,要妥善处理休假与工作的关系。要把休假制度纳入每年的工作计划,统筹兼顾,均衡安排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与休假两不误。要制度科学合理的休假实施办法,既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又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要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落实。

《试行办法》规定我市公务员休假的具体条件为: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当年的休假:本年度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已享受过学校统一安排的休假。

《试行办法》规定,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每年的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假的,可在当年分两次使用,以后不能累休或补休。休假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同志参加日常工作。

来源:公务员管理科2006-11-20

第20篇: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公务员“强制休假”

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公务员“强制休假”

据南京媒体报道,《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该通知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从严控制、保证休假”的原则,严格压缩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和天数。

“南京要求各级领导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再次把公众关注目光引向公务员强制休假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的追问上。在“强制”这个颇具有“长官意志”的词汇面前,休假所具有的人文色彩似乎打了折扣,而休假能否达到促进公务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则是更大的疑问。

此前,一些地方实行过公务员“强制休假”,由于遭遇到强大阻力而匆匆宣告结束。如苏州市实施强制性带薪休假制度:全市范围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推行带薪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当年实际休假的天数,每天给予公务员一定数额的休假补贴(一般为150元),而不休年假的公务员没有资格参加年终先进的评选。这一休假制度短时间内就被叫停,叫停的理由是公务员休假每天补贴150元可能引起多个层面的不平衡,且可能造成地方财力吃紧,另外,给政府造成的舆论压力也较大。温州、重庆等地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也经历了相似的过程。

公务员身心健康堪忧,但一观察就可知道,公务员群体以“富贵病”居多,大多是长期不良工作习惯和生活方式引起的。这显然与是否实行强制休假无关。

另外,既然公务员需要强制休假,那就意味着公务员群体本身不愿意休假,这个重要的细节说明了什么呢?可能之一是,狭义的“休假”之外,其实已有一些潜在的开会、进修、学习、考察这样的休假活动。可能之二是,在体制内,真正能左右一个人工作节奏的是长官意志,而非制度。如此职场生态,政策制定者能不反思吗?

公务员群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仅仅出台对自身有利的政策,显然会引起非议。最新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国内职员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30%的职员超过11个小时,且不少老板对加班工人不支付加班费。对比之下,普通员工饱受无偿加班之苦,官员却可以名正言顺地得到“强制休假”,公众怎么能高兴呢?因为,让广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合法休假的权利,才是强制休假制度的应有之义。

公务员工作压力大、社交应酬多,身体心理健康不容乐观,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笔者以为,要从制度上给公务员“放松”,一方面变革唯领导意志、唯长官意志的官场生态,另一方面要防止与本职工作、行政职能无关的“过劳”。如此,才能让公务员休假走出自身不乐意、民众不高兴的泥淖。

公务员休假
《公务员休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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