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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2016年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民办字〔2016〕15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安排,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开展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我省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升我省养老服务业整体水平为落脚点,以强化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试点项目

(一)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和发展方向。全省拟选定4个项目作为省级试点。

(二)开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政府的指导下投资兴办或运营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探索以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以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延伸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和发展方向。全省拟选定10个项目作为省级试点。

三、申报实施

(一)试点申报。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辖区市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2016年养老服务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3),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的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建设理念、功能分区、附属设施等主要内容,突出项目建设特点。 (4)详细的项目运营方案,包括运营方式、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收费标准、服务类别等主要内容,突出项目运营特点。 申报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建设理念、功能分区、附属设施等主要内容,突出项目建设特点。 (4)详细的项目运营方案,包括运营方式、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收费标准、服务类别等主要内容,突出项目运营特点。 (5)与街道或民政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2.逐级审核。辖区市或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查,形成申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民政厅。 3.评估审定。省民政厅组织专家,结合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和实地审查,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拟定初步名单,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试点项目名单。

(二)试点实施。 被确定为省级试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定期报送有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组织本地试点申报工作,于2016年5月31日前形成正式申报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导下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出现与实际不符情况,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三)试点条件、任务和实施步骤详见《吉林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方案》(附件1)和《吉林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方案》(附件2)。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建设项目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吉林省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附件:1.吉林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方案 2.吉林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方案 3.吉林省2016年养老服务试点项目申报书 吉林省民政厅 2016年5月3日 (联系人:陈楠 0431-89152034/18686417969)附件1 吉林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5〕37号)精神,开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试点,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原则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试点,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政府部门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对机构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坚持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相互辅助相互提升作用。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是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功能,要使二者有机结合,形成相互间的有效补充,实现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显著提升。

(三)坚持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充分发挥机构养老的社会效益。收养收治失能、半失能老人是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根本目的,实现减轻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负担的社会效益。

二、试点条件 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资本为投资主体建设的非营利性机构。

(二)符合政府部门对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有关规划。

(三)有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方案和运营方案。

(四)整体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200张,其中,养老床位数不低于整体床位数的50%,用于收养收治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床位数不低于整体床位数的70%。

(五)于2016年11月底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投入运营的新建机构。

(六)硬件设施完善,服务种类齐全。

(七)具有专业的养老护理员和医护人员队伍。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形式。总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等多种建设形式特点,探索适合不同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形式。

(二)探索医养结合机构运营模式。总结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一体化运营的经验,探索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相互促进均衡发展运营模式。

(三)探索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方式。总结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一体融合的服务供给经验,探索养老服务方式和医疗服务方式的有机结合,实现结合后服务质量的有效提升。

(四)明确医养结合机构功能定位。医养结合机构应优先向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优势,提升失能、半失能老人生活质量,减轻其家庭负担。

(五)研究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标准。总结医养结合机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经验,探索最有效的管理服务方式,研究适合医养结合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6年6月)。省民政厅确定试点名单并下发通知,试点单位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导下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和工作时间表,并于通知下发后10日内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批准。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10月)。试点单位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制定的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每日记录工作开展情况,每周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每月底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汇报试点进展情况。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6年11月)。试点单位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关经验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四)试点验收阶段(2016年12月)。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集合试点专题总结情况,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下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资金,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本地试点单位完成有关材料,监督试点工作开展,督促试点单位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同时,为试点单位提供必要支持,协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试点单位要严守时限,按照试点工作时间表保质保量完成试点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材料,同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需调整试点实施方案,必须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批准后实行。

(三)省民政厅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因工作进度缓慢等原因影响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的项目进行通报,取消不能按时完成试点任务项目的试点资格。 附件2 吉林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试点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5〕37号)精神,开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原则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依托街道或较大社区建设的综合型为老服务中心,其兼顾日间照料中心功能,同时可以提供短期托养和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开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综合型城市为老服务中心,或者利用现有闲置社区用房,引入社会资本将其改造为综合型城市为老服务中心。

(二)坚持设施组合和服务整合相结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实现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站、短期托养机构、康复理疗站等设施的组合,还要实现养老、康复、医疗、家政等服务的整合,实现设施和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坚持基础服务和科技创新相结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仅要提供养老、医疗等基础服务,还要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管理服务创新,将科技手段融入到基础服务中,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坚持集中服务和辐射周边相结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老年人享受服务的场所,也是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所需服务的前沿阵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利用周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将行动方便的老人请进来,将服务送到行动不便的老人家里去。

二、试点条件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建设交由社会资本运营或完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运营。

(二)符合政府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

(三)有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方案和运营方案。

(四)于11月底前投入运营。

(五)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功能分区合理,服务种类齐全。

(七)具有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

(八)具有专业的服务人员队伍。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设置形式。通过开展试点,总结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分区设置经验,探索合理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提高使用效益的设置形式。

(二)探索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供给模式。通过开展试点,总结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类服务供给经验,探索多种服务有机结合,实现服务资源的统一调配和按需供给。

(三)探索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建运行方式。通过开展试点,发挥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示范作用,带动周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形成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实现服务资源分级储备和服务供给的快捷高效。

(四)研究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服务标准。总结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经验,探索最有效的管理服务方式,研究适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6年6月)。省民政厅确定试点名单并下发通知,试点单位在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和工作时间表,并于通知下发后10日内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批准。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10月)。试点单位在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制定的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每日记录工作开展情况,每周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每月底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汇报试点进展情况。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6年11月)。试点单位在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关经验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四)试点验收阶段(2016年12月)。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集合试点专题总结情况,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下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资金,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本地试点单位完成有关材料,监督试点工作开展,督促试点单位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同时,为试点单位提供必要支持,协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试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试点单位设施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单位提供场地和人员支持,配合试点单位开展老年人需求调研等工作,指导社区协助试点单位开展宣传工作,营造开展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各试点单位要严守时限,按照试点工作时间表保质保量完成试点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材料,同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需调整试点实施方案,必须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批准后实行。

(三)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将对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出现工作进度缓慢等影响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的情况,将对试点单位进行通报,影响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3 吉林省2016年养老服务试点项目申报书 地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地址 实施单位 负责人 投资总额 建设规模 服务内容 运营模式 □医养结合机构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手机号 万元 项目自荐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单位(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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