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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收费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收费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印制,分级核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或者终止时,收费单位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前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由自治区、市、县物价部门管理。 《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全区高等院校、自治区直属中专和技校、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区直医疗机构、驻邕的中央直属和自治区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外,驻邕以外的其他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收费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它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价费〔2009〕397号)第五条: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需持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收费执收人员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的《收费员证》,以及申请单位的办证申请报告(函),在实施收费前20天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公办高等院校、自治区直属公办中专和技校、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驻邕的中央直属和自治区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驻邕以外的其他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收费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它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二)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三)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的收费执收人员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7612250 投诉电话:0772-7613566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收费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责任人对申请请人补正的全材料当场作出部内容处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6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制作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在承诺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办结通知书(限1个工作日,不在承诺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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