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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工发【】16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工发[2008]16号

关于做好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 (工会筹备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全省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作已经启动,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已建会单位的工会经费登记工作

各市(地)、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要组织所属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认真填报•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见黑地税联„2008‟10号文件“附件二”),并进行统一审核。各产业工会对所属基层建会单位填报的•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认定后,报基层单位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市(地)、县(市)总工会要将辖区内全部建会企事业单位(含各产业工会所属建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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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工会主席、副主席。5.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凡是建立党组织的新建企业工会选举结果,在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党组织报告。上级工会和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只向上级工会报告。6.刻制印章、制作工会牌子,到银行申请建立工会经费账号。

基层工会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批复基层工会成立的文件、工会经费和财产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隶属于县(市、区)级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并报市(地)级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市(地)级总工会的,由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省级总工会的,由省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县(市、区) 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

三、做好宣传工作

搞好舆论宣传,是做好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工会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使地方领导了解代征经费的相关规定、支持重视这项工作;要及时将省总统一印制的•致全省企事业单

位负责人一封信‣、•黑龙江省地税代征工会经费文件选编‣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缴问答‣等宣传材料发放给每个缴费单位;要采取召开代征动员大会,设立户外标语、横幅、宣传板,发放宣传品,答记者问,播出滚屏广告等形式,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工会经费代征的意义和相关规定,宣传先进典型,为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的信访、提案、纠风部门的沟通协调,使其尽早了解代征工作的意义和内容。

四、做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省直企业集团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凡在所在地履行纳税义务、购领发票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包括跨省的中央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事业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和下属单位),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登记表‣,每月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要做好对省直企业集团的工会经费代征工作。对于企业集团下属的二级、三级单位以及参股单位,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人事任命权归属、股权关系上为绝对控股、会计报表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确定隶属关系。对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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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和“工作费”账户。前者用于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汇集、结算和分拨,月末清零,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原“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没有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的要于7月底以前完成转户;后者用于将本级工会留成经费和暂存的待基层单位建会后返拨的工会筹备金由前者转入。县(市)总工会所在地无工行分支机构的,其“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和“工作费”账户可选择在辖区内与地税机关同一开户银行的金融机构开立。

(二)使用统一软件进行经费分拨

对于进入“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全省统一使用省工商银行提供的经费分拨系统软件(包括经费分拨软件、批量扣款系统和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分成。收到的2%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经与地税部门对账后,于每月终了将其中的40%部分返还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会账户中(工会筹备金中的40%部分转入“工作费”账户暂存),5%部分转入地税机关的“基本账户”,其余部分依据黑工发„2004‟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按照分级负担代征管理费的原则,分成比例如下: 1.县(市)工会账户中属于县属单位的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下同),按2%的23%部分经费直接上解省总工会(含上解市工会部分,由省总进行返还),转入县级工会“工作费”账户2%的32%部分经费。

2.市(地)工会账户中属于区属、市属单位的经费,按2%的23%部分经费直接上解省总工会,转入市级工会“工作费”账户2%的32%部分经费。

3.对省林业、地质、海员、交通、水利、黄金、畜牧系统所属单位的经费,市(地)、县(市)总工会不留成,上解省总工会2%工会经费的55%,省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23%,由省总工会负责向各产业工会返拨其留成的2%的32%部分经费。

4.对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所属单位的经费,所在市总工会返拨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工会2%工会经费的14%,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14%,上解省总工会2%工会经费的27%,省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19.5%,由省总工会负责向龙煤集团工会返拨其留成的2%的7.5%部分经费。

5.对实行县级公司非独立核算,由市级公司统一核算管理体制的省网通、邮政、移动、联通、铁通、电信、烟草和石油销售公司所属单位,每月其市(地)公司负责将包括所属县(市)公司在内的2%经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同时向市(地)总工会提供各县(市)公司工资总额数,市(地)总工会留成市(地)公司部分2%经费的9.2%,向各县(市)总工会回拨其应留成的县(市)公司部分2%经费的9.2%,上解省总工会2%经费45.8%,省总工会留成省网通、邮政、移动、联通、铁通、电信所属单位2%工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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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究院、黑龙江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察中心黑龙江总队、中国卫星通信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和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药材总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费,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不留成,上解省总工会2%工会经费的55%,省总工会全部留成。

12.对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的经费,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留成实收金额的63.3%(相当于2%经费的9.5%),上解省总工会实收金额的31.7%(相当于2%工会经费的4.75%),按实收金额的5%支付地税机关代征管理费。

13.对各产业工会和省直企业集团工会在哈尔滨市的省级公司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经费,哈尔滨市总工会不留成,将2%的55%全额上解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负责向省产业和企业集团工会返拨其留成部分经费;对省高教工委所辖在哈高校(含附属医院)下属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公司的经费,哈尔滨市总工会留成2%的9.2%,向省总工会上解2%的45.8%部分,省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22.9%,由省总工会负责向省教育工会返拨其留成的2%的22.9%部分经费;对省直机关工委所属厅(局)下属企业的经费,哈尔滨市总工会不留成,将2%的55%全额上解省总工会,省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26%,由省总工会负责向省直机关工委工会返拨其留成的2%的29%部分经费,省直机关工委工会负责向企业所属厅(局)工会返拨2%的9%部分经费;

对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在哈尔滨市的各省行(会、司)机关的工会经费,哈尔滨市总工会不留成,按实收金额的5%扣除代征管理费后上解省总工会。对省林业工会在哈尔滨市的正阳河木材加工厂、哈尔滨木器厂、香坊木器厂和松江胶合板厂四个企业的经费,哈尔滨市总工会留成2%的9.2%,上解省总工会2%的45.8%,省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23%,由省总工会负责向省林业工会返拨其留成的2%的22.8%部分经费;对省林业工会在齐齐哈尔市的齐齐哈尔新工木材加工厂的经费,齐齐哈尔市总工会留成2%的9.2%,上解省总工会2%的45.8%,省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23%,由省总工会负责向省林业工会返拨其留成的2%的22.8%部分经费。

各市(地)、县(市)、各产业工会原来执行的经费收解比例、方式和渠道与本文件有冲突的,需进行相应调整,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由基层单位向市(地)、县(市)总工会提出退费申请(附件三),经审核后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作费”账户退还给缴费单位。

(三)管理好工会筹备金

按照黑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我省总工会筹备金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基层单位本年度内建会的,其2%工会筹备金的40%部分返还给基层工会;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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