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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票据管理规定

一、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对税务发票、收款收据、验收单、领料单等票据的管理办法。

二、票据的购置

1、税务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税务机关申购。

2、收款收据、验收单、领料单等票据应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领用。领用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制领用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领用。

3、除首次领用外,每次领用票据,都必须将前次领用的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退回财务部。

三、票据的使用

1、税务发票是对外销售和提供劳务并收取业务款项时向对方单位开具的票据,开具税务发票必须符合上述情况,按照税务部门制度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2、收款收据是公司发生的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其他往来款项(如:收回借款、退款和扣款等)而开具的票据。由出纳填制,会计人员审核并填制收款凭证,交由出纳收款,并加盖“现金(或转帐)收讫”戳记。

3、验收单、领料单是材料收、发过程中发生的单据,验收单据由材料验收人员填写,领料单由领用材料人员填写。

4、填写票据必须字迹端正,内容清楚,表达准确。一式几联的票据应套用复用纸填写,并使各联均清楚。票据内容要填写齐全。

5、应按规定如实填制票据,不得虚开和代开各种票据。接收票据的部门应认真审核票据的内容,对内容不清晰、不正确、手续不齐全或不真实的票据,应拒绝接收或返回重开。

四、票据的保管

1、各种票据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票据管理人员应设票据登记簿,记录各种票据的购进、领用及结存情况。

3、票据的登记,如果有编号的,应逐本登记其编号。

4、票据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对已用完或不需要的票据,应及时收回或报废销毁。

5、对不需用或已用完超过保管期的票据,票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报经公司领导和财务经理审批后报废销毁。

6、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按规定年限保存,保存期满销毁需经税务机关查验。

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一星期内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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