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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实施送温暖 工程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实施办法》和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工合作保障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广大职工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稳定和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把建立、巩固、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作为维权工作的重点,下决心、下力气,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按照北京市、铁道部和中铁建总工会关于建立和完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发出以下通知:

一、各单位都要制定具体的发展目标和落实措施。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发展两项基金”、“拨足一项费用”、“完善两项制度”。具体目标为:

1、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基金。2002年每个单位在职职工入会率95%以上,人均积累基金400元以上;并逐年增加积累,到2005年人均积累基金1000―1200元。

2、建立存本用息式送温暖工程基金。集团公司、各公司、生活困难职工较多的分公司都应积极筹集资金,建立存本用息式送温暖基金,到2005年人均积累送温暖工程基金1000元以上。

3、拨足职工困难救济费。根据总公司统一规定,在每年的福利费中,按25%提取职工困难救济费,足额拨交工会,用于对生活困难职工的帮困救助。

4、完善生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对特困、重困职工建档率100%,并实现网络化和动态管理。

5、完善领导干部、集体联系困难户制度。对特、重困职工联系帮困率达100%。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集团公司、各子公司都应成立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党政工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工会。要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主办、各方配合的有力领导格局。

三、切实采取措施,抓好关键环节,加快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

1、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体系建设的强大宣传声势。通过宣传,要形成党政领导重视、工会领导主抓、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要使广大职工明白和积极参加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2、加大资金筹集与管理力度。资金的筹措渠道是:送温暖工程基金,以行政拨款为主,以工会经费结余拨款、社会及个人捐助为辅;职工互助保险基金,以职工个人交费、单位行政资助为主,以工会困补经费结余补助为辅。要积极筹集资金,并坚持滚动发展,做到一次性投入和年年投入相结合。

3、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两项基金”管理办法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尤其是资金的筹集与管理、补偿范围与标准等要作出具体严格的规定。基金统一由工会财务管理,设立专门帐户、专户专存,坚持专款专用,做到安全增值。要切实落实帮困“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完善生活困难职工档案、领导干部和集体联系困难户制度,积极开展重大节日和平时的送温暖活动,与时俱进,把送温暖工程推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附件一:

中铁十六局集团实施送温暖工程 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三个代表”思想,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保障生活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稳定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根据北京市、铁道部和总公司工会“关于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是讲政治、讲大局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和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重要体现。各单位党政工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满腔热情地为困难户多做雪中送炭的好事、实事,把党的温暖送到职工群众的心坎上。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应成立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党政工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四条 实施送温暖工程,应以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为目标,实施“两金一费”制度(即设立送温暖工程基金、职工互助保险基金,提取职工困难救济费),建立稳定的物质基础,将送温暖工程推向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送温暖工程基金

第五条 送温暖工程基金是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主要资金保障。集团公司、各子公司都应设立送温暖工程基金。

第六条 实行“按需定收”的原则筹措资金。基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主要来源是: 1、行政拨款;

2、工会经费节余拨款; 3、困难救济费的划转;

4、其他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的捐助; 5、基金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的用途主要是:

1、对在档生活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慰问和救助;

2、对因患大病、意外灾害等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重困职工的慰问和救助;

3、对特、重困职工子女上学进行资助;

4、对具备脱贫条件的特、重困职工开展生产自救提供适当的借款。

第八条 一般实行存本用息的基金模式。目前经济困难的单位在初期设立时可实行“定期筹措,逐年积累”的基金模式,即每年年初一次性筹集超过全年的送温暖基金费用,并始终保持和逐年增加积累, 最终达到存本用息目标。

第九条 基金积累较多的单位应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金筹措、管理和使用。基金积累较少的单位由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对基金实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推动基金的不断增值。各单位基金可纳入局工会送温暖基金存储渠道统一存储,以取得较高的增值率。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期货、二级市场的股票和基金或进行非扶贫性质的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工会权益保障部门或权益保障工作人员提出方案,原则上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别应急特殊情况可由基金委员会或工会主管领导审批。保障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基金使用要逐笔登记,建立健全业务统计台帐。

第十二条 监督职能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基金由同级工会财务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办事不公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因失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特、重困职工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特、重困职工档案是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开展档案管理所必须的经费和设施,实现档案的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 特困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即符合当地城镇低保条件的职工);重困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出幅度在20%以内),且由于家有重病或重残人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职工个人申报、经常和定期调查等多种形式,经过“三查一访”,即查家庭户籍人口、查家庭总收入、查家族致困原因,摸清情况后,分级建立生活困职工档案。

1、分公司工会按照申请、核实、确认、建卡、变更、注销等程序建立所属生活困难职工原始档案。档案一式三份,分公司、公司、集团公司工会各一份。 2、各公司工会管理本公司全部特、重困职工档案。

3、集团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对生活困职工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管理集团各公司全部特、重困职工档案。

4、困难职工档案应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建档条件的生活困难职工应及时立档;对已解困的职工应及时撤档。每年在当地政府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两个月内,应根据新的标准重新调查核实、登记和调整档案。

第十六条 生活困难职工档案的内容包括:本人的自然情况、家庭成员(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口径填写)、就业情况、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程度和主要致困原因等。

第十七条 生活困难职工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对过期档案由本级工会主管主席审批后可进行销毁。

第四章 领导干部、集体结对联系困难户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集体结对联系困难户制度是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帮困机制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是指副处以上党群和行政干部。集体主要以党、团支部,工会小组或“贴心人服务队”为单位,也可以机关科室、班组为单位。困难户是指已经建立生活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一般每个领导、集体联系一至二户,也可由某个领导和一个集体共同联系一户。

第二十条 建立联系制度由各级工会出面协调组织,牵线搭桥,结成帮困对子。联系对象商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和实施过程在生活困难职工档案中记载。

第二十一条 联系生活困难户的责任目标是:保证联系对象的基本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摆脱贫困。主要活动内容包括:

1、定期不定期走访被联系的生活困难户。

2、全面掌握被联系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构成、经济收入、就业、劳动技能、子女上学、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住房、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思想状况等情况。

3、做好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困难,克服悲观情绪和“等、靠、要”思想,树立生活信心。

4、力所能及地帮助被联系困难户解决衣食住行、子女上学、就业、治病等实际困难。

5、与被联系户共同研究解决困难的措施。为下岗职工寻找新的工作岗位。帮助落实生产自救项目,引导其家庭中有工作能力的无业人员从事修理、加工或其它服务,争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送温暖活动和帮困救助

第二十二条 在提取的福利费中,每年按25%作为困难救济费,由行政拨给工会管理使用。与送温暖基金共同用于帮困救助。

第二十三条 帮困救助的目标:为在档生活困难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一般使职工家庭年人均生活费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20%;力所能及地为困难职工提供“造血”机制,每年帮助30%以上有条件的在档困难职工脱贫。

第二十四条 每年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和子女上学期间,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在档困难户的慰问费:一般在元旦、春节期间每次不少于500元,其中极困户不少于1000元;“五一”、“十一”期间不少于300元,其中极困户不少于600元;对个别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的极困户,一次可给予 1200至2000元。主要从送温暖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比较困难但不够入档条件的一般困难户和临时致困职工也应给予适当救济,一般每次可给予200至400元,主要从困难救济费中列支。因遭天灾人祸在短期内个人经济开支或损失巨大,造成临时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应及时给予走访慰问,慰问费一次性可给予500至1000元; 对个别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的极困户,慰问费一次性可给予1200至2000元。主要从送温暖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对在档生活困难职工,除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慰问救助外,还应采取减免收费、购物优惠、垫付押金等措施,降低困难职工家庭在日常生活、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经济压力。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行扶贫措施。通过无息或低息借款、技术指导、提供场地和其他优惠等方式,扶持具备脱贫条件的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

第二十八条 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帮助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特困职工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县镇民政部门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九条 继续开展贴心人服务队活动,不断扩大新的服务队和吸收新生力量。各级工会领导对此项活动应给予充分重视,为他们开展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其他条件。贴心人服务队实行“四定一包”(即定服务对象、定服务内容、定服务时间、定服务队员、包户到人)制度,不断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准。

第六章 职工互助保险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都要根据集团《职工互助保险实施办法》,设立职工互助保险基金,广泛动员职工入会,逐年筹集和积累保险资金 ,及时做好补偿工作,缓解出险职工的特大经济困难。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集团公司工会设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中铁十六局集团代办处。代办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工会主管主席担任。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的收益分配方案;定期向北京办事处报告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工会权益保障部和财务部。主要职责是:吸收会员;收交会费、保险费;开展补偿活动;对代办分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工会可成立代办分处,其管委会和办公室职责参照以上两款自行制定。远离机关的基层单位,可设代办点。

第三十三条 凡集团内在职职工,承认《中国保险互助会章程》,交纳会费,并至少参加一项保险互助计划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互助会。会员入会、退会自由。

第七章 促进就业

第三十四条 协助企业行政开展职业技能、转业转岗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五条 协助企业劳动部门开展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就业咨询、指导、服务业务,与当地政府劳动和工会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建立广泛的联系,努力向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三十六条 积极组织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作经济、家庭经济、社区家政服务,为下岗职工寻求广泛的就业渠道。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满腔热情地积极开展“为下岗职工找岗位”活动,监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跟踪了解下岗职工的家庭情况,并对下岗职工中特困群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合理的用工制度,原则上应 “以内部职工为主”、“以内部职工带劳务为主”。凡是施工单位内部职工没活干的,不允许安排临时工或民工。并将其纳入目标考核的必备条款。对用临时工、民工而不用内部职工的单位领导,要给予加重处罚。

第八章 帮困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主席(主任)和工会保障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帮困“第一责任人”职责,做特困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困人。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主席(主任)要主动、及时掌握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对每个困难职工做到家庭状况、实际收入、致困原因、就业要求、思想情况等心里有数。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困难职工建档率要达到100%。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生活困难职工报告制度,对本单位新出现的特、重困职工,要及时向本级党、政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建立领导干部和集体结对联系困难户达到在档困难职工的100%。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主席(主任)是帮扶本级困难职工的第一责任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济困措施和实现帮困救助目标。

第四十三条 如果不拨足职工困难救济费,不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困难职工档案,不实行联系困难户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帮困第一责任人职责,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不能有效实施帮困救助而发生悲剧性事件,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分项制定单行规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行。

附件二:

中铁十六局集团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完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单位资助,开展与职工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灾害等特殊困难有关的互助、互济性的群众保险组织。

第三条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坚持以下原则:职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基金收支平衡、适度积累;险种和补偿标准的设置突出重点、简单易行,并随着资金的不断积累,逐步增加险种和补偿标准。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是集团各公司在册职工,承认基金会章程,自愿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加入互助合作基金会。

第五条 职工入会后,应签发会员证。会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如丢失要及时申请补办。 第六条 会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会员关系同时终止;离退休职工可保留会员关系。会员未享受过保险待遇的,退会时可申请退还本人交纳的会费本金。凡已享受过补偿待遇的一律不退。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享受基金会规定的出险补偿待遇;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基金会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对基金会诚实、守信,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交款时间六个月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从超过六个月后第一日起终止计算会龄,不再享受出险补偿待遇,在两年之内从下次交纳会费之日起再恢复计算其会龄,享受会员待遇。超过两年不再连续计算其会龄和不退还其所交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成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理事会,各子公司成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各设名誉理事长三人,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担任;设理事长一人,由同级工会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担任,理事由有关部门五至七人组成。日常工作由权益保障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负责指导,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宣传教育,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全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修订基金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的稳定增值;教育职工发扬团结互助精神,表彰先进,促进互助合作保险工作的良性运转。

第四章 基金来源

第十三条 会员新入会一次性交纳入会费150―200元;此后每月交纳会费不低于5元,每年五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全年的会费。

第十四条 各级单位行政每年按不低于会员交纳金额的两倍给予资助(多助不限),每年六月底前一次性拨付给基金会。

第十五条 工会每年从职工困难救济费中提取20%―35%拨给基金会。 第十六条 接受各种渠道的捐赠。

第十七条 如开支超过基金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另行筹集资金。到2005年末,人均基金积累余额达到1000―1200元以上。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大病补偿。会员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在一个年度享受基本医疗和企业补充医疗费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达5000元,补偿1000元;此后,每超过1000元,补偿500元,一年内补偿限额为12000―20000元。

第十九条 伤残补偿。会员因工致残,一次性补偿:八级1000元,七级2000元,六级3000元,五级4000元,四级9000至14000元,三级10000―16000元,二级11000―18000元,一级12000―20000元。会员在职期间因病或意外伤害(无责任人赔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补偿8000―12000元;因意外伤害,有责任人赔偿的一次性补偿4000―6000元。

第二十条 供养子女大病补偿。会员供养子女因患大病住院,个人开支达8000元,补偿1000元;此后,每超过1000元,补偿500元,一个年度内补偿最多不超过6000―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房屋损毁补偿。会员自有房屋(只限一处常居并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损毁,一次性补偿2000―3000元。

第二十二条 死亡补偿。会员死亡一次性补偿:无补偿会龄(指从入会或最后一次获补偿后起算的会龄)5年以下1000元,5至10年以下2000元,10至15年以下3000元,15至20年以下4000元,20至25年以下5500元,25至30年以下7000元,30至35年以下8500元,35年以上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会员可重复享受以上各项保险待遇,但一年内累计补偿不超过1.5―2万元,历年累计补偿不超过6―10万元。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采取母、子公司分级管理模式。各分公司和人数较少的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基金会统一管理。基金由同级工会财务部门单独设立账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资金亦可由母公司基金会集中存储,以利取得较多增值。如从基金中提取或开支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年度基金收入(含利息)的2%。

第二十五条 保险补偿一般实行“保本用息、适度积累”的原则,即对原有基金实行保本用息;对当年新筹集的资金,会员交纳的全部进入积累,行政按正常标准资助的进入积累的部分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会员出险后,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凭据,经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填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补偿审批表》一式二份,附有关凭证报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出险补偿。需经基金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季或半年研究补偿一次。

第二十八条 除外责任。会员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或伤残,均不享受保险补偿。

第二十九条 会员或其亲属自出险之日起满一年,会员或受益人未提出补偿申请的,不再享受补偿待遇。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台帐、会员证的登记、管理制度,会员个人交纳的会费、出险补偿,应逐项在会员证上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对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或职代会)报告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报局工会权益保障部。局职工保险理事会一般每年对各基金会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章程》,在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和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收费、补偿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职工互助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职工互助保险大病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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