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1、设立登记(备案)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4、年检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