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即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的选择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由于财政部颁布的通用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未单独设置“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填入所有者权益项下。
《专项储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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