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程序
2009-08-24 17:30:08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二)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畜牧兽医、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意见后,报市、州、地商务行政等部门会审。
(三)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及时函复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照规定条件进行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申请单位或个人凭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二、在原址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在原址申请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二)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意见后,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根据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由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照规定条件进行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生猪定点屠宰点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生猪定点屠宰点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申请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照规定条件进行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点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点标志牌,报所在地市、州、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凭生猪定点屠宰点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