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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设置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十一五”牲畜定点屠宰发展规划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畜牧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XX县发展畜牧业的优势资源条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XX县生猪屠宰加工业的地位,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畜牧业大县和畜牧业发展牵动战略的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畜禽屠宰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与地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畜牧产品加工业,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先进、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的现代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体系,把沿河农畜产品做大做强并创建名优特品牌。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县辖22个乡镇,即和平镇、黑獭乡、黑水乡、沙子镇、中界乡、晓景乡、谯家镇、夹石镇、甘溪乡、淇滩镇、官舟镇、板场乡、土地坳镇、泉坝乡、中寨乡、思渠镇、黄土乡、新景乡、客田镇、洪渡镇、塘坝乡、后坪乡,规划范围内共有人口57万人,土地面积2468.8平方公里。

1 第四条 规划对象和规划重点

规划对象为规划区内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行业。含生猪、牛、羊、禽类的屠宰加工业。

规划的重点是针对规划对象在规划区内产业区域布局,屠宰厂(场)的设置位置及规模化程度。

第五条 规划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四)《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五)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2]275号);

(六)《XX县畜牧业发展纲要》;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2010年。 第七条 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屠宰加工业发展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为准则;

(二) 畜禽屠宰加工业发展与XX县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 畜禽屠宰业布局与城镇规划布局相适应的原则;

(四) 新建、扩建与撤并畜禽屠宰网点和产业规模相适应,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空间结构

(一) 核心幅射层

以县城为中心,建设集牲畜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产品配送为一体的机械化屠宰场,充分发挥其带动幅射作用,使其成为推动XX县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业发展壮大的龙头企业,并以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 区域中心层

根据XX县区域城镇布局和历史传统商品流向,在北部片区后坪、塘坝、洪渡、新景、客田五个乡镇,以洪渡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中部片区官舟、思渠、黄土三乡镇以官舟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西部片区土地坳、泉坝、中寨及三个乡镇以土地坳镇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东部片区沙子、中界、晓景以沙子镇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南部片区甘溪、夹石两乡镇以甘溪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谯家镇为工矿区牲畜屠宰加工中心。

第九条 依据XX县畜牧产业的发展规划设置,屠宰加工布局与之同步规划,同步发展,使畜禽资源按区域规化经屠宰加工后形成特色产业增加附加值。

(一) 重点建设县城牲畜屠宰场,为和平、黑水、黑獭、淇滩、板场五个乡镇提供畜禽屠宰加工服务,并负责保障五个乡

3 (镇)所在地集市所需的肉品配送服务。

(二) 巩固和完善沙子、官舟屠宰企业的服务功能,在沙子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负责沙子、中界、晓景三个乡镇所在地集市所需的肉品配送服务;在官舟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负责官舟、思渠、黄土三个乡镇所在地集市所需的生猪肉品配送服务,并建设成山羊屠宰加工特色产业。

(三) 西部片区(土地坳、泉坝、中寨)在土地坳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

(四) 北部片区(洪渡、后坪、塘坝、新景、客田)在洪渡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

(五) 南部片区(甘溪、夹石)在甘溪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建设肉牛特色加工企业。

(六) 在谯家镇工矿区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 第十条 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资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资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畜禽)机械化屠宰加工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规定数量的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必须具备四名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检疫检验技术人员;

(五)必须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备、消毒药品及符

4 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必须有生猪(畜禽)及深、精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具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划擅自设立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民自养自食的畜禽产品加工不属本规划调整对象。

第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XX县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业设置规划分布示意图》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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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设置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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