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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场长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07 08:35:3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近两年来,一直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期间曲曲折折,断断续续,几度反复。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各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和生猪定点屠宰办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新建,并正式营业。从而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病害猪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肉品的供应质量,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了南岳对外开放旅游精品形象,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基本情况

我区定点屠宰工作自1996年实施以来,由于严重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xx省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之近两年企业内外矛盾加剧,难以调缓,2009年8月中旬,区定点屠宰场自行决定停产,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再入底谷。为应对区定点屠宰场停产,根据岳政办纪2009]24号文件精神,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实行屠商自行宰杀,市场集中检疫的应急措施。市食安委、市屠宰办来岳检查工作时,均要求我区尽快改变这种模式,恢复正常的定点屠宰工作秩序。自去年下半年始,我局理清思路,认真思考区定点屠宰发展方向,并积极邀请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督促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添置、改进和完善软硬件设施,力争达到法定设置要求,并组织人员多次深入市场,召开个体屠商会议,调缓个体屠商与区定点屠宰场之间历史形成的恩怨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区定点屠宰场新址建设完工,并于今年7月28日正式营业,实行屠商自行收猪到屠宰场统一检疫、宰杀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并成立了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监管。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商务部门和区食安委的安排,我局精心组织开展了“迎建国60周年”猪肉质量安全百日专项行动和中秋、元旦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执法车辆40台次,收缴未经检疫猪肉、问题猪肉130余公斤。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确保了全区建国60周年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肉食品安全,促进了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高。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重树稽查队的良好形象,对稽查人员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3名队员(临时工)全部清退,从机关重新抽调了3名同志重组稽查队。为了加强稽查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屠宰办组织稽查队员多次进行《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及相关法规集中学习,并开展以老带新和传帮带活动。

(四)认真落实“放心肉”工程建设。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局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生猪进场关、肉品出场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在市场监督中,与各执法部门联动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同时,与定点屠宰场签订“放心肉”工程责任状,将责任量化到各部门。

(五)严格“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为了确保“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范运行,我局向屠宰场下发了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和有关资料,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申请、填报、补贴,目前,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正在全面规范开展。

(六)日常监督管理。一是督促了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签订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出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要求,加强了对出场生猪肉品的把关,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检查了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认真执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生猪肉品检验检疫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生猪进场出场台帐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屠工上岗登记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屠宰场场长职责、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等,要求定点屠宰场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三是要求定点屠宰场每日必须登记生猪进场及出场详细情况,制定生猪每日进出场登记台帐,要求每日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及开票人员都要对当日进场生猪及出场生猪肉品登记台帐进行签字备查,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加强责任心,认真值班,严禁缺岗脱班,严禁检人情疫,严禁开人情票,严禁偷漏税费,严把生猪及其肉品的出入场关口。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区定点屠宰场场地设施整体水平不高,难以确保生猪屠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亟需加大投入、提高整体水平。检疫、检验设施、病害肉处理设施有待改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定点屠宰场内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屠宰场新址开业时间不长,还处在试营业期,许多屠商都持互相观望态度,真正进屠宰场实行代宰的不多。

3、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定点屠宰工作本身难度大,由于部门之间权限不清,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工作开展不协调,配合不够强,致使屠宰市场存在漏洞。

4、当前,我区屠宰办缺乏正式编制、人员和经费,成为阻碍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的重要原因。

四、工作建议

1、督促屠宰场在设施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提高整体水平;组织屠宰场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对屠宰场和各屠商进行深入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大对屠宰市场的监管,打击私屠滥宰和各类不法行为。

3、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建立监管责任网,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4、争取区领导的重视,解决区屠宰办的编制、人员和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狠抓定点屠宰场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

2、强化稽查人员的思想建设,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稽查力度。

3、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

5、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学习培训。

推荐第2篇:定点屠宰申请报告

关于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3万头生猪养殖屠

宰加工(销售)项目申请报告

通榆县商务局:

现将我们公司的自然情况和申请生猪屠宰定点单位的一些情况汇报给县政府,恳请政府在我公司申请的过程中能给予大力支持。

一、企业自然情况

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是通榆县招商引资企业。公司座落在通榆县鸿兴镇明月村、养殖基地在双岗镇,是生猪种猪繁育、养殖销售及饲料加工、屠宰加工、冷冻贮藏、速冻食品加工、熏酱食品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在2005年—2007年间本公司以特种野猪养殖为主、2008年公司为将养殖业做大做强,完善产业链条,新建屠宰厂并向县、省商务部门申请获得畜禽屠宰许可证资质,当时县商务在颁发资质证时限定屠宰范围为特种野猪。由于我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也了解到通榆县生猪肉市场大部分都是由外地调入这一事实,看好了当地家猪养殖屠宰加工发展前景。公司开始着手发展良种家猪养殖。这就是申请生猪定点屠宰的原因。2009年初被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2010年被评定为省级种猪扩繁场。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总资产3894万元、固定资产2070万元、总占地面积3827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其中:祖代种猪繁育场1座,占地面积18270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7000多平方米。

标准猪舍面积4500多平方米;饲料加工车间1座,建筑物总面积2060平方米,其中饲料加工车间700平方米、原材料库和成品库1360平方米,配置饲料生产机组1套,生产能力1500kg/h吨;公司新建生猪屠宰加工厂1座,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内部建有屠宰车间、分割车间、食品深加工车间和现代化冷库、速冻隧道。屠宰车间建筑面积1160平方米,配置现代化生猪屠宰生产线,日屠宰能力600头。各种配置均通过国家QS认证。

二、申请定点屠宰单位

由于我公司生猪繁育养殖采取的是公司+养殖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产品实行公司化经营运作,而不是开展代收代宰业务。以公司养殖的这种经营模式将极大推动通榆县当地的生猪养殖业规模的发展,预计2012-2013年通榆县的生猪年出栏量由5-6万头提升到10-20万头,由公司每年回收出栏的生猪预计达15万头,急需申请定点屠宰加工许可证。目前我公司的生猪屠宰加工厂在白城市县区内是唯一一家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生猪屠宰厂设计规范建设的标准屠宰厂,并且生产工艺已经通过省技术监督局现场审核,获得国家QS认证。已经具备了年屠宰20万头的生产能力。

目前白城市县区还没有一家大型生猪屠宰加工厂,大部分生猪肉市场都让外地给占领了,原因就是咱们本地没有大型的生猪屠宰企业。如果按此现状发展下去,用不上一年县内80%生猪市场都得让外地商户占领。

据我们市场调查获悉,通榆县市面所销售的生猪肉大多是从松

原、长春、榆树、哈尔滨等地进入。而咱们县内所饲养的生猪却由这些城市进行外调,这样一出一进当地政府既没得到税收,养殖户又少收入了很多。据有关专业人士给养殖农户算了一笔帐,农户将生猪运往外地屠宰的生猪,每市斤毛猪要少卖0.2元,即每头猪按体重200斤算,农户要少收入40元钱。如果年出栏生猪20万头,通榆县养殖农户就要少收入800万元。政府在税收方面也要少收近300万元。

由于我公司现在面临着申请通榆县生猪定点单位的工作难度很大,基于企业的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促进当地规模化养殖、规范化屠宰的角度考虑,我公司诚恳申请县政府出面给予支持、协调完成我单位申请生猪屠宰定点单位工作。请县政府领导给予慎重考虑。

特此申请

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5日

推荐第3篇:生猪定点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办法》

[点击数:188更新时间:2008-9-18文章录入:本站 ]

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场地土地证或租赁场地协议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证明书;

(4)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疫设备证明书;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标准的远离水源、无害化处理设施验收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和制证

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情况;现场调查核实;核实无误时将受理材料上报市定点办审批和制证。

2、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市定点办审批的结果送达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归档

1、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屠宰定点管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推荐第4篇:场长岗位职责

场长岗位职责

1、负责猪场生产区的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3、负责全场生产区的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落实和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5、负责监控本场的生产情况,员工工作情况和卫生防疫,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排全场的生产计划,物资需求计划,药品需求计划。

7、负责全场的生产报表,并督促做好每周报表、每月报表上报工作。

8、做好全场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公司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全场直接成本费用和间接成本的监控与管理。

10、负责落实和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①年出栏计划及年出售肥猪数量,②肥猪全程料肉比,③疫苗、药品、消毒剂总费用,④上年度存栏量与本年度存栏量)。

11、直接管辖生产线主管,通过生产线主管管理生产线员工。

12、负责全场生产线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每周主持召开生产例会(表扬先进、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推荐第5篇:场长岗位职责

1.制订茶果园的培育管理计划。2.做好林场小工的考勤工作。3.落实安排小工开展茶果阔栽植、施肥、采收、病虫害防治等农事活动。4.落实安排小工鸡舍搭建、道路整修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维修。5.认真做好经济林园生产情况记录工作,积累各项生产指标数据。6.安排好茶果生产季节的防盗工作。7.自觉学习相关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推荐第6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2010年以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稽查队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2010年三季度工作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规范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放心肉”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一至三季度全县共屠宰生猪183924头(其中汇康屠宰生157584头),检出病、死猪260头,无害化处理260头,检出无害化处理占定点屠宰量的比例是1.14‰,净化了全县猪肉市场。总之,我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4、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换证工作。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1、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提供经费保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抽调公安、动检等部门的人员,确保到位,同时通过电视等媒体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肉食品的鉴别、消费等常识,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2、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超市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充实执法人员,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部门协调和乡镇联动,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卫生差、设备简陋的屠宰场进行治理整顿,对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进行关停。

推荐第7篇:定点屠宰情况总结

200年定点屠宰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屠宰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对本乡的定点屠宰进行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今年加强了工作力量,进一步保证工作经费。年初成立了乡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乡长_____任组长,

_____任副组长,公卫办、动防站、学校、派出所、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并成立了_____乡定点屠宰服务中队,由_____任中队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定点屠宰工作,乡政府与各相关单位签定了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了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管理。

二、务实工作,卓有成效。

1、屠宰场基本情况

我乡今年新修了_____乡定点屠宰场,更新了设备,配强了屠宰工作人员,截止到现在我乡300头的定点屠宰任务已全部完成。年初与宰场负责人签定了定点导屠宰场服务责任书,明确了屠宰场的管理和安全职责;对定点屠宰场卫生条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实行“三证”制度;二要做好消毒、预防工作;三要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四要实行记录、存档制度。严防注水肉、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食肉安全。

2、“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肉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屠宰程序、工艺流程、检疫、检验,层层把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组织动防站、公卫办、工商所等职能部门对肉品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使群众吃上放心肉。今年联合检查3次,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查处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白肉200多公斤,依法予以补检处理,并处罚款800元。并在节假日期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

推荐第8篇:种兔场长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并对整个育种中心工作进行分配、监督与指导。

2.负责种兔的各种类麵常见疾病及防治。

3.利用种兔养殖技术解决养殖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

4.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具体规划。

推荐第9篇:猪场场长岗位职责

猪场场长岗位职责

1、范围:

适用于对猪场场长工作职责的规范。

2、职责:

猪场场长依照本文件规定完成本职工作,负责猪场的全面生产管理。

3、内容

3.1、在公司领导下,全面负责猪场的日常管理生产及销售工作。

3.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的法规、规定和文件,遵守行业规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证正常供猪。

3.3、制定生产计划,监督保证其执行,协助生产部门完成生产任务。

3.4、组织制定猪场生产体系文件,为猪场建设与生产提供技术资料,按时做好报表的填写。

3.5、组织制定猪场生产质量体系文件,实现对猪品质量的有效监控。

3.6、组织制定猪场物料管理制度,确定物料质量标准,进行成本控制。

3.7、申请购买猪场生产所需的疫苗、药物、工具、器械等设备。

3.8、对猪场人员进行调整,分配任务,负责按照操作程序组织人员进行生产,制定场内的消毒,保健、驱虫、免疫计划,并落实执行。

3.9负责监控本场的生产情况,员工工作情况和卫生防疫,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3.10负责对猪场生产资质办理及日常外单位参观、接待。

3.

11、对猪场生产安全工作负责。

3.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10篇:养猪场场长岗位职责

1.场长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全场员工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2.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令,并制订好全场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指标而努力工作。3.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人畜健康、安全。做好“五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疫、防漠、防雷。4.切实抓好本场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新老职工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5.依书报阅览室为园地,带领全场员工开展学文化、学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探索科学养猪新技术的活动。6.制订好全场各项工作的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管理,对各项工作做好定期考核。体现责任制多劳多得,好劳多得。7.负责猪场的全面工作。8.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9.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10.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落实和完成公司各项任务。11.负责监控本场的生产情况,员工工作情况和卫生防疫,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12.负责编排全场的经营生产计划,物资需求计划。13.负责全场的生产报表,并督促做好月结工作,每周上报工作。14.做好全场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15.负责全场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16.负责落实和完成公司下达的全场经济指标。17.直接管辖生产线主管,通过生产线主管管理生产线员工。18.负责全场生产线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每周或每月主持召开生产例会。

第11篇:猪场场长岗位职责

猪场场长岗位职责

(一) 负责猪场全面行政管理和生产管 理以及经营管理等工作;

(二) 负责制订和完善猪场相关管理制 度,协调各级工作关系;

(三)负责制订目标任务实施措施,落 实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编排全场的月度、年度生产 计划、物资需求计划和预算;

(五)负责监控生猪生产情况、员工工 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六)负责生产报表管理工作,安排做 好日报、周报、月报等;

(七)负责人力计划、培训安排、考核 录用、薪酬结兑等工作;

(八) 负责抓好卫生保健、防治等工作, 确保无重大疫情发生;

(九)负责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及时了 解动态,及时处理问题;

(十)负责全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 与公共财产设施的安全。

(十一)负责全场的种猪、商品猪、淘汰猪和猪粪的销售工作。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 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 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 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 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 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 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 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 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 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 处消毒更换衣服。 .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 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 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般一 个月)经检疫确认健康并消毒后方可进场混群。

8、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 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9、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 其外借,不得将场外饲养管理用具带入场区使用。

10、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 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 2 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 6 米范围内以及 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 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 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 1—2 次,如周边发现疫 情,每日 1 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 车辆轮胎使用 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转群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母猪从妊娠车间转入产房前:要对母猪进行清洗, 消毒后方可进入产房。

9、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 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 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 充分消毒 5 分钟以上。

免疫及标识制度

1、树立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

2、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严格执行本场的猪群免疫程序, 建立有效地预防体系。

3、禁止在场区饲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猪场环境、猪舍 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加强饲养管理、饲料的质量和饮水的清洁卫生,增 强猪的抵抗力。

5、严格遵守疫苗的使用程序: (1)防疫员预通知接种 时间;

(2)饲养员提前一天统计受免疫猪的数量,并投喂 2 天电解多维; (3)饲养员领取疫苗; (4)防疫员如实接种; (5)饲养员监督实施。

6、健全后备种猪、基础种猪的免疫档案。

7、疫苗按说明要求专人负责,冷链保管。

8、猪场以自繁自养为主,引种时要了解对方当地疫情 及有关情况,经确定为健康猪方能转入生产区。

9、商品猪按栋号填写免疫卡。

10、定期给猪投喂预防性药物, 但免疫期间不能投药 (患 病猪除外) 。

11、疫苗出库要详细登记,使用过的废弃物要作无害化 处理。

12、种猪耳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补挂,转群时种猪的档案要随之转动。

13、任何人不可将生肉及其制品带入场内。

14、员工不得相互串岗,各舍设备和工具不得串用,严 禁借给外场人员使用。

15、种猪免疫后按耳标登记,填写免疫卡,一年两次送 至动物防控机构进行抗体监测,确保免疫合格率 100%。

引种及检疫申报制度

1、猪场从外地引种实行申报审批制,逐级申报。由省 动物卫生所审批后引种。

2、引种必须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无特定动 物疫病区的猪场方可。

3、引种过程必须通过动物卫生检疫,并出具证明,到 场后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检疫。

4、引种后猪实行隔离饲养 30 日方可混群。

5、定时对场内所有养殖动物进行检疫检测,一旦发现 疫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疫情报告。

6、出售仔猪及其商品猪实行保检制,即向当地卫生监 督部门报告,检疫合格并出具证明方可销售。

7、严格遵守遵守检疫部门相关规定,实行责任到人制, 延误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疫情报告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1、检疫员要每日认真填写检疫记录表,发现疫情是要 立即报告场长,由场长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 与控制机构报告,病死猪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作无害化 处理。

2、非病疫死亡的个体,由检疫员报告场长,查明原因。在无害化处理区进行监督处理(掩埋或焚烧) 。

3、养殖过程中使用一次性用品如注射器、药品等要依 照相关部门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4、严禁食用或出售相关待处理品,造成事故者,依照 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5、无害化处理区作业处理时,必须由指定人员看管, 并作好周边地区消毒工作,严防污染环境或疫情传播。

6、无害化处理后,相关人员要做好处理记录,以便有 关部门或人员查阅。

猪场用药制度

1、使用药物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病情对症下药。

2、正确配伍,注意配伍禁忌。

3、领取药品必须如实登记。

4、正确计算药物使用剂量,不欠量或超大剂量用药。

5、严禁对妊娠母猪使用“孕畜禁用”标识的药品。

6、激素和剧药要有技术人员指导使用。

7、配置药品必须在药房内完成,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 或恣意浪费。

8、医疗器械用好后立即放回原处,严禁在药房外闲置。

9、煮沸医疗器械时要有人守候,以防烧毁。

10、装卸和使用金属注射器时要正确操作,小心用力, 避免损坏零部件。

11、小心使用天平和玻璃器皿。

12、用凉开水稀释新生仔猪口服药物。

13、药品均按性状、种类、用途归类整齐排放,用完一 盒在开启另一盒并放回原处,不得乱拿乱放。

14、工作时要集中精力,避免用错药品造成不良后果。

15、保护好医疗器械的消毒效果,取用后随即盖好,以 防细菌污染,禁止将整合注射器或针头带入圈舍。

16、疫苗专用注射器和常用注射器要分开摆放,不可混 用。

17、爱护室内卫生,药盒、空瓶、废针、包装带不得随 便丢弃,要放入垃圾箱统一处理。

猪场车间岗位职责 配种妊娠车间的岗位职责

1、每天观察种猪,评估其健康及表现,并给需要药物 处理的种猪投放药物或注射治疗。

2、配合分娩舍的饲养员把断奶母猪从分娩舍转入配种 舍。

3、按照饲喂计划给所有种猪投放饲料,搞好本舍的清 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

4、坚持兽医防疫规程,做好种猪的更新淘汰计划,保 持种猪良好的繁殖结构。

5、按照生产流程,把生产母猪不同生理阶段分群分类 饲养管理。

6、加强种公猪管理,合理利用种公猪。

7、配合分娩饲养员,将临产母猪经清洗消毒后转入分 娩舍。

8、检查和维修各种设备,做好本舍的各种生产纪录并 及时送交统计分析。

9、当需要时,协助其它猪舍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产 量和栏圈利用串。

产仔哺乳车间的岗位职责

1、每天观察猪群的何况和表现。

2、与配种妊娠车间的工作合作,计划好临产母猪向产房的调进,确保临产母猪进分娩车间。

3、保持舍内清洁卫生、干燥、切实做好每周的常规消 毒工作。

4、切实做好临产前后母猪的护理和分娩的接产工作。给所有的母猪和仔猪喂料。仔猪出生后,调整哺乳母猪的带 仔数。

5、给出生小猪断脐、剪牙、断尾、补充铁剂等。

6、关心猪群福利:观察分娩舍的温度、湿度等,决定 是否使用通风、降温、保暖等设备,为母猪和仔猪创造舒适 的环境。

7、严格执行免疫程序,给有需要的母猪、仔猪提供医 疗服务。

8、有计划地安排母猪断奶,适应断奶提高母猪年生产 能力,母猪调栏,做好母猪的清洗消毒、驱虫工作。

保育车间的岗位职责

1、在每周的猪群转移中,要清洗及消毒好栏舍和作好 必要的准备工作。

2、猪只转入保育舍时,要依大小、强弱、公母作适当 的分群,力求同栏猪只尽量均匀。

3、每天观察每头猪并分析它的健康表现。

4、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和免疫程度,对需要药物治 疗的猪只及时治疗处理。

5、饲料要保持清洁卫生,堆放饲料的地面要干燥清洁。

6、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如疾病处理等),每天检查饮 水器,确保正常供水。

7、根据气候的变化和猪只的大小做好也暑降温工作和 防冻工作,控制舍内的小气候。

8、做好周密的转栏计划,提高生产效率。不浪费饲料。

生长育肥车间的岗位职责

1、生长育肥阶段是终端产品生产的重要时期,最终反 应了企业产品的质量优劣和市场价值量的高低,饲养人员必 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2、按照大小、强弱的一致性,合理编制饲养群体。

3、坚持常规性的场地消毒,做好群体的健康观察,治 疗处置和科学的免疫注射。

4、科学饲养:采用全价系列化的饲料、自由采食。把 握好在 30-60 公斤阶段,60-90 公斤阶段的换料饲养,满足 不同群体对营养的需求。

5、创造优良环境条件,促进生长,提高饲料转换效率。

6、根据生产育肥猪大群管理的特点,要求注重节约饲 料,力求降低饲养成本。

7、加强大群管理,降低死亡率。

8、积极配合畜牧兽医技术性的贯彻实施。

物料管理制度

为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加强物料管理,合理利用材 料,提高材料利用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材料的范围 设备配件、电器配件、兽药疫苗、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其它材料等。

二、申请购买

1、场内材料由材料库统一管理、申请、调配、维护和 保养,由采购员统一采购。

2、材料库管理员依据生产计划及各类物料消耗、使用 周期,每月初给场长和使用部门提供物料存货盘点报告表。 并主动配合做好请购计划。杜绝重报漏报和短却材料、配件 事件的发生,避免因待备件而造成的停产。

3、每月 25 号将场长签字同意的请购单送交采购员,按 采购作业程序办理后,并将“请购部门存档”联取回备查。

4、材料管理员要积极追踪落实超过 20 天的请购计划和 超过 3 天的紧急采购,对不能及时采购的备件要主动与采购 员协商,克服困难,保障生产需要。

5、专业性强又特别急需的配件、加工件和维修件由需 要者填写请购单,报场长签字同意后, 自行借款、请车采 购,购回后经场长、材料管理员核验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单, 即可到财务报销。

6、工作程序如下: (每月 25 号前)拟定请购计划→需货单位会签→场长审 批→采购员询价→存档→本场审批→追踪落实(整个周期需 要 20 天)

三、物料进库验收、分别归类存放 物料进库验收、

1、物料购回后,物料管理员会同需货单位负责人根据 请购单、发票和供货合同及所购物品之品质等各验收合格后 方可入库。其中一项与所述条款不符,不得入库。(若没有 签定供货合同可以在请购单、发票、品质相符的情况下入库) 并开具入库单将“采购联”交采购。

2、对质量不佳或型号不符之物料要及时退货,如不能 退货,打书面报告报场长。对货质不明者必须请示场长后再 做处理。

3、新入库的材料应当日报知场长和使用者,以便及时 投入使用。

4、材料入库管理员根据入库单实入数量、单价、金额 于入库当日或次日 12 时以前登记物料明细帐。

5、根据入库材料的类别,分别归类,放置在规定的库 区库位上,然后填制卡片或标签,注明品名、产地、何种设 备用备件或材料、进货时间、数量、使用情况等等,以便以 后领用。

6、每周一(遇节日顺延)保管员将入库单“材料会计联” 交财务部。

7、其工作程序如下: (物料员、采购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填写入 库单或退货报告→报告场长→填制卡片、标签

四、物料存放管理

1、将生产用备品备件、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兽药疫 苗、部分具他材料等分区放置,定置管理。

2、库根据物品类型和特性,将电器,易碎、返潮等物 料分层放置,并挂物品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进货 时间、领用情况等。各分库要求卫生整洁、干燥、防火、防 盗、安全、防鼠害。每周进行检查清理。

3、材料管理人员要钻研材料管理、保养的业务知识, 熟悉有关物料的保养特性,避免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浪费: 要对材料库所辖材料进行严格管理, 做到数量、规格型号帐, 物、卡一致,若丢失或损坏,材料管理人员要做出调查报告 上报场长,查不出丢失或损坏的原因由材料管理人员负责赔 偿。

4、其工作程序如下: 物料分类入库→按类分类挂或标签→按时检查清理核 对帐、物、卡是否相符→查找分析原因。

五、物料领用

1、建立生产用配件物料领用卡;个人工具领用卡;劳 保用品领用卡。

2、生产用物件,由课班负责人填单,个人工具用品、劳保用品由本人填单,负责人签字后,报场 K 审批后领取。 每月底领用报表和使用情况报表。

3、生产、维修急需备件,由生产,维修主管签字后可 先领用,当日由物料员报场长市批手续。(仅限机修生产急 需时)

4、材料管理员根据当日领料单实领数量、金额、单价 于当日最迟于次日 12 时前冲减物料分类明细帐。

5、每周一(遇节假日顺延)材料保管员将出库单“材料 会计联”送交财务。

6、每月 25 号结出物料领用汇总表,分类计出金额以及 总金额,于 26 号前报场长,财务部。

7、其工作程序如下: 领用人填单(班长或主任)→场长审批→凭单领取→登 记帐簿→做出领用月报表

六、物料使用、保管、报废 物料使用、保管、

1、物料保管员对领出的物料、工具要进行追踪、询问 了解物料的使用质量及损耗情况,并对其做记录。物料、工 具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加以维护和保养,若使用人员疏于保 养或操作不当造成损火,所发生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场部或 个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大型工具原则上不允许个人领用,从库房借用。

3、普通工具领出时必须记录在“个人工具卡”上。

4、工具在使用中损坏的,及时交旧领新,并填写报损单,但不在“个人工具卡”上登记。

5、个人登记卡上的工具如果丢失,应按其价值的 50% 赔偿。

6、配件领出,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应交回损坏的配件, 并登记配件用途。

7、损坏零件要组织人员进行修复,确已无法修复的做 报废处现。

8、领出配件没有使用或没有用完应交回,原则上个人 不允许保管任何配件和物料。

9、领用材料时当事人应当面检查,如不合格退回库房, 材料合格但略磨损请在领料单上签字。

10、属非人因素的材料损坏是“自然损坏”的库房将会 同维修人员、财务人员共同鉴定予以报损,并依照“交旧领 新”的原则予以处理。

七、帐目的建立及盘点

1、帐目的建立清遵照《物料管理办法》具体细则执行。

2、盘点在每月 26 号材料管理员会同财务人员对材料实 物进行盘点,具体细则与要求请遵照《物料盘查制度》进行。

第12篇: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

京农发[2014]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五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自宰自食的除外。 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和产品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本市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自动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设立与批准

第八条 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各生产车间布局与设施设备以及工艺流程要有利于产品追溯制度的建立。 第九条 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具备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求,并配备人员防护用品、设施、设备;

(六)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的待宰舍、急宰间、屠宰间以及低温储存、清洗消毒、畜禽屠宰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七)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八)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人员;

(九)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室、检疫检验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十)具备符合标准的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第三项至第十项所列条件应与畜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第十条 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开工建设之前,申请人应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水源证明材料,以及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材料送交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开工建设意见,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审核验收程序》执行。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应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验收和审核标准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屠宰标志牌;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标志牌格式由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定期公布和更新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十二条 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应在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有效期到达前向所在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将意见报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给予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由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与批准工作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畜禽屠宰。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畜禽,应附具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必须佩戴免疫耳标。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严格的畜禽屠宰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畜禽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检验规程进行检疫检验,并如实记录结果。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疫检验应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设置同步检疫检验装置。

第十八条 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国家规定畜禽标识的;

(二)用药未达到休药期;

(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屠宰前已经死亡的;

(五)含有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物质;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含分割肉品)应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场),此外,猪胴体应加施检疫、检验合格验讫章,牛、羊胴体应加施检疫合格验讫章。

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不能低于2年。 第二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规定进行病原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记录至少保留2年。

第二十三条 任何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畜禽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流向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支持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产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并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级消毒剂、包装材料和专用运载工具,并制定相应使用管理制度。厂(场)区冷库不得存放非本企业屠宰畜禽产品。畜禽产品应使用封闭、冷藏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输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不得运输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涉氨冷库进行检修、维护。

第二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连续歇业、停业超过180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本企业畜禽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出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畜禽屠宰的检疫监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畜禽(生猪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向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宰管理办法》作废。

年10月1日实施。2002年12月发布《北京市畜禽定点屠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13篇: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式样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式样

标志牌制作说明:

一、字体及尺寸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方正美黑;其余字体为方正黑体。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高80mm,宽55mm,字间距16mm“XXX 市人民政府”字高35mm,其余字高为25mm。

(三)文字均为黑色,阴字。

二、材质要求

不锈钢拉丝,留边,边高20mm;不锈钢版面为弧线,弧顶高45.00mm。

三、文字要求

(一)若属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牌匾,“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改称“小型生猪屠宰点”。

(二)“XXX市人民政府”指颁发该证照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如福州市人民政府。

(三)定点屠宰代码指按照“编码规则”编制的该场(点)定点屠宰代码。

注:规格、样式及排版形式、参数见标定,矢量图见光盘。光盘与本式样不一致的,以本式样为准。

第14篇: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翼城县商务粮食局

2011年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2011年,我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商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围绕着力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进一步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执法巡查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展开。猪肉市场进一步净化,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100%,乡镇达97%以上,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2011年工作情况和今后打算汇报如下:

一、2011年主要工作

2011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秩序稳定、运行平稳。一是集中力量不间断对全县定点屠宰企业从进、出场检验检疫、索证索票、卫生安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卫生质量逐一进行检查,对证章不全和证章不符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二是严把屠宰流程规范关,认真做好肉品流向登记,确保出厂肉品合格率100%。三是积极做好应急储备。去年生猪价格及猪肉出现很大波动。我们为积极应对猪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深入生猪养殖基地实地考察生猪生产和存栏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长汇养殖有限公司为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与市局签订了“生猪活体应急储备协议”,做好全县肉品供应工作,预防因猪源紧张而造成猪肉价格猛涨,确保全县人民猪肉供应正常。目前,全

县三家定点屠宰厂运行正常,入场生猪和出场肉品检疫检验率达100%,城区定点屠宰率达100%,肉品市场进一步净化,未发生因肉品质量而引发的身体损害和消费者投诉事件,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稳定,运行平稳。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一是加强生猪进场查验。要求屠宰企业必须有固定人员做好每日生猪入场的验收工作,对进场的生猪要求必须佩带耳标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填写《生猪进厂登记表》;运输车辆必须经过消毒池方可入圈待宰,对猪圈及周边环境要定期消毒,防止疫情发生。二是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屠宰和肉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生猪在宰前必须待宰静养12小时以上,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过程》、《生猪屠宰产品质量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并做到逐头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有肉检人员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三是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病害猪均采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过程,局里都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四是加强“瘦肉精”监管。对每日进场的生猪按照我县畜牧部门的规定进行头头检测。

(二)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各屠宰场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对屠宰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

格。现已关闭了隆化和南梁两个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乡镇屠宰场点。

(三)加强执法巡查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一是开展日常巡查;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在春节、端午、五

一、中秋等节假日开展联合执法。去年共开展联合市场巡查执法活动70余人次,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私屠滥宰、制售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翼城县商务粮食局

第15篇: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

日期:2010-0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 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 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计和规划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有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屠宰厂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应当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以上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至少500米以上;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

(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畜禽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整个建筑群需划分为连贯又有严格隔离条件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包括饲养圈、待宰圈)、屠宰加工区、病畜隔离管理区。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设专门通道相连;

(四)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检疫检验设施;

(五)备有适用的消毒药品、消毒设施,健全消毒制度;

(六)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音等符合国家和全市环保要求;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八)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

第九条 接触肉品的设备、器具和容器要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的耐用无毒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禁止使用竹木器具和容器。

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便于清洗、消毒。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选用不渗水的材料制作,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条 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屠宰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和品质检验机构,应具备检疫、检验工作所需的检疫检验室和相关化验设备,并有健全的检疫检验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并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清真屠宰的还应符合《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于经当地民族事务委员会核准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屠宰供应清真食品的经营性畜禽屠宰厂(点),应遵照少数民族习惯屠宰,并应具有屠宰吊挂设备、仰卧固定装置等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卫生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整体布局和规划工作。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布局应当合理、科学,符合我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五环路以内不得新建畜禽屠宰厂、肉类加工厂。

第十四条 屠宰厂(点)定点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局按照《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市农业局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制定《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标准》。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经组织验收合格,颁发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

定点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将定点屠宰证及标志牌证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屠宰厂(点)的,在符合当地区县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绿化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向当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内容要求说明是否符合当地区县或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绿化等要求以及投资者、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加工产品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厂(点)址四邻位置图、厂(点)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技术材料。经当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局审定,领取市农业局定点屠宰许可初审同意的批复。

(二)持市农业局定点屠宰许可初审同意的批复,向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申请其他建设项目许可事项。

(三)屠宰厂(点)建设竣工,经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四)持建设项目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到市农业局领取定点屠宰许可证;

(五)持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实行定点屠宰以前投入使用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对照本规定要求自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当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定点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农业局审批。市农业局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定点屠宰证。

第四章 检疫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应当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屠宰的牛、羊必须有免疫耳标。

第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必须加盖针刺式检疫合格印章。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检疫或品质检验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 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畜禽屠宰的检疫监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屠宰的卫生品质检验监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点)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屠宰厂(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由市农业局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屠宰厂(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畜禽屠宰厂(点)应在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定点屠宰申请。

第16篇:生猪定点屠宰设置发展规划

XX县“十一五”牲畜定点屠宰发展规划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畜牧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XX县发展畜牧业的优势资源条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XX县生猪屠宰加工业的地位,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畜牧业大县和畜牧业发展牵动战略的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畜禽屠宰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与地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畜牧产品加工业,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先进、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的现代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体系,把沿河农畜产品做大做强并创建名优特品牌。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县辖22个乡镇,即和平镇、黑獭乡、黑水乡、沙子镇、中界乡、晓景乡、谯家镇、夹石镇、甘溪乡、淇滩镇、官舟镇、板场乡、土地坳镇、泉坝乡、中寨乡、思渠镇、黄土乡、新景乡、客田镇、洪渡镇、塘坝乡、后坪乡,规划范围内共有人口57万人,土地面积2468.8平方公里。

1 第四条 规划对象和规划重点

规划对象为规划区内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行业。含生猪、牛、羊、禽类的屠宰加工业。

规划的重点是针对规划对象在规划区内产业区域布局,屠宰厂(场)的设置位置及规模化程度。

第五条 规划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四)《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五)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2]275号);

(六)《XX县畜牧业发展纲要》;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2010年。 第七条 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屠宰加工业发展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为准则;

(二) 畜禽屠宰加工业发展与XX县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 畜禽屠宰业布局与城镇规划布局相适应的原则;

(四) 新建、扩建与撤并畜禽屠宰网点和产业规模相适应,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空间结构

(一) 核心幅射层

以县城为中心,建设集牲畜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产品配送为一体的机械化屠宰场,充分发挥其带动幅射作用,使其成为推动XX县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业发展壮大的龙头企业,并以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 区域中心层

根据XX县区域城镇布局和历史传统商品流向,在北部片区后坪、塘坝、洪渡、新景、客田五个乡镇,以洪渡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中部片区官舟、思渠、黄土三乡镇以官舟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西部片区土地坳、泉坝、中寨及三个乡镇以土地坳镇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东部片区沙子、中界、晓景以沙子镇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南部片区甘溪、夹石两乡镇以甘溪为发展牲畜屠宰加工中心;谯家镇为工矿区牲畜屠宰加工中心。

第九条 依据XX县畜牧产业的发展规划设置,屠宰加工布局与之同步规划,同步发展,使畜禽资源按区域规化经屠宰加工后形成特色产业增加附加值。

(一) 重点建设县城牲畜屠宰场,为和平、黑水、黑獭、淇滩、板场五个乡镇提供畜禽屠宰加工服务,并负责保障五个乡

3 (镇)所在地集市所需的肉品配送服务。

(二) 巩固和完善沙子、官舟屠宰企业的服务功能,在沙子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负责沙子、中界、晓景三个乡镇所在地集市所需的肉品配送服务;在官舟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负责官舟、思渠、黄土三个乡镇所在地集市所需的生猪肉品配送服务,并建设成山羊屠宰加工特色产业。

(三) 西部片区(土地坳、泉坝、中寨)在土地坳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

(四) 北部片区(洪渡、后坪、塘坝、新景、客田)在洪渡镇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

(五) 南部片区(甘溪、夹石)在甘溪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建设肉牛特色加工企业。

(六) 在谯家镇工矿区设置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一个。第十条 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资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资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畜禽)机械化屠宰加工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规定数量的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必须具备四名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检疫检验技术人员;

(五)必须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备、消毒药品及符

4 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必须有生猪(畜禽)及深、精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具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划擅自设立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民自养自食的畜禽产品加工不属本规划调整对象。

第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XX县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业设置规划分布示意图》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17篇: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初审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办理程序

一、许可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

二、申报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4、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

5、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设立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有屠宰间、屠宰设备、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请示报告;

2、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六份;

4、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实际技术资料、专家审查意见等)。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提交申报材料。

2、在受理申请后,会同市级畜牧兽医、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畜禽屠宰场所的书面决定。

3、畜禽屠宰场所建成竣工后,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竣工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畜牧兽医、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除省厅、市政府办理时间外)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忻州市五台山南路38号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八、联系方式:0350-3308877 0350-3308678

第18篇:定点屠宰管理中的

定点屠宰价格管理中的“三难”

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衡阳县重新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业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全县26个乡镇按照公开招标的形式共设定了16个定点屠宰场,其中县城西渡设有2家。定点屠宰工作实施5年多时间,从根本上杜绝了病、死猪肉进入市场,确确实实让老百姓吃上了“放心肉”,但在吃上“放心肉”的同时,要让老百姓吃上“平价肉”,作为物价局,面对着政府的要求,老百姓的期望,对定点屠宰的猪肉价格管理却面临着“三难”:

一、政策不配套,价格管理难。

在衡阳,猪肉是老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商品。按照定价目录,猪肉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都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价格。衡阳县是生猪生产大县,生猪的收购价格主要是根据广州市场的价格、当地生猪的存栏数量变化而变化,收购价格变化周期短,价格波动大,竞争充分,受人为因素影响少。实行定点屠宰后,统一进货渠道,猪肉批发分市场承包,禁止批发商跨市场批发,禁止零售商从非指定批发商进货,特别是在乡镇,由于乡镇与乡镇之间距离较远,屠商只能被动的在所属地的定点屠宰场批发猪肉产品,一定程度上形成地域性经营垄断。因此存在经营上的垄断,县政府要求物价局对定点屠宰的批发价格进

行调控,由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有采取对县城屠宰场批发价格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对乡镇采取发布价格信息的方式,将县城的批发价格信息告知各乡镇屠宰办,然后各乡镇屠宰场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但是这种间接的调控措施力度不大,致使生猪收购价格上涨时,价格调整快,而当收购价格下跌时,价格调整慢;价格调整的灵敏度下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失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操作不规范,代宰推行难。

1、“业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操作模式,致使代宰推行难。为了推行定点屠宰,县财政无力投入,只有采取市场运作,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年限,业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办法来推行定点屠宰。而实行代宰,特别是帮屠商代宰,代宰的猪肉产品又流入市场销售,事必影响屠宰场的利益。西渡城西屠宰场负责人说:“为了建屠宰场,我们前期投入80万,经营期限5年,政府没有一分钱投入,如果全面实行代宰,那我们的屠宰场不是帮那些屠商白建的,我们投入,他们受益。”金兰镇屠宰场伍老板说:“要实行代宰,只能是自养自食,红白喜事的代宰,代宰的猪肉产品不能流入市场销售。”演陂镇屠宰场刘老板说:“实行代宰后,收猪容易时,大家都来代宰,收猪紧张时,就报计划不代宰,由屠宰场提供肉品。如果这样的话,屠宰场就没办法开了,市场没有猪肉卖时,政府只会怪屠场,不会怪屠商。”

2、收费标准低,致使代宰推行难,省物价局湘价费[2010]39号文件规定:“

1、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头不超过17元。

2、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不超过2元收取。

按照这个标准,屠宰场在代宰过程中最多只能收取21元/头(以生猪寄存48小时计算),而实际屠宰场在代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远远高于21元。一是屠工工资,衡阳县目前请人宰杀一头生猪,报酬为100—110元,屠宰场聘请的屠工工资为17—20元/头;二是水、电、柴等燃料支出,经测算,以平均每天宰杀20头生猪计算,每天燃料成本要达4元;三是存栏期间的饲料喂养费10元/头;四是生猪寄存,按屠宰要求,生猪要观察48小时后才能宰杀,寄存收费4元/头。以上四项是在不考虑税费和屠宰场的运行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要进行代宰必须发生的刚性成本支出,合计38元/头。在成本高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屠宰场一般都拒绝代宰。

三、执法缺力度,市场监管难。

实行定点屠宰,屠商由原来的自购自宰自卖,转变成只卖不宰。利益格局被打破,利润要进行重新分配,屠商的净利润较之以前被降低。因此,屠商为了维持原有的利润,就随意抬高猪肉零售价格。目前,我县生猪的收购价格在7.6-7.8元/斤之间,批发价格普遍在10.6—11元/斤,而有个别乡镇的猪肉零售价格达到了13元/斤,比县城高出1—1.5元/斤,老百姓多次向物价局进行反映,但由于屠商市场准入门槛低,流动性大,同时猪肉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对于串通涨价的违价行为认定取证难。因此,单靠物价部门进行市场监测,价格监管就会捉襟见肘。

“三难”是物价部门在定点屠宰价格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物价局的职责,

面对“三难”,我们不能置之不管,要构建“三个平台”来化解矛盾,加强价格管理。

一是建立政策平台,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对于因定点屠宰而造成的地域性垄断经营,应由省物价局统一政策,对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批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利用价格监测,农本调查所收集的数据,根据收购价格的变化情况,按照“毛白差率”不超过40%的标准,及时制定调整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防止屠宰场价格调整的随意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搭建价格平台。推行代宰,是打破屠宰场垄断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符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因此,物价部门要运用价格杠杆的作用,来推动代宰工作的开展,打破垄断经营的格局。在制定代宰价格的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风俗习惯,充分考虑:①代宰过程中的人员工资,燃料费用等刚性支出;②私人业主投资经营的屠宰场的运行、管理成本;③屠宰场一定的经营利润;④部门税费,应由屠宰场统一按标准代征,防止税收流失;⑤地域差异,县城和乡镇相比较,因居住人口数量不一样,日屠宰量也不一样,乡镇实行代宰的成本就比县城的成本高;⑥技术差异,手工屠宰和机械化屠宰,因资金投入不一样,机械化就比手工屠宰的运行成本高。

三、搭建竞争平台。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主要是靠市场竞争来形成合理的价格,作为物价局就要建议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共同搭建一个竞争充分、公平交易的平台。2006年,在县政府的牵头下,商务、物价、工商、市场等职能部门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在两个主要市场

和超市设平价销售店,业主自愿承诺猪肉批零价差在0.8—1元/斤之间,与屠商之间形成价格竞争,对价格管理和稳定物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市场价格的管理调控要符合市场竞争的规律,作为物价部门就是要搭建平台,赢造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引导、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定点屠宰价格管理只要搭好了这三个平台,就能解决工作中的“三难”,就能够让老百姓既吃上“放心肉”,又吃上“平价肉”。

衡阳县物价局欧志华2011年5月12日

第19篇: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1 古交市玉田生猪定点屠宰场 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 地址 1 沁县定昌镇生猪定点屠宰厂 沁县西渠上村 2 壶关县食品公司杜家河生猪定点屠宰厂 壶关县龙泉镇董家坡村 3 武乡县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 武乡县城关 4 武乡县食品公司洪水食品站 武乡县洪水镇 5 武乡县食品公司蟠龙食品站 武乡县蟠龙镇 6 襄垣县康泰食品公司西营食品站 襄垣县西营 7 沁源县郭道生猪定点屠宰厂 沁源县郭道镇 8 长治县食品公司西火购销站 长治县西火村 1 泽州县食品公司巴公生猪定点屠宰场 泽州县巴公镇西寺庄村 2 陵川县食品公司礼义经营部 陵川县礼义镇 3 陵川县食品公司附城经营部 陵川县附城镇附城村 1 原平畜禽购销中心轩岗生猪定点 原平市轩岗镇 2 原平畜禽购销中心崞阳生猪定点 屠宰场

原平市崞阳镇 3 五台县耿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耿镇镇耿镇村 4 五台县豆村生猪定点屠宰场 五台县豆村镇豆村村 5 五台县五台山生猪定点屠宰场 台怀镇黄土咀村 6 五台县东冶生猪定点屠宰场 东冶镇北广菜市场南侧 7 繁峙县砂河生猪定点屠宰场 繁峙县砂河镇

宁武县东寨生猪定点屠宰场 东寨镇 1 临县食品公司三交定点屠宰场 临县三交镇 临汾市 1 襄汾县利民食品有限公司赵康生 猪定点屠宰场 襄汾县赵康村 2 隰县天天饮料有限公司肉联厂生 猪定点屠宰厂 龙泉镇西留庄

第20篇:屠宰工岗位职责

屠宰工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验检疫规程,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入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公(母)种猪、注水猪、病死猪,不屠宰明知有化学物质残留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场。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进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屠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认真开展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四、驻场检疫人员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六、驻场检疫人员、屠宰场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进场前检测台账》和《生猪进场登记台账》,检疫检验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生猪及猪肉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生猪销售原则参照屠宰场自营生猪销售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销售生猪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肉品销售台账》,屠宰场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肉品销售台账》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生猪及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账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验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疾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入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账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责任落实到人。

三、有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按规定及时冲洗、消毒,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四、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五、屠宰车间应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不得使用药物灭害。

六、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七、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八、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九、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相关疫情处理规定执行。

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污水处理,严禁污水直接外排。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

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印,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定点屠宰场长岗位职责
《定点屠宰场长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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