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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出票与票据的形式与跟单汇票、背书和追索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6: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1——出票与票据的形式

恒昌公司因与赛格公司合同关系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1996年11月16日和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承兑人为郊区农行。但此两张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恒昌公司在《南方日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并于1996年9月2日向支付地郊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郊区农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满,恒昌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汇票遗失后,恒昌公司将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郊区农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交付给赛格公司。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郊区农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汇票复印件及说明函向郊区农行提示付款,遭郊区农行拒付,遂提起诉讼。

分析: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本案中,恒昌公司虽然签发并经郊区农行承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但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在向赛格公司交付前即被恒昌公司遗失,因此恒昌公司并未完成出票行为,赛格公司也始终未实际持有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虽然事后恒昌公司将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底联的复印件交给了赛格公司,其上并加盖了郊区农行的汇票专用章,且郊区农行出具了说明函,同意以该汇票复印件作为收款人向其收款的有效依据,但该汇票底联的复印件上并未有出票人恒昌公司的签章。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必须按法定的要求作成,必须记载法定应记载的事项,否则便是无效的票据,而出票人的签章是法定的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之一。并且在我国,票据有专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用纸,票据的签发必须使用专门的票据用纸,按票据用纸上的要求进行记载,由当事人自己制作的票据用纸,由于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也是无效的。因此恒昌公司事后出具的汇票底联复印件并不能作为有效的票据使用,赛格公司不是票据权利人,自然也不享有票据权利。郊区农行可以票据无效为由进行抗辩,拒付票款。当然,赛格公司虽因票据无效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其因与恒昌公司的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并不丧失,赛格公司可以合同关系要求恒昌公司履行债务。

案例2——跟单汇票、背书和追索

新兴公司与乌克兰尼里亚公司签订了一份120吨洋葱种子的进出口合同。随后,新疆中行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申请人为乌克兰尼里亚公司,受益人为新兴公司,金额为84万美元。新疆中行在审查了信用证印押后通知了新兴公司,新兴公司未对信用证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之后,新兴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准备了出口货物,并向新疆中行提交了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请求议付。新疆中行在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对运输单据的要求一栏内用括号注明应使用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便电话向承运单位查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即结束审单予以议付,背书接受了新兴公司签发的以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后新疆中行发往斯拉夫商业银行要求确认的单据,被斯拉夫商业银行以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为由拒收,对新兴公司签发的汇票也予以拒付。经查,由于我国未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新兴公司提交的并非信用证要求的CMR运输单据。

分析: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两种。光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付款人即予以承兑或付款的汇票。跟单汇票是指汇票附了各种单据,只有当所附单据符合合同的规定(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或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时,付款人才予以承兑或付款的汇票。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并由卖方所在地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通知行)通知卖方,卖方对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即发货,取得提单等运输单据,并签发以信用证上指定的银行(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汇票及信用证上规定的各种单据提交付款人,付款人对单据核对无误后即予以承兑或付款。如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人即拒付。卖方也可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受让汇票和单据并对卖方支付货款,然后再向汇票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议付行向卖方议付货款后仍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本案中,新兴公司向新疆中行请求议付,新疆中行背书接受了新兴公司签发的以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新疆中行是被背书人,而新兴公司则是背书人。后新疆中行向付款人斯拉夫商业银行提示汇票时,由于汇票所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付款人拒付。在此情况下,新疆中行作为被背书人可向背书人新兴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新兴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也即返还其议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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