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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省委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巡视工作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省委统一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结合,加强与有关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负责同志。省委巡视办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均为领导职务。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负责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察局党员副局长;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包括省直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国有或 1

国有控股企业等)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省委可安排巡视组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巡视。

第十四条 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提出有关巡视干部调配、任免的建议;

(四)配合巡视组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管理和使用巡视工作专项经费,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对市委、市纪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监察局党员副局长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纪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县(市、区)监察局党员副局长的巡视,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开展1次。

对其他单位的巡视和专项巡视,由省委决定。

第十六条 省委巡视办拟定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七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由省委巡视办协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信息渠道,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巡视组根据省委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或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办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要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要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同级纪委(派驻纪检组)、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举报等;

(四)召开有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根据需要,可采取“一对一”谈话方式;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一年内组织部门进行过考核测评的,应利用其结果;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的形式;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应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三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必须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省委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视组可向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督促其采取措施解决。有关情况要在巡视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报告,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报告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客观评价,肯定成绩,重点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报送巡视报告的同时,巡视组要提交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反映特别优秀或者问题突出的其他班子成员的专题评价材料,并附谈话摘要,由省委巡视办转省委组织部掌握。

第二十六条 对巡视中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省委巡视办、巡视组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省委。

省委常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一个地方、单位的巡视结束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巡视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听取巡视组汇报或作出同意报告意见的决定。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形成反馈意见稿,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在向省属企业、省属本科院校和县(市、区)反馈意见时,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和有

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反馈。

根据需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省委巡视办负责人可参加反馈。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自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要将整改方案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省委巡视办应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省委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对需要省直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省委巡视办移送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立项督办。对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省委巡视办应及时向有关被巡视地方、单位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省委巡视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第三十二条 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委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通过省委巡视办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四条 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巡视情况报告,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或审阅同意后,由省委巡视办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协助党委(党组)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工作总结,报送省委巡视办。由省委巡视办综合形成半年或年度巡视工作报告,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向省委报告1次工作。

第四章 巡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选调厅级巡视专员原则上不超过55岁,处级巡视专员原则

上不超过50岁。

第三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可抽调一定数量的新任省委管理的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巡视工作需要,巡视干部工作2至3年的,要有计划地安排交流。交流的渠道要适当拓宽。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四十二条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省委巡视办在征求巡视组意见后,可以提出建议,干部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

第四十三条 巡视机构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党员管理、组织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巡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省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巡视情况汇报。第四十七条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巡视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视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解决巡视干部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巡视干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专兼结合、配置科学、进出有序、优质高效的巡视人员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整改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巡视组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提供。

巡视组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进行了解时,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要予以协助。第五十条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一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十二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

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省委巡视办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规定;省委巡视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巡视机构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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