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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两级巡视制度。

人民银行党委负责确定并派出巡视组对下列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银行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对上述单位的巡视,一般三至五年开展一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负责派出巡视组对所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并自行确定巡视的周期和频率。

第三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人,分别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司、会计财务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人民银行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职承担其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向巡视组传达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五)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派出党委、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配备巡视工作人员若干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派出巡视组的党委任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对所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派出巡视组的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会计财务以及相关业务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巡视办应提前向被巡视单位下发巡视工作通知,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巡视组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视工作:

(一)通过召开见面会、发布巡视公告、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职工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工作的意义、目的、任务、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公布巡视组的住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 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会及其他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四) 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召开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座谈会;

(六)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八) 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 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视单位所在地方有关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听取意见;

(十)对被巡视单位所辖机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征求意见;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四条 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

(一)严格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二)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及时向其派出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党委、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评价意见,并针对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根据巡视组、巡视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派出巡视组的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或就重大问题要求巡视组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组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下列事项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求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进行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委的纪检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听取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巡视办负责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被巡视单位完成巡视整改工作后,巡视办、巡视组应通过适当方式跟踪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巡视工作对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的效果;

(二)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意见的情况,并了解其经验、做法;

(三)征求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对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巡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报反馈或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认真整理,及时归档。巡视办应认真做好巡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等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纳入出差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管理。

被巡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巡视组应严格执行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务接待等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可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补贴。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从事巡视工作所需要的党务政务和业务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由巡视办会商组织人事部门选配,并按有关程序报党委、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各级党委要重视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负责按照派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办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巡视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巡视组建立临时党组织,在巡视工作期间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四条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要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办或者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四十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等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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