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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维护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道路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市道路客运存在的非法经营情况,决定自2006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使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形势取得明显好转,通过严格执法,建立长效机制,使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行为规范,旅客对生命财产安全和乘车环境基本满意。

二组织领导

三、整治内容

以下违法经营行为,属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6、阻挠路过班车上、下客的;

7、货车、低速货车(农用车)、三轮汽车、无牌车、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行为。

四、工作步骤

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06年8月1日至8月7日,制定《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调查摸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2、第二阶段:2006年8月8日至10月15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整治内容,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进行重点打击,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加强对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等违法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3、第三阶段:2006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以工作目标为标准进行抽查。

五、工作措施

1、联合行动。交警大队、交通运管机构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采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等方式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检查。交警大队、运管机构人员成立统一的稽查队伍,统筹安排,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处理,文明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管理和路检路查相结合,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

交警大队、交通运管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要将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作为工作重点,同时查处其他违法、违规驾驶员和违法、违规的车辆。

3、交通运管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部令的要求做好道路客运市场发展规划,运力投放的审批,严格划定客车的

经营范围和区域,对专项整治与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化工作结合起来,疏堵并举,对群众确有出行需求,但现有班线和运力不足的,要及时组织开班,增加运力,切实解决群众的安全出行问题。

4、加强群众监督。各地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受理、核实、查处和反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从重从快查处,对举报人身份要严格保密。

5、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处罚规定

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班线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许可事项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使用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相关部令,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再次违反的,处以5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由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扣压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1000元罚款并记6分,有经营性质的,移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的所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及相关部令,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由原许可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被依法扣留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有30日内无提供车辆合法证明,补办相关手续,依法接受处理。凡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警大队将该机械车送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对非法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公安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大队和交通部门成立专职队伍,争取在短时间内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取得预期效果。

2、广泛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发布通告等形式,向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内容、要求和措施,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的情况和成效,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3、加强督查。大队将对中队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难点问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几次联合行动,进行重点打击。

4、严肃执法纪律。大队、交通运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不得徇情枉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监督,认真地进行调查取证,正确认定违法性质和给予处罚,并告之违法人员应有的法律权利。

5、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运输的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力度,长抓不懈,保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良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6、加强信息工作。要及时收集和汇报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情况,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联系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重大问题和案件,制定解决措施,正确进行处理。

专项整治情况及有关统计表(见附表)由各单位每月月底前汇总分别报大队和交通局。

10月20日,由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处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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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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